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导语:yjbys⼩编整理了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欢迎阅读!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民间⾮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1⽇起执⾏。执⾏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00四年⼋⽉⼗⼋⽇ 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章 总 则
第⼀条、为了规范民间⾮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民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制度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的各类民间⾮营利组织(简称⾮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会和民办⾮企业单位。这些⾮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不以营利为⽬的;
(⼆)任何单位或个⼈不因为出资⽽拥有⾮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三)⾮营利组织⼀旦进⾏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度。 年度、季度和⽉度均按公历起讫⽇期确定。 季度和⽉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民币。 第六条、⾮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收⽀结余和现⾦流量。
(⼆)⾮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结余和现⾦流量,以满⾜会计信息使⽤者的需要。
(四)⾮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法进⾏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径⼀致、相互可⽐。 (六)⾮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 (⼋)⾮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般以权责发⽣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和已经发⽣或应当负担的费⽤,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和费⽤;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和费⽤,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和费⽤。
(九)⾮营利组织在进⾏会计核算时,收⼊与其成本、费⽤应当相互配⽐,同⼀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发⽣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政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营利组织⼀律不得⾃⾏调整其账⾯价值。
(⼗⼀)⾮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
(⼗⼆)⾮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出与资本性⽀出。凡⽀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出;凡⽀出的效益与⼏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出。
(⼗三)⾮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影响,进⽽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法和程序进⾏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条、⾮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 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章 资 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节流动资产
第⼗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的资产。
第⼗⼀条、⾮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银⾏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项资产。
第⼗⼆条、⾮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和银⾏存款⽇记账。进⾏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和存款的⾮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民币和外币进⾏明细核算。
现⾦的账⾯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存款的账⾯余额应当与银⾏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编制银⾏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余额,是指某科⽬的账⾯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备抵的项⽬(如累计折旧)。
第⼗三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以现⾦购⼊的短期投资,按实际⽀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续费等相关费⽤作为短
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价值,但已记⼊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包括短期和长期)应按期计息,计⼊当期投资收益;⾮营利组织按期
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委托贷款,是指⾮营利组织(委托⼈)提供资⾦,由⾦融企业(受托⼈)根据委托⼈确定的贷款对象、⽤途、⾦额、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承担。
第⼗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营利组织在⽇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五条、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核算: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明细核算。
(⼆)⾮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单独反映。 第⼗六条、存货,是指⾮营利组织在⽇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的资助项⽬成本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账。 实际成本按以下⽅法确定:
1.购⼊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成本的税⾦以及其他费⽤,作为实际成本。
2.从受赠资产转⼊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三)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清查盘点。
对于发⽣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当期管理费⽤。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额与已处理的⾦额不⼀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的年初数。
第⼗七条、待摊费⽤,是指⾮营利组织已经⽀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等。待摊费⽤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有关费⽤。
如果某项待摊费⽤已经不能使⾮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次全部转⼊当期有关费⽤,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节 受赠资产
第⼗⼋条、捐赠,是指⼀个实体⾃愿⽆偿向另⼀实体转交现⾦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为。 第⼗九条、⾮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会计处理: (⼀)如果⾮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项服务,尽管这项服 务的结果可能是⽆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例如,某资产提供者向某⾮营利组织提供⼀笔资产⽤于某项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实验的具体规则,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个⼈利益。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和费⽤。
(⼆)如果⾮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单位或个⼈,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三)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营利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明细核算。 第⼆⼗条、⾮营利组织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账价值: (⼀)受赠资产如为现⾦,应按实际⾦额⼊账。
(⼆)受赠资产如为现⾦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账价值:
1.捐赠⽅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额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账价值。
2.捐赠⽅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额,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账价值。
第⼆⼗⼀条、⾮营利组织处置现⾦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会计核 算:
(⼀)将现⾦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存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价值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 2.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固定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账价值; 3.对于受赠的⽆形资产,应转⼊⽆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价值作为⽆形资产的⼊账价值。 (⼆)将现⾦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价值转⼊资助项⽬成本。
(三)将现⾦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应作为其他收⼊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价值转⼊其他⽀出。
第⼆⼗⼆条、以接受捐赠为主的⾮营利组织,对于接受捐赠的现⾦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单独反映。
可变现净值,是指⾮营利组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后的价值。 第三节 长期投资
第⼆⼗三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四条、⾮营利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账。
以现⾦购⼊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付的税⾦、⼿续费等相关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股利,按实际⽀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设置备查账,进⾏数量登记。
第⼆⼗五条、⾮营利组织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账。
以现⾦购⼊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付的税⾦、⼿续费等相关
费⽤)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付的税⾦、⼿续费等相关费⽤⾦额较⼩,可以直接计⼊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价值与票⾯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时摊销。 摊销⽅法采⽤直线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般债券投资进⾏处理。 当⾮营利组织⾏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价值减去 收到的现⾦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制度所称的账⾯价值,是指某项⽬的账⾯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后的净额。
