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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制理论知识考试试卷

2022-01-02 来源:独旅网


2012年重庆市法制理论知识考试试卷

( A卷)

姓名 单位 序号

(本试卷总分100 分,答题时间120分钟)

题 号 题满分 得 分 一 15 二 15 三 10 四 10 五 25 六 25 七 总 分 100 核分人 一、 是非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5 分。对下列命题作出判断,你认为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全部打“√”或“×”,均记为0分。)

1、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

2、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规设定。 (× )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 5、某市公路局对某汽运公司车辆超载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路局依法对此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11000元。(× )

6、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 7、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

8、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代理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代理人。(×)

9、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 )

10、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

11.为安全起见,出差时可以将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放在行李中托运。 (× ) 12、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 × )

13、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14、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违反规定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 15、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5分,共15 分。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均只有一项最符合题意,请将所选答案前的字母填在括号内。)

16、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17、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C、D)。【本题答案选项有误】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吊销许可证、执照 D、抽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以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C)个月内。

A、一 B、二 C、 三 D、六

19、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王某有作案嫌疑,遂将其拘留,在下列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几种行为中,错误的是:( B )【命题原答案有误。各选项都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错误行为,故本题没有答案】

A.在24 小时内,通知王某的家属王某已被拘留 B.在12小时内对王某进行讯问

C.发现王某并无作案嫌疑,将其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D.在拘留后3 日内,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规定: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A正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特别是,如果命题人以为:法律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所以“在12小时内对王某进行讯问”是错误的,那么,命题人将B作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就大错特错。故B、C都正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故D

是正确的。

20.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D)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涉案人员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才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D.被告人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询问证人不可在什么地点进行: (D)【本题原答案有误】

A.现场

B.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 C.证人本人提出的地点 D.侦查机关指定的地点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故:ABC都可以;D选项表

述不准确,如果侦查机关指定的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内的适当地点,则D也是可以的,如果D所指的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外,并且不属于ABC所指的地点,则不合法,不可以在那些地点询问证人。故:严格分析起来,本题没有正确答案。

22、《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年,机密级不超过——年,秘密级不超过——年。( C )

A、五十,三十,二十 B、二十,十,五 C、三十,二十,十 D、一百,五十,三十

2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 B )

A、立即 B、一小时内 C、二小时内 D、八小时内

24、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B )

A、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25、下列种子为假种子的是:( A )

A、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B、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C、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D、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 分。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意的,请将所选答案前的字母填在括号内,少选或多选均不给分。) 26、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BC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27、下列不得查封、扣押的有(ABCD )【本题原答案有误】

A、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 B、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公民近亲属的生活必需品 D、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故:ABD当然不得查扣;但C所指的财产,根据A和B可知,更不能查扣。命题人错误地以为,法律只规定不得查扣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物品,似乎“公民近亲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属于不可以查封扣押的范围,就可以查封扣押,完全是错解法律。须知,既然涉案的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都不能查封扣押,怎么可能允许查封扣押其不涉案的近亲属的生活必需品?即使某公民的近亲属涉案,按

照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的规定,也不能查封扣押嘛。故本题的答案是:ABCD。

2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A B ?)【本题给出的答案选项不严密,缺漏了应选项】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按照2013.1.1起实施的“2012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因此,本题命题至少缺漏了应选项,给人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就只有AB项的错误印象,这是不应该的。

2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A.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B.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C.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D.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0、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的是:(AB)

A、主要农作物 B、主要林木 C、主要草种 D、主要食用菌菌种 四、简答题(10分)

3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何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有何种关系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之间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二者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二者的共同点首先表现为它们都具有强制性,且这种强制性使其方式上具有重合性。其次,它们的法律后果基本上相同,即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的。

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使行政义务得以实现,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为了预防、制止和控制违法行为或某种危害社会状态的发生和蔓延,或为了保全或查实证据,

确保案件顺利的查处等。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负有法定义务且又不履行该义务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不一定要求相对人负有义务且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它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决定实施。3.起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依法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引起,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由行为引起,也可以是由某种状态或事件引起。4.直接依据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则并不一定有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有时是直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5.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6.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要求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严格执行,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则相对比较灵活。7.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如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而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处理决定。

五、案例分析题(25分)

32、【案情简介】2012年6月21日晚,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张伟以陈莉擅自在闹市区交叉路口附近占道经营,影响市容为由,当即将陈莉在经营中使用的冰柜1台、手推车1辆及遮阳伞1把予以扣押,并于第二天向陈莉出具了物品扣押清单,扣押单上盖有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印章。据查,综合整治指挥部是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自行设立的内部工作协调机构,与该局合署办公。陈莉不服,认为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综合整治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陈莉认为,执法人员在未表明身份,未下达处罚决定,未出具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即认为违法占道经营,并强制扣押了经营用的冰柜1台、手推车1辆、遮阳伞1把及食品、饮料。请求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返还扣押物品。

城市管理执法局称:我局系根据市、区领导的统一布署,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的情况进行统一整治,没有违法,且只扣押了冰柜1台、手推车1辆及遮阳伞1把,没有扣押食品、饮料。

【问题】

1、本案正确的执法主体应当是谁?为什么?(9分)

答:本案正确的执法主体应当是某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因为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该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违法之处?(16分) 答: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该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之处有:(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本案中执法人员张伟当即将陈莉在经营中使用的物品,没有经过批准;(2)实施行政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本案中只有张伟一人,属于违法行为;(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而张伟却没有出示身份证件;(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该案中,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第二天才向陈莉出具了扣押清单。

六、论述题(25分)

33、我国前几年所发生的“佘祥林杀人案”、“赵作海杀人案”等,当事人均坐牢十年以上,后因所谓被“杀害”的人归来才被宣判无罪。类似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谈谈如何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答:“佘祥林杀人案”、“赵作海杀人案”均是在找到被“杀害”人尸体高度腐烂的情况下,没有确认该尸体是否确为被杀害人,而认定为被害人,将佘祥林、赵作海等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处以刑罚。这些案子都充分表现了现在司法过程中对证据收集过程中确认证据真实性的不足。

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第五十三条规定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第五十九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上述的两起案件中,被“杀害”人的尸体都没有经过鉴定是否确为被杀害人,没有

经过质证,并且也没有人证、书证等相关能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因此,我们要从根本上杜绝该类似案件的发生,司法机关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1、 对能否作为证据的内容,应该经过出示、辨认、质证,对不能确认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 应当重证据轻口供,更不能刑诉逼供,使得被告人因其他不可承受的原因而被迫承认不存在的罪行。

3、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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