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运行过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3、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按要求定期组织员工在岗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职业健康监护,负责员工岗前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负责职业卫生项目的施工建设,并对工程质量负责;督促各部门承担起各自的职业卫生职责,监督检查职责执行情况。
4、程序
4.1 作业管理:
4.1.1 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
理规定。
1)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在拟订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采用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2)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
3)对职业卫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危害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4)项目管理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供销部门要对所购进的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5)职业卫生设施竣工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要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6)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时检修,同时投入生产。
4.1.2 尘、毒作业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尘毒作业的管理。
1)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2)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3)尘毒作业场所控制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4)从事尘毒作业的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
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4.1.3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危害作业管理。
1)涉及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必须要有防暑降温、隔音降噪、减振及电磁屏蔽等有效措施,并实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并且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方可投产使用。
2)涉及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的部门,应建立健全防暑降温、隔音降噪、减振及电磁屏蔽等控制管理制度。
3)各单位要加强接触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岗位职工的个人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
4)各单位必须加强高温季节高温岗位及其他岗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充足供应防暑降温药品及合格卫生的清凉饮料,办公室要做好高温岗位或中暑职工的及时抢救工作。
4.2 作业环境的管理:
4.2.1 尘毒、高温、噪音、振动作业环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有毒作业分级》 (GBI2331-90)
《高温作业分级》 (GBT/4200-1997)
《噪音作业分级》 (LD80-1995)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I0434-89)
4.2.2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职业卫生检测规程等有关标准要求督促质检部门对公司的尘毒、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
4.2.3 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指标的合格率指标应作为生产管理部的考核指标。对尘毒作业场所,严禁用风管吹扫地面,以免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4.2.4 员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
4.2.5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必须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并在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4.3 健康管理
4.3.1 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规定检查项目及周期,对公司涉尘、毒场所、接触高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岗位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4.3.2 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管理部门必须根据检查结果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4.3.3 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范围由安全部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尽快告知员工本人。
4.3.4 体检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3.5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触尘毒、噪音、高温、振动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健康体检。
4.3.6 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3.7 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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