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威尼斯宪章》、《奈良真实性文件》与我国的文物古迹保护
摘要 《威尼斯宪章》与《奈良真实性文件》是近现代最为著名的文化遗产保护文件,对大多数联合国成员国的文物古迹保护产生深远影响。笔者在本文中尝试综合两部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国文物保护法)主要宗旨,从文物古迹概念、保护、修复、发掘的方式等方面,谈谈笔者之浅见。
关键词 威尼斯宪章;奈良真实性文件;文化遗产保护;古建筑保护
1931年《雅典宪章》第一次对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指导制定基本原则,为古代建筑保护与修复运动的广泛发展做出了贡献。1964年5月,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员在威尼斯召开第二次国际会议,肯定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将其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和历史的见证,并就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发布国际原则,即《威尼斯宪章》。而孕育于《威尼斯宪章》精神的《奈良真实性文件》于1994年11月在日本奈良真实性会议上制定并通过,旨在挑战遗产保护领域的传统思想,并就拓展视野的方式与手段展开辩论,以使得在遗产保护实践中赋予文化与遗产多样性更多的尊重。《威尼斯宪章》、《奈良真实性文件》在全球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的文物古迹保护同样产生深远影响。
1 关于概念
《威尼斯宪章》中明确,历史遗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到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问答的艺术作品,而且适用于随时光逝去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奈良真实性文件》则强调文化多样性和遗产多样性,整个世界文化与遗产多样性对所有人类而言都是无可替代的丰富精神与知识源泉,必须积极推动世界文化与遗产多样性的保护和强化,将其作为人类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中国文物保护法》则界定了更明确的文物古迹标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情感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1]。
2 关于比较
2.1 保护
在《威尼斯宪章》中指明,古迹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的维护。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作为构成古迹整体一部分
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的唯一办法时方可进行移动。《中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必须“四有”,即划定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档案,并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迁移或拆除均有严格规定,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则不得拆除。在日常保护、合理利用、不改变原貌、划定保护范围和迁移标准等方面的认识,《中国文物保护法》与《威尼斯宪章》基本是一致的,只是更加具体[2]。
2.2 修复 在《威尼斯宪章》中指出,修复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即“可识别性”。《奈良真实性文件》进一步阐述对文化遗产的所有形式与历史时期加以保护是遗产价值的根本。《中国文物保护法》要求修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貌的原则。对各个历史时期遗留在文物古迹上的痕跡应当进行甄别,具有价值应当保留,反之去除,按照我国“原形制、原结构、原工艺、原材料”进行修复,笔者理解为目的在于保持和谐,重点在于对真实历史信息的传承延续[3]。
2.3 发掘
《威尼斯宪章》指出遗址必须予以保存,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永久地保存和保护建筑风貌及其所发现的物品。然而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对于发掘我国规定已被全部毁坏的古迹不应原址重建,应作为遗址保护,这也是为避免因建设而毁坏遗址的历史信息。
3 总结
《威尼斯宪章》对国际社会文物古迹保护与修复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贡献。《奈良真实性文件》作为《威尼斯宪章》的延伸,对其进行补充修正,更多的讨论在一个日益全球化及同质化的世界,如何理性的开展文化遗产保护。这些文件是以西方文物古迹为主要研究对象而制定的。而中国传统古建筑则是以木材、砖、瓦、石等为主要材料的,结构形式是木质结构,这与西方以石材为主要材料的文物古迹有很大的区别。木结构建筑应当针对其损坏特征和不同情况进行修复。如照搬《威尼斯宪章》中可识别性和原真性等概念,就会出现“断白”(即对木结构中修复部位不做油饰彩画),故意加大修复部位石材、瓦当反差的做法,极其不符合中国传统审美,也与《威尼斯宪章》中“与整体保持和谐”不符。总之,《威尼斯宪章》、《奈良真实性文件》等文件是世界文物古迹保护与研究的基础,但仍然要根据不同地区情况进行细化研究,使之更符合实际情况。在《威尼斯宪章》、《奈良真实性文件》等文件原则精神框架下,我国从古建筑文物保护的实际出发,建立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文物古迹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体系,这是对《威尼斯宪章》等文件的维护和发展,也是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做出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石会,雍振华.古建筑修缮技术研究[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工程技术版),2014,27(04):68-72.
[2]田宇.文物修复中”可识别”原则的几点思考[J].文物修复与研究,2014,(01):31-33.
[3]安娜,王鹤,孔德静.《威尼斯宪章》的中国特色修正和发展--中国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保护[J].城市规划,2013,37(04):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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