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石岩加油站2014年9月自查报告
一、自查范围
为保障红石岩加油站安全经营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证照、进销存台帐、人力资源配备、油品质量、设备设施、防爆防火管理、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三、安全自查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自查报告。
㈠、加油站:为机动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性经营场所。 注: 加油站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㈡、埋地油罐: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三)、加油站已具备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专卖证》
四、安全自查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㈠、安全自查一般规定
加油站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加油站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㈡、安全自查消防安全责任人 加油站的站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2、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检查; 3、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4、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5、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保障加油站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可指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㈢、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加油站设兼职安全员姚宗盛、计量员罗泽鑫、设备管理员姚宗盛、质量监督员罗泽鑫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各岗位人员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2、进行防火巡查,记录检查情况;
3、及时处置火灾隐患,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4、以上人员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相关技能,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㈣、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办法,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加油员还应对加油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应让车辆驾驶员等无关人员进行加油作业。计量员还应严防发生油品跑、冒、滴、漏现象,监督卸油情况。
五、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㈠、安全自查卸油作业和严把油品质量关 安全自查卸油作业消防安全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卸油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鞋;
2、油罐车进站后,卸油人员应检查油罐车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合格后,引导油罐车进入卸油现场,接好静电接地;
3、油罐车熄火并静置15分钟后,卸油员按工艺流程连接卸油管,将接头结合紧密,保持卸油管自然弯曲;
4、计量员应检查油罐计量孔,确定计量孔密封良好后,油罐车驾驶员缓慢开启卸油阀卸油;
5、卸油完毕,油罐车驾驶员应关闭卸油阀;
6、卸油员拆卸连接管线,盖严卸油帽,整理静电导线;
7、卸油员引导油罐车启车、离站,清理卸油现场;
8、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和油罐车驾驶员不应远离现场,雷雨天不应进行卸油作业。
9、建立QHSE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并照此实施,对储油罐及时进行排水、清杂、水高超50MM及时抽排水杂,加油站管线均是专管专用,未发现混用现象。
㈡、安全自查加油作业
加油作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加油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鞋; 2、进站加油车停稳,发动机熄火后,开始加油; 3、不应直接向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加注汽油;
4、加油站上空有高强闪电或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作业,采取防护措施。
5、建立成品油进、销、存管理台帐,
6、经营期间未发生欺诈、偷税、漏税、欠税等违规行为 7、加油站加油机都经过质量技术监督局效验合格,并在有效日期内,
8、加油站计量器具全部经过相关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加油站油罐容积表正确有效;公司、厂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加油机施封完好有效;加油枪使用自封式油枪流量小于50L\\min;加油机误差未超过±0.3%
6 安全自查设备 、设施管理
6.6.2.1 对灭火器材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灭火器材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6.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冬季应采取防寒措施。
6.6.2.3 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指定部位,并应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6.6.2.4 加油站设置”严禁烟火、熄火加油、禁打手机、限速行驶” 等安全警示标志,
6.6.2.5 加油站油罐采取埋地设置,单罐容积50m3,并设置导出人体静电装置和防雷设施, 7.8.4 检查、维护保养
6.6.3.1 灭火器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6.6.3.2 检查、维修过的灭火器,应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维修铭牌。
7.1 安全自查一般规定
安全自查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按GBJ16-87中的有关要求采取泄压措施。 加油站内不应设置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设施。 7.2 安全自查油罐及管线
加油站应采用埋地油罐。油罐及管线无泄漏。埋地油罐防腐绝缘层不低于加强级。
油罐的通气管、密闭量油孔、阻火器、进出油管、液位计、潜油泵、人孔、进出口阀门等应配备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安装、验收及检修记录等资料应齐全。 7.3 安全自查加油机
加油机运转时,电机和泵温度应保持正常,计量器和泵的轴封应无明显泄露,汽油加油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加油机机件应保持性能良好,油气分离器及过滤器应保持功能正常,排气管应畅通、无损,泵安全阀应保持压力正常。
加油机进油管线和付油胶管连接处应无泄漏,电动机外壳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付油胶管两端电阻不应大于5Ω。 加油机安装、验收、检修记录等资料应齐全。 7.4 安全自查采暖设备7.5
加油站的采暖设备应符合GB50156-2002中的有关要求。 加油站内设置独立的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燃气(油)热水锅炉,也可采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热水器。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7.6 安全自查通风设备7.7
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GB50156-2012中的有关要求。 7.8 安全自查灭火器材 7.8.1 配备7.8.2
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50156-2012中的有关要求。 7.8.3 管理
8 防爆、防火管理措施 8.1 安全自查的一般规定
