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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11 来源:独旅网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2011-11-02

渝国资发 〔2010〕 10 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0年第十一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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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不分级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公允反映以及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涉及会计核算、财务政策调整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财务事项: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会计核算方法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对以前年度经营成果或所有者权益进行追溯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

第四条 重大财务事项按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其中,属于核准管理的财务事项须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财务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核准的财务事项及报送资料、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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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资企业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

报送资料:权益变动的金额、政策依据、会计处理方式。 报送时间:账务处理前10个工作日内。 (二) 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清产核资。

报送资料:清产核资的依据、范围、基准日、中介机构选聘、清产核资方案及结果。

报送时间:清产核资方案为进行清产核资前10个工作日内;清产核资报告为现场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三)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报送资料: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及其编制说明、董事会决议以及市国资委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报送时间:每年11月末。

(四)出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报送资料: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其编制说明、财务分析等。

报送时间:次年3月10日前(有上市公司的出资企业于次年4月10日前)。

(五)其他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财务事项。 第六条 备案的财务事项及报送资料、报送时间: (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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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核算的科目、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当期损益或权益的影响。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二)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按企业财务准则调整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或经营成果。

报送资料:调整原因、依据、金额、会计处理方式及影响。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三)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选聘。

报送资料:参与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被审计企业名称、审计费用等。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四)出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

报送资料:纳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的所属企业名称、持股比例、以前年度合并情况、纳入合并报表的依据;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报表所属企业的名称、持股比例及未纳入报表合并原因。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五)境外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报送资料:财务情况说明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 报送时间:审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

(六)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报送资料: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依据和变更后的影响、会计处理方法、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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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七)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单户法人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报送资料: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内容、依据、金额以及内部的决策资料。

报送时间:财务核销处理前10个工作日内。 (八)出资企业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报送资料: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及报告 报送时间:每年5月份。

(九)市级及以上政府监管部门对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检查涉及财务事项的报告。

报送资料:财政、审计等市级及以上政府监管部门对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各种财务事项的检查结论或报告。

报送时间:正式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

(十)所属企业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

报送资料:权益变动的金额、政策依据、会计处理方式。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十一)其他需要履行备案手续的财务事项。

核准或备案的财务事项统一由出资企业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属于核准管理的财务事项,企业应以正式文件报市国资委审批,属于备案管理的财务事项以备案表的方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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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出资企业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核准或备案的重大财务事项,未向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影响经营成果或所有者权益的,市国资委在对出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绩效评价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对相关指标予以调整。

第九条 出资企业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核准或备案的重大财务事项,未向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2004〕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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