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全员自主保安意识,促进按章指挥和遵章操作,坚守安全行为底线,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非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凡触犯下列“安全红线”的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给予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1、携带烟草、点火物品、饮酒入井人员; 2、空班、假检和漏检瓦斯的责任者;
3、瓦斯超限、无风或微风时强行作业的责任人; 4、瓦斯排放时回风侧未断电和未设置警戒的责任者;
5、防突钻孔施工、突出危险性预测与检验、防突报告弄虚作假者; 6、防突头面超采超掘、违反防突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7、作业人员不撤离到警戒线外放炮的责任者; 8、在残眼内打眼和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人员; 9、明电爆破、放糊炮、放明炮的爆破人员; 10、盗窃、私藏或因失职造成爆炸物品遗失者; 11、擅自进入盲巷、采空区、警戒区等禁行区域的人员; 12、监控分站、人员定位分站电源取在负荷侧的责任人; 13、故意破坏安全保护、监测装置和设施责任者; 14、无措施或违反措施规定进行停送电或带电操作责任者; 15、擅自摘掉“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的责任者; 16、爬矿车、跳“飞车”的人员;
17、超拉、超挂或使用不合格插销责任者;
18、在胶带运输机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皮带下面的浮煤(矸)工作人员;
19、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规拉运物料、设备的指挥者和操作人员;
20、检修采、掘机切割部时离合未拉开、隔离刀闸未断开的责任者;
21、空顶作业和巷道施工不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的责任者; 22、机车司机在运行过程中跳下或在驾驶室扳道岔的; 23、在掘进工作面拆卸风筒放炮的责任者;
24、各类传感器未按规定调校,断电不可靠的责任人; 25、甩掉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26、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责任人
27、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责任人; 28、违章作业造成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责任人; 29、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责任人; 30、报复、殴打制止其“三违”的;
31、员工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而安排上岗的责任人; 32、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持过期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安排者和操作者。
33、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的责任人;
34、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或
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35、规程措施未贯彻学习和考试不合格上岗的安排者和操作者。 36、带班领导未严格执行跟班带班制度,被查处、举报、发生事故的。
37、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38、违反规定截短支护锚杆、锚索的; 39、登高2米以上作业未带安全带的; 40、井下打架斗殴的。
本规定适用所有控股、参股企业(矿),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