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新分配职工必须接受班组级安全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老师傅的带领下上岗实习,实习时间及要求执行矿部有关规定;班组级安全学习培训由班长负责,学习内容应包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
第二条 对请3个月以上长假后复工的职工和新转人的职工,必须由班长进行转岗、复工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方法、安全操作技术知识、设备常见的故障及其排除方法,以往该岗位发生事故案例及应吸取的教训等。
第三条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职工,必须由班长或者申请车间委派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四新“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四新”的基础知识、性能、特点及可能带来的危害,采用“四新”后新的操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四条 所有职工都要根据矿部的统一要求,每年度参加不低于20学时的全员教育。
第五条 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班长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条 日常教育不拘形式、时间和场所。
第七条 由班组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班组都应留有记录。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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