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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应该采取的措施

2024-01-29 来源:独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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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应该采取的措施

作者:何吕 张展才 邓兴武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

摘 要 青少年犯罪,由于其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力,被世界人民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早已成为一种突出的全球性社会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了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更好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在2014年的暑期,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的“文法梦”暑期社会实践队在枣阳市本地展开社会调查,除了利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外,实践队成员还走访了枣阳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等单位,了解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情况。最终,以枣阳市人民法院为例,具体阐释了法院主体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预防措施 法院

作者简介:何吕、张展才、邓兴武,武汉东湖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71-02 一、引言

当前,受社会“亚文化”,家庭生长环境、学校教育因素、经济社会改革中负面因素等的影响,青少年犯罪现象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从宏观上来看,根据国家相关数据显示,2000—2009年的十年中,我国青少年犯罪在全国犯罪总数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见第一段后文统计)。从微观上来看,作为一个县级市的枣阳市2013年未成年犯罪数量达到27起,今年上半年法院已处理的也达11起之多,表面一看这两个数据似乎相差很少,但是假如以2010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区划2856个计算,2010年全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有77112人,这与权威数据83697惊人的相似,更何况2856个行政区划只是按照2010年的标准,若是按2013年的行政区划来算,77112这个数字可能会继续往上涨。此外,在枣阳的调查中,据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2013年上半年的27起未成年犯罪中,大部分都是盗窃罪,即以财产性犯罪为主,再来看全国范围内层出不穷的未成年人抢劫、偷盗事件,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中,财产性犯罪居于首位。在调查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得到了这样的数据,400份问卷调查,在针对未成年人是否接受过法制教育的100张问卷调查中(我们围绕整个县城开调查,既有城区市民又有周边郊区市民,以期尽可能真实的反应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情况)有37名少年选择了否,占了调查总数的37%,这是一个多么惊人的数据,虽然我们的调查方式不够科学,但这至少反映了一个现象,这些犯罪了的未成年人,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没有接受较多的法制教育。青少年犯罪事关社会发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个人自身的努力以及社会各界的帮助。在个人、家庭、学校和法院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体中,法院作为一种独特的主体,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们通过枣阳市法院所办理的关于青少年犯罪案件,为法院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中所采取的措施提四点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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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统计,2000-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刑事罪犯的刑事罪犯总数,不满18岁犯罪,18至25岁犯罪,不同年龄段犯罪分别占刑事罪犯百分比(%)的各项具体数据为,2000年,639814, 41709,179272,34.5%;2001年,746328,49883,203582,34.0%;2002年,701858,50030,167879, 31%;2003年,742261,58870,172845,31.2%;2004年,764441,70086,178748,32.6%;2005年,842545,82692,203109,33.9%;2006年,889042,83697,219934,34.2%;2007年,931745,87506,228792,33.9%;2008年,1007304 ,88891,233170,32.0%;2009年,997872,77604,224419,30.2。 二、法院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中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少年法庭

所谓少年法庭是指专门处理16岁以下少年犯或儿童犯的法庭。除了杀人罪外,如果犯案者为16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而该案件没有年满16岁人士同时被控的话),案件都会交由少年法庭审理,这样不仅可以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更好地教育犯罪少年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还可以帮助犯罪少年儿童更好更快的回归社会。为了更好的教育枣阳市的失足少年、儿童,帮助犯罪少年、儿童更好更快的回归社会,枣阳市人民法院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建立了枣阳市少年法庭。2010年的元月8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收到了曾经失足的少年茜茜写来的感谢信,在信中他感谢枣阳市法官在少年法庭中给予的深切关怀,并表示会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定遵纪守法,好好学习,用优异成绩报答社会,这是枣阳法院在积极探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方式过程中,设立少年法庭后成功处理的一个案例。 (二)采取“圆桌”庭审

2009年,李某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事件受到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调查、辩论后,枣阳法院针对李某未成年的身心特点,开展了别具生面的“圆桌”庭审模式,庭审法官、人民陪审员、辩护人、李某、原告方等人一起坐上了同一张桌子,就李某涉案事件进行审理。在此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员等对李某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思想教育,而李某也当庭就显示出极大的悔过决心,服从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的判决,并表示非常感谢法官和陪审员对他的关心和帮助、给了他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建立“圆桌”庭审模式,营造和谐、温馨的庭审环境,更好地减轻了未成年人在法庭庭审中的心理压力,有利于真正起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的作用,从而达到最佳矫治效果。此外枣阳市法院还针对青少年心智不成熟易受蛊惑的特点,改革了少年案件刑事裁判文书,即在案件宣判后,把依法裁判与以德育人相结合,在判决书后附上“法官寄语”,对失足少年继续作感化教育,激励被判处刑罚的少年犯早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三)法官进校园,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

根据青少年犯罪这一群体特征,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青少年从小学法、守法、用法,以便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近年来,枣阳市人民法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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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余名法官深入辖区内10多所中小学校,广泛开展“送法进校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受惠学生总计达7-8千人次,法官们以翔实丰富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说法,以情感人,以理育人,通过身边真实具体的案例,让同学们明白青少年犯罪给社会、学校、家庭及个人前途带来的严重危害,促使他们自觉约束不良行为,通过自律规避犯罪。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让法制进入校园、使法制教育真正深入青少年的心里,才能实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法犯罪,为青少年的成长撑起一把绿色的保护伞。 (四)引导家庭、学校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家庭是培育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发源地”,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法院可以联系家长和幼儿园,在幼儿似懂非懂时始,晓以规矩、约束,让他们从小感知法的存在,在法官进入社区家庭,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家长带动家中未成人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家庭中的成年成员要率先垂范,做未成年成员言行的楷模。我们知道,学校是青少年接受系统法制教育的“根据地”。要把法制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范畴内,由法院牵头,学校配合,合理规划不同学龄段法制教育的不同内容,并科学安排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的不同比例,老师也要发挥好为人师表的作用,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因此,法院可以为家庭和学校的法制教育提供法律文献资源与案例支持,也可以利用庭审机会接纳一些家庭成员或学校的师生到法庭进行旁听,引导家庭和学校使用有效地法制教育方式,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以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三、结语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但我们更应该在明确各方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构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结合法院的特殊性,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感化青少年罪犯方面的作用,对于青少年犯罪既需要通过法律来惩治,以示惩戒,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有序,但由于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在处理这类犯罪时又需要特别处理,关爱呵护失足少年,使他们与其他同龄人一样健康成长。需要明确的是,惩治只是手段,感化、教育失足青少年,实现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减少才是目的,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参考文献:

[1]丁英华,张玉华,温春玲,当前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基本特点与生成演化.犯罪研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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