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增值税核算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公司增值税核算,规范公司增值税资料备案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 发票要求
1、进项税发票要求
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按月装订,留底被查。
建立进项税发票认证台帐,按时登记。
2、销项税发票要求
建立销项税发票台帐,按时登记。
二、报表要求
1、填写的申报表数据必须真实,尤其是进项税和销项税明细表;
2、填写的申报表填写详细;
3、申报表按月打印,与认证专票抵扣联及开具发票复印件按月装订成册,申报表盖单
位章留存备查;
4、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装订成册时将合同复印件一同装订;
三、报送要求
1、报送资料要完整,填写数据完整,报送资料包含进项税明细表、销项税明细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2、每月10号之前申报(遇节假日顺延);
3、上报建设公司为电子版,各单位需留存电子版及纸质版备查;
四、其他要求
1、增值税资料独立建档留存。
2、保证增值税备案资料完整。
3、增值税档案资料从2016年1月1日起按通知要求管理。
附件:
进项税发票台账
销项税发票台帐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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