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凡学院及所属机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收支保管,均应依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2、本制度所称现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外币、本票、银行汇票、支票等。
3、本制度所称有价证券是指商业汇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及股票等。
4、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出纳保管、转移与登记等业务,均应由财务部门办理。
5、学院所属机构银行存款户的开立或变更,应将帐号及存款性质报学院备查。
6、学院所属机构的库存现金、备用金、外币和有价证券应由财务部门负责随时或定期派员抽查盘点。
7、出纳应根据会计的收支传票,办理收付业务,办理业务后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8、学院所属机构银行存款印鉴规定如下:
(1)学院财务专用章和财务处长、院长或副院长其中至少一人之印鉴。
(2)所属机构的财务专用章和会计、厂长、经理或指定之副职至少一人之印鉴。
(3)留存印鉴的保管不得少于两人以上。
9、出纳人员应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由临时工或非专业人员充任。
(2)不得兼任其他机构在关会计财务职务。
(3)不得对外作在关财务方面的保证
二、银行存款管理的管理
1. 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申请开立或变更银行帐户,并把帐号报学院备查。
2. 银行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二级核算存款帐户。
3.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业务,保证银行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5.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6. 出纳及时做好银行存款的记帐、对帐工作,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清理各项未达帐项。
7. 留存银行的印鉴的保管不得少于两人。
二、 现金管理的规定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必须配置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或结存,对库存现金必须妥善保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3、由开户银行按照学院的经济业务需要,依3-5天的零星开支核定学院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备用金额度的,必须于当日下班前交存开户银行。
4、严禁坐支现金。
5、本院采用电算化管理,出纳必须每天打印出现金日记帐,结出现金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顶库存现金。
6、支付现金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付款业务,一般要签发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
7、每月至少由会计主人员或稽核人员抽查一次库存现金,并登记“现金抽查情况表”,及时处理抽查结果。
8、收取现金必须开具收款凭证,严禁收费不开标票,一经发现按不开票收费的金额处以五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9、为了确保安全,向银行提取现金或存入现金时,应当配备两名人员同行;提取工资、奖金等大额现金时,应由工资核算员协助,必须派专车、由保卫部门人员护送。
10、对保险箱的密码要绝对保密,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意交给他人。
11、不得将现金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因故需要离开岗位时,须由会计主管人员指派他人代管,但应办理交接手续。
12、出纳内所使用的各种专用章,应妥善保管,支票印鉴章应由主管或专人负责保管。
13、学院内各单位或部门经济核算需要互相结算款项,不能使用现金,必须使用内部转帐结
算。
14、现金结算的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以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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