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发证、监管,必须遵循“企业申请、分级受理、统一证件、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一、二级批发的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查、发放和监管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本辖区除一二级批发以外的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查、发放和监管工作;从事烟花爆竹二级批发单位必须接受**区安监局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申请程序:
(一)烟花爆竹一、二级批发经营单位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安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3.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5.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6.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责任制、仓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制度、购销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8.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搬运人员上岗安全资格证;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0.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审查意见表。
(二)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应当向区安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主要负责人安全知识培训持有安全资格证;
3.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的证明材料;
(三)市或区安监局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烟花爆竹二级批发的申请材料应当经区安监局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相应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
出具受理凭证;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6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5.受理一二级批发烟花爆竹申请的市安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零售烟花爆竹申请的区安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0月为年检时间,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销售户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仿造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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