(四)长期委托贷款应视同长期债权投资进⾏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息,计⼊当期投资收益;⾮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条、⾮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账⾯价值结转。 第⼆⼗七条、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条、投资⽐重较⼤的⾮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照其账⾯价值与可收回⾦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额低于账⾯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单独反映。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和使⽤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的资产处置费⽤后的余额。
对于长期投资⽽⾔,可收回⾦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是指⾮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持有的,⼀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期限超过1年的⼤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条、⾮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般分为七类:
房屋和建筑物、⼀般设备、专⽤设备、交通⼯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录。 第三⼗⼀条、⾮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等作为⼊账价值。
(⼆)⾃⾏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状态前所发⽣的全部⽀出,作为⼊账价值。
(三)融资租⼊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账价值。租⼊固定资产时发⽣的相关费⽤,应当计⼊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状况前发⽣的⽀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的变价收⼊,作为⼊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价值作为⼊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流量现值作为⼊账价值。 第三⼗⼆条、⾮营利组织的在建⼯程,包括施⼯前期准备、正在施⼯中的建筑⼯程、安 装⼯程、技术改造⼯程、⼤修理⼯程等。
⼯程项⽬较多且⼯程⽀出较⼤的⾮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程项⽬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的⽀出确定其⼯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三条、⾮营利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决算的,应当⾃达到预定可使⽤状态之⽇起,按照⼯程预算、造价或者⼯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决算⼿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四条、⾮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已提⾜折旧继续使⽤的固定资产。所谓提⾜折旧,是指已经提⾜该项固定资产应 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账的⼟地。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五条、⾮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专⽤设备、交通⼯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三⼗六条、⾮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折旧⽅法可以采⽤年限平均法、⼯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营利组织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法。折旧⽅法⼀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七条、⾮营利组织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法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账价值、预计尚可使⽤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的折旧⽅法,计提折旧。
第三⼗⼋条、⾮营利组织⼀般应按⽉提取折旧,当⽉增加的固定资产,当⽉不提折旧,从下⽉起计提折旧;当⽉减少的固定资产,当⽉照提折旧,从下⽉起不提折旧。
第三⼗九条、⾮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发⽣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当期其他收⼊或⽀出。 第四⼗条、⾮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少每年实地盘点⼀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冲减当期管理费⽤;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当期管理费⽤。
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额与已处理的⾦额不⼀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的年初数。 第四⼗⼀条、⾮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进⾏明细核算。 第五节 ⽆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或为管理⽬的⽽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专利技术、著作权、⼟地使⽤权等。
第四⼗三条、⾮营利组织的⽆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法确定: (⼀)购⼊的⽆形资产,按实际⽀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从受赠资产转⼊的⽆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作为⽆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的材料费⽤、直接参与开发⼈员的⼯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的租⾦、借款费⽤等,直接计⼊当期费⽤。
已经计⼊各期费⽤的研究与开发费⽤,在该项⽆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 时,不得再将原已计⼊费⽤的研究与开发费⽤资本化。
第四⼗四条、⾮营利组织的⽆形资产应当⾃取得当⽉起在预计使⽤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当期费⽤。
如预计使⽤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五条、⾮营利组织出售⽆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形资产的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当期其他收⼊或⽀出。
第四⼗六条、⾮营利组织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
长期待摊费⽤,是指⾮营利组织已经⽀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包括固定资产⼤修理⽀出、租⼊固定资产的改良⽀出等。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处理。 长期待摊费⽤应当单独核算,在费⽤项⽬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修理费⽤采⽤待摊⽅式的,应当将发⽣的⼤修理费⽤在下⼀次⼤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固定资产改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的费⽤,先在长期待摊费⽤中归集,待⾮营利组织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当⽉起⼀次计⼊当期费⽤。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项⽬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当期费⽤。 第六节 资产减值
第四⼗七条、⾮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全⾯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的损失,对可能发⽣的各项资
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营利组织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营利组织不恰当地运⽤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额,以及对⾮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结余的影响。
第四⼗⼋条、投资⽐重较⼤的⾮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各项短期投资进⾏全⾯检查。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当期投资收益⾮营利组织在运⽤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较重⼤(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营利组织应当对委托贷款本⾦进⾏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与可收回⾦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额低于委托贷款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
第四⼗九条、 ⾮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当期管理费⽤计提坏账准备的⽅法由⾮营利组织⾃⾏确定。
⾮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例,按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备案,并备置于⾮营利组织所在地。 坏账准备计提⽅法⼀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例时,⾮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流量严重不⾜、发⽣严重的⾃然灾害等导致停产⽽在短时间内⽆法偿还债务等,债务⼈死亡、失去偿付能⼒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对于当年发⽣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已逾期、但⽆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营利组织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预付账款的⾦额转⼊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条、⾮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受赠资产进⾏全⾯检查,如由于受赠资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受赠资产成本⾼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受赠资产成本的部分,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当期管理费⽤。
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个受赠资产项⽬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受赠资产具有类似⽤途,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受赠资产,可以按受赠资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时,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 1.受赠资产陈旧过时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2.受赠资产临近过期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3.其他⾜以证明受赠资产实质上发⽣减值的情形。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下时,应当将受赠资产账⾯价值全额转⼊当期费⽤: 1.已霉烂变质、毁损的受赠资产;
2.已过期且⽆使⽤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3.业务活动中不再需要,且⽆使⽤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4.其他⾜以证明已⽆使⽤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第五⼗⼀条、⾮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额低于其账⾯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计⼊当期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计提。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