加油站应明确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文字和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明火、摩擦和撞击、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等火源。 注: 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按GB50156-2012执行。加油站的火灾危险区域按GB50058-9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安全自查明火控制
加油站区域内严禁烟火,加油站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带有“严禁烟火”、“熄火加油”字样的标志,在加油岛附近应设置带有“禁止拨打移动电话”字样的标志。油罐区应设置带有“禁止入内”、“禁穿钉子鞋”和“着防静电服”字样的标志。
在加油站区域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应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动火期间,安全监护人员应到现场监督。动火人员应按动火审批的具体要求作业,作业场所应增设消防器材。
动火完毕,监护人员和动火人员应共同检查和清理现场。 8.3 安全自查预防摩擦与撞击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应采取下列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a) 机械转动部件应保证润滑良好,及时加油并经常清除可燃污垢;
b) 输送可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
c)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地面应铺设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禁止穿带铁钉的鞋;
d) 搬运金属容器时,严禁在地上抛掷或拖拉,在容器可能碰撞部位应覆盖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e) 维修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 8.4 安全自查防止电气火花
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58-92中的有关要求。加油岛附近应设置移动通信设备屏蔽装置。 8.5 防雷、防静电
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156-2002中的有关要求。
加油站的装卸场地应设置为油罐车跨接的防静电装置。
雨季之前,应由当地气象部门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一次年度检测。
9 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 9.1 防火检查
9.1.1 安全自查一般规定
8.1.1.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8.1.1.2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8.1.1.3 班组每天巡查不少于两次。班组交班前,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8.1.1.4 检查结束,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9.1.2 防火巡查、检查内容
防火巡查、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站内电气设备、照明设施状况;
b) 油罐区的油罐口、量油口、卸油口、阀门、人孔等油罐附件及卸、输油管线、避雷针接线状况; c) 灭火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 d) 加油机运转情况; e) 加油车辆及人员作业情况;
f) 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的落实情况。 9.2 火灾隐患整改 9.2.1 一般规定
8.2.1.1 加油站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8.2.1.2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
9.2.2 安全自查整改要求
8.2.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在加油站区域内吸烟的; b) 员工着装不符合防静电要求的; c) 使用非防爆通讯电器设备和工具的; d) 违章动用明火、用电和进行电(气)焊的; e) 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f) 值班、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g) 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8.2.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10 安全自查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0.1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1.1 安全自查一般要求
9.1.1.1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9.1.1.2 加油员、油罐车驾驶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9.1.1.3 加油站对新员工应由组织一次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9.1.1.4 加油站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0.1.2 安全自查培训内容
9.1.2.1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b)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石油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及火灾预防等基础知识; d) 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e)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安全疏散引导常识; f) 其它消防安全知识。
9.1.2.2 单位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应做好记录。 10.2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0.2.1 安全自查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 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b) 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 疏散引导组:引导人员、车辆疏散,抢救设备、物资; e)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护送伤势较重人员到就近医院就医;
f) 其它必要的组织。 10.2.2 安全自查预案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要点:
a) 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b) 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c) 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d) 在火情不能控制,即将发生爆炸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e) 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地疏散站内人员、车辆; f) 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g) 火灾扑灭后,派专人保护火灾现场,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方可清理现场;
h) 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10.2.3 演练的组织
9.2.3.1 演练时应在加油站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9.2.3.2 演练结束后,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 11 消防档案
11.1 安全自查一般规定
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得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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