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深基坑工程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六章 深基坑工程监理和监测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 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无自然放坡条件的基坑。
本规程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相关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活动。
第四条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受江西省建设厅的委托,负责我省深基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应组建深基坑工程技术论证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及相邻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应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第七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包括以基坑边线起,外延至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区域。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检测等有关单位,介绍拟采取的设计、施工方案,充分估计深基坑施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重
点监控。
第九条 对由于深基坑施工可能造成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质量安全不利的影响,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合法的工程质量安全技术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技术鉴定报告必须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作用的影响程度。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时,对拟采用的深基坑 工程的技术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确实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效益,在质量安全方面又确有保障后方可施行,专家论证意见书可做为深基坑工程施工 技术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一条 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区域进行勘察的单位,应查明工程建设区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条件,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完整的地质报告。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现场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开始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按技术规范进行编写。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施工服务工作。
如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必须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计算和技术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具体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必须标明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提出明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现场试验及监测要求。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施工图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当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分析、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基坑支 护、土方开挖、降水等具体的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要求,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并制定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破坏。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注意深基坑周边影响的边坡支护及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预防有害气体中毒措施、监控措施和具有针对性的应急抢救措施预案等内容。
第十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实施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质量安全技术论证审查,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技术论证审查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设计图纸和审定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严密监控。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不得随意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改变设计、降低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深基坑设计、施工 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应急抢救演练。施工现场遇到易燃、易爆、易污的地下管线或有害气体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范 爆炸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逐级向县(市)、设区市、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第二十二条 基坑施工不得超挖,当开挖完成后应及时对基底进行封闭。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积水以及基坑周边堆荷超载。
第六章 深基坑工程监理和监测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理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㈠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㈡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检测方案的实施;
㈢监督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运行与落实情况;
㈣旁站监督各项有关质量、安全观察、监测记录;
㈤对现场原材料、构件的半成品与成品见证取样送检。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监测单位应做好地下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意见。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七条 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加大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测的频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以便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设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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