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在<物流园钢结构工程>施工中必须遵守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以创建优质工程,实现本工程达标投产。 2.2本制度适用于<物流园刚结构工程>所有的施工范围、区域和参加该工程施工的所有承包单位。 2、制定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J119-2001 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组织领导
3.1本工程成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三名,组员若干名。
3.2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由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组成,具体人员名单待工程实施后另行通知。 4、安全自治和安全协议
4.1施工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的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共同保证工程的安全施工。 4.2承包单位进入钢结构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规程和业主制定的工程建设现场各项安全规定。 5、安全文明管理体系和制度
5.1承包单位在业主统一组织领导下,监理单位的控制监督下,建立安全文明管理体系(安全文明保证体系和安全文明监察体系)和安全文明管理制度。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本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和承包单位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
5.2承包单位的上级领导、工地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班组的班组长是工程安全施工的保证体系。
5.3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监察体系由领导亲自抓,组织建立安全网。(30人以下的施工队伍应配有兼职安全员,30人以上的施工队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由责任心强、实际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的安全监察网积极开展安全活动,使安全工作日常化、规范化,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5.4承包单位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审查,业主批准。 5.5承包单位应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按“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全面落实从项目经理到每个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制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安全教育
6.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承包单位应把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放在安全工作的首位,每年组织职工进行安规学习和考试,提高每个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接受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检查。
6.2承包单位应组织好每周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学习有关安全文件,
从事故和不安全苗子中认真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6.3承包单位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认真培训,并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规学习考试合格不得上岗工作。
6.4承包单位使用外省市劳动力必须审核三证:暂住证、身份证,并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参加施工。 6.5进入现场施工前取得安全培训上岗证。 7、安全措施
7.1认真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是工程安全施工的保证,承包单位对危险性大、施工复杂、技术要求高的作业,如重大起吊、水压试验等都必须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措施或作业指导书,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应层层交底,使每个参加施工者都清楚、明确,做到万无一失。
7.2高空作业必须按规格要求落实安全措施,脚手架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个人保护用具(安全带)应经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限内;有患禁忌症者禁止参加高空作业。
7.3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证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并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
7.4承包单位的施工班组每天开工前应认真做到“三查”(查衣着、查“三定”、查精神状态)“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 8、消防、保卫管理
8.1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由业主委托承包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协调,有
关承包单位划分区域负责管理,各方受业主、保卫、消防部门及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8.2整套设备试运行阶段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业主单位统一进行布置,但各有关承包单位施工范围的安全保卫工作仍由各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8.3承包单位现场消防、保卫工作,要接受业主、消防、保卫部门的领导,在业务上要接受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8.4业主和承包单位均应建立符合公安消防部门要求的消防保卫组织,制定严格管理制度,配置专职消防人员及器材,编制消防保卫计划及措施,全面开展有关消防、保卫工作。
8.5承包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应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在有可能造成火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申请制度,经批准后措施落实方可动火;涉及运行设备安全的明火作业,须由业主批准。
8.6设备试运行前,应按照设备技术要求符合现场消防规定。 8.7发生火灾应认真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8.8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主管消防与保卫工作的专职人员对现场消防和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承包单位应制定有关整改措施,及时予以改正。 9、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
9.1现场管理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主要内容,承包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整治施工现场的脏、乱、差,及时
