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下面为大家带来的是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范本,可供参阅!
上诉人:中国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洛阳市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女,汉族,生于xxxx,住洛阳市xx区xx路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女,汉族,生于xxxx,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南阳xxxxx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南阳市xxx路北段;
原审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住所地:南阳市xxx路xx号;
原审被告:中国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xxxxx;
原审被告:xxx,男,汉族,xxxx生,住河南省xxxx号;
原审被告:xxx,男,汉族,xxxx生,住江苏省xxxx号;
原审被告:xxx,女,汉族,xxxx生,住洛阳市洛龙区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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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xxx诉xxx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原告基于2013年2月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为豫xxx号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之故,将上诉人列为原审被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法律关系。上诉人与本案唯一之关联在于作为豫xxx号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依据保险法、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xxx保险公司接受豫xxx车辆车主xxx投保,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受合同法、保险法、保险条款的约束,xxx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法律关系。
依据保险法、保监会《机动车辆条款解释》、保监办函59号、人保发200号,以及平安保险《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交强险赔付的范围,此即xxx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即只赔付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明确排除车上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由一审庭审中调查可知,事故发生时,车辆门窗紧闭,事故是由于冰雪天气路面较滑,车辆失控相撞。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坐在副驾驶位置,系本车车上人员。事故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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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由于两车相撞,车辆停止前进,受害人由于惯性撞破豫xxx车辆前挡风玻璃,甩出车外,即受害人所受人身损害发生时是在车内,系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虽然死亡的后果是在事故发生后的送医途中,但并不能改变其系车上人员的事实。且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车上人员与第三人区分的标准非常明确:以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本车上而划分,本次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坐在副驾驶位,即为明确的车上人员。
综上,本案中受害人作为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被上诉人作为家属起诉xxx保险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判决存在错误,请法庭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出发,撤销一审判决针对上诉人部分,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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