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纠正“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操作,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处在受控之下。
9.2承包单位每年应根据季节特点和施工任务具体情况,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春季安全大检查和冬季安全大检查及必要的专题安全检查,每月应参加业主、监理单位组织的联合现场安全检查和安全会议,施工班组每周应组织一次自查。安全检查的重点应放在防止触电事故、火灾事故、高空坠落事故、超重伤害事故、机械卷轧事故、高空落物伤人事故、塌方事故等方面,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小结。 9.3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监督整改意见,被提意见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10、事故处理和报告
10.1工程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未遂事故以及其他不安全情况,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按照“事故调查规程”和劳动部门的规定,认真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分析报告,制定防范事故措施报业主和监理单位,限期整改。
10.2承包单位发生事故除上报主管部门和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外,应同时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
10.3承包单位应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月安全生产情况表。 11、安全例会和安全协调会
11.1承包单位在每周由监理单位主持的工地例会上,在汇报施工进度、质量的同时,也要报告安全情况。在研究协调工程施工任务的同
时,研究协调工程安全施工问题,安全施工措施应与施工计划任务同时落实贯彻。
11.2承包单位安监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每二周应才加监理单位主持的安全例会,研究、协调工程的安全施工。 11.3监理每周对工地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二次巡查。
11.4各施工承包单位要监理安全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的具体问题。 12、文明施工管理
12.1业主、承包单位应按有关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建立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文明施工计划,全面开展有关工作,创建文明工地。 12.2文明施工机构在业务上受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文明施工机构的双重业务领导。
12.3承包单位施工区域材料应堆放整齐,现场杂物应定期清理,道路应畅通、整洁,车辆按规定停放,并按指定路线通行。
12.4承包单位程施工区内,应自觉接受业主文明卫生管理,共同搞好现场文明施工。
12.5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应按计划组织文明施工检查(可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对不合格项目下达整改通知,被要求整改单位应在限期内予以整改。 12.6环卫、环保
承包单位制定环卫环保保证措施:
12.6.1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并做好污水的排放处理。
12.6.2施工中确保公共设施的安全,妥善保护各类地下管线。 12.6.3灰尘、粉尘、噪音的控制措施。
12.6.4临时生活区食堂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13、本规定的有关说明
本规定若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程规范相矛盾,以
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承包协议为准。 14、现场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为提高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动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
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订现场安全生产处罚规定,望承包单位遵照执行。 15.1总则
15.1.1承包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人员(包括外包工等)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本工程的安全目标。
15.1.2承包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必须认真抓好内部的安全管理。
15.1.3本规定适用于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等现场全体工作人员。 15.1.4承包单位发包给分包商的安全管理遵照“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要加强对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其进行检查和考核工作。
15.1.5本规定的处罚范围是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小组在组织安全检
查或上级部门来工地安全检查所发现的不安全生产、不文明施工问题。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来工地检查所发现不安全生产、不文明施工问题,按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条文处罚。如国家监察机构授权给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小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小组按本规定顺序处罚。
承包单位自己日常安全坚持和自行组织安全坚持所发现不安全
生产、不文明施工问题,自行处理。不属本条例处罚范围。 15.1.6承包单位必须相应建立自己的安全处罚实施办法,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严重违章、恶性未遂、重大险情必须百分之百报告,百分之百登记,百分之百处罚。 15.2处罚
15.2.1对发生下列事故的责任单位实施处罚:
15.2.1.1死亡一人/次,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每次罚1万元。
15.2.1.2致残性重伤1人/次,罚2000元。 15.2.1.3重伤1人/次,罚2000元。
15.2.1.4分包单位发生上述重大伤亡事故之一者,除扣除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外,同时责令解除协议,予以清退。 15.2.1.5轻伤事故1人/次,罚500元。
15.2.1.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责任单位按内部规定处理。 15.2.2安全管理方面的处罚
对下列安全管理中存在问题,每项/次处罚100元:
15.2.2.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执行,或未配备安监人员,或无
奖罚制度。
15.2.2.2未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和措施。 15.2.2.3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
15.2.2.4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或不履行签字手续。 15.2.2.5班组没有开展安全检查,或无记录台账。
15.2.2.6监理单位开出“整改通知单”一个月后,仍未整改。 15.2.2.7对新进人员、外包工不开展安全教育,或不进行安规年考,或专职安监人员无资质证。
15.2.2.8不开展安全日活动或无记录台账。 15.2.2.9无证进行特种作业。
15.2.2.10未按规定报事故报告、月(年)报表。
15.2.2.11未建立安全检查台账、整改台账、工伤事故、管理档案、特种作业、工用具管理等台账。
15.2.2.12未按规定召开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会议,安全例会无记录。
15.2.2.13发生事故以及严重违章,恶性未遂,重大险情没有及时(24小时内)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和监理单位报告或隐瞒不报。 15.2.3脚手架方面的处罚
对下列脚手架搭设存在问题处罚100元。
15.2.3.1无脚手架管理制度。
15.2.3.2大型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报监理审批或未按制度执行。
15.2.3.3脚手架搭设后未验收,或未挂合格牌。脚手架无栏杆,或未按规定设挡脚板,外侧未按规定设安全网、脚手架搭设台。 15.2.3.4脚手架超荷载
15.2.3.5搭设脚手架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或未持上岗证。 15.2.4个人劳动保护和不安全行为的处罚
对下列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100元。
15.2.4.1不戴安全帽或未系安全帽带,或安全帽不合格。
15.2.4.2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不合格,或安全带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15.2.4.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工具房,或酒后操作设备。
15.2.4.4穿高跟鞋、凉鞋、拖鞋、赤脚、赤膊、穿短裤、裙子、背心等进入施工现场。
15.2.4.5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护用品。
15.2.4.6高处作业上下抛掷物件,或不正确使用工用具。 15.2.4.7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在禁火区内未经批准动火。 15.2.4.8起重违反十不吊,焊工违反十不焊。
15.2.4.9擅自拆除警示牌、遮拦、栏杆、盖板、罩壳等安全设施。 15.2.4.10无证擅自操作、动用特种作业范围的设备。
15.2.4.11施工现场、工具房、宿舍等场所使用碘钨灯、电炉或生火等取暖。
15.2.4.12无视领导、安检人员的警告,出口伤人。 15.2.4.13无作业票进行工作,或领导违章指挥。
15.2.5现场安全设施方面的处罚
无下列设施或不齐全处罚100元。
15.2.5.1孔洞无盖板、栏杆,或不齐全或不可靠。 15.2.5.2旋转部分不罩壳,或不起作用。
15.2.5.3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阳台、楼板屋面等,没有遮挡栏、栏杆、护板、盖板,或不齐全,或不可靠,或无警示牌。
15.2.5.4高空作业未设安全网、保护棚,或不合格。
15.2.5.5施工结束后电缆未及时封堵,电缆盖板不盖或不可靠。 15.2.5.6夜间作业施工照明亮度不充足而影响施工和安全。 15.2.5.7现场没有安全警示牌 15.2.6用电管理方面的处罚
下列用电管理存在的问题,处罚100元。
15.2.6.1小于安全距离又无安全遮拦或措施。
15.2.6.2配电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未采用三相五线制。
15.2.6.3配电箱进出电线未固定,或门未关或箱内接线凌乱,或设备老化,或超负荷。
15.2.6.4配电箱外、箱内没有编号或名称,或没有经市安监部门批准的准用证。
15.2.6.5开关箱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失灵。
15.2.6.6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接线要求或乱用
保险丝。
15.2.6.7配电箱安全不可靠,周围杂草、杂物多。
15.2.6.8配电箱内闸具等小设备损坏严重,箱外无门或无防雨措施。 15.2.6.9不正确使用碘钨灯,或手持220V照明灯。
15.2.6.10行灯使用>36V,潮湿容器内行灯>12V,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动工用具>24V。
15.2.6.11电源线绝缘不良,乱放在地上未架空,电源线固定在金属物体,未采用木横担。
15.2.6.12电动工用具未定期试验、无台账、无标签,不正确使用。 15.2.6.13未开工作票进行电气工作或不合格(或无证)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15.2.6.14绝缘工用具未定期试验,或无台账。 15.2.7起重机机械方面的处罚
下列起重机械管理上的问题,处罚100元。
15.2.7.1起重机械无可靠安全保护装置。 15.2.7.2无夹轨钳,或不用,道轨不接地。
15.2.7.3拆、装大型起重机械无方案措施,或未批准,或未经检验合格就使用。
15.2.7.4重要起吊作业、水上吊桩、吊模板无方案,不交底。 15.2.7.5司机、起重工无证上岗。 15.2.7.6指挥无证上岗。
15.2.7.7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或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15.2.7.8每天作业前未按规定检查或不记录。 15.2.7.9操作工上人工爬梯无护围或不符要求。 15.2.7.10起重物件下站人或起吊用串接吊法。 15.2.8机具、工用具管理方面的处罚
下列机具、工用具管理存在问题,处罚100元。
15.2.8.1平刨机、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机、搅拌机、潜水泵、钻床等, 无机械、电气保护装置,无定期测试记录台账,或无专人负责,无接地,无漏电保护。
15.2.8.2上述工用具使用不规范,或无正确使用要求,或现场无挂设正确使用要求。
15.2.8.3上述工用具不使用时未断开电源。
15.2.8.4电焊机不使用自动开关,或电焊把线接头不规范,或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或电焊机无防雨罩。 15.2.8.5各种气瓶无色标。
15.2.8.6氧气、乙炔等气瓶橡皮接头无夹码,橡皮管对接头无夹码,无连接线,或无防晒措施,或存放不符合要求,或间距<5m,或距明火<10m。
15.2.8.7各种起重工用具无定期试验,或无台账记录编号,或无专人负责。
15.2.8.8各类移动梯子无防滑、防拆措施,无定期检查、台账记录。 15.3对发生下列事故的责任人处罚 15.4处罚管理
15.4.1本处罚规定的统计管理委托监理单位负责。
15.4.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业主、监理单位组织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程,符合处罚条例的,则当面向违章者提出,并记录上岗证单位、姓名等,由监理单位开除“违章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送违章单位,一份报业主,一份监理单位留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业主、监理单位人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程,符合本处罚条例的,则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按内部处罚规定扣款,并在当月将扣款清单报监理单位备案。
15.4.3违章单位收到“违章通知单”后,一周内将处罚现金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施工单位内部处罚扣款除外),由管理小组代收并开具收据,收据上盖(收讫)章后,一份交受处罚单位,一份财务自留。罚金由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如超过一月加倍处罚,重新开“违章通知单”,如再不执行,由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通知业主在承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分包单位违章,“违章通知单”开至其所属承包单位。
15.4.4对发生事故的承包单位处罚,由监理单位开出“违章通知单”,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处罚金额由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通知工程财务从有关责任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15.4.5承包单位对受到“违章通知单”的违章人员要进行教育,重温安全有关规定,第一次处罚,第二次停止该人员施工作业,学习考试;第三次清退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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