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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办法(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规定)

2020-04-11 来源:独旅网


银行合规体系文件

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规定

1 目的

为丰富我行个人网上银行产品种类,规范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依据《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银行网上银行(包含移动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3 定义

名词术语 定义 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是指境内个人通过网上银行(包含手机银行)渠道办理务 本人年度总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 网上银行个人购汇业务 是指人民币活期账户资金实时买入外币,并将买入的外币资金存入借记卡内对应的外币活期账户。 网上银行个人结汇业务 是指将外币活期账户资金实时卖出,并将所得人民币资金存入借记卡内对印的人民币活期账户。 - 1 -

关注名单 是指经我行筛查确认的出借年度总额参与分拆的个人、境内分拆划转资金和结售汇资金的归集个人。 4 职责分工

部门/岗位 总行电子银行部 职责 负责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的需求搜集和流程设计工作; 负责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系统维护与测试工作; 负责个人结售汇系统网上银行柜员号的内管维护。 总行个人银行部 负责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 负责地区“关注名单”的申报。 总行运营部 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分支行运营部有关柜面的操作; 负责涉及资金清算的操作流程制定和业务管理。 总行科技部 负责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系统开发、投产、运行维护及技术安全等工作; 及时解决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总行国际结算部 总行金融市场部 总行合规部 负责结售汇日常业务统计。 负责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 负责我行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涉及的法律与合规审查。 总行审计部

负责我行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日常监督、内部审计- 2 -

工作。 分支行运营部 负责涉及柜面的业务处理; 负责受理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人工核查与纠错; 负责受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客户关于“关注名单”的申诉。 分支行个人银行部 负责辖区内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 负责分行地区“关注名单”的申报。 5 基本要求

5.1业务对象及准入条件

办理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⑴开户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个人; ⑵不在“关注名单”内;

⑶本年度个人购汇(或结汇)资金总额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 ⑷渠道签约客户。 6 管理/操作规定

6.1 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6.1.1个人购汇流程

⑴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结售汇】应用,系统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在我行电

子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时间内,且客户是否符合购汇的准入条件。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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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购汇条件,则无法进行网上银行个人购汇业务。

⑵符合购汇条件的客户选择交易账户,若交易账户状态正常且具有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资格,则交易继续,反之,客户需另选交易账户。 ⑶客户输入购汇币种、购汇金额,选择购汇资金用途,输入账户交易密码,点击“下一步”后进入交易信息确认页面。

⑷客户在指定时间内,确认交易信息并提交,网银实时向个人结售汇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并在核心记账。 6.1.2 个人结汇流程

⑴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结售汇】应用,系统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在我行电子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时间内,且客户是否符合结汇的准入条件。若客户不符合结汇条件,则无法进行网上银行个人结汇业务。

⑵符合以上条件的客户选择交易账户,若交易账户状态正常且具有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资格,则交易继续,反之,客户需另选交易账户。 ⑶客户输入结汇币种、结汇金额,选择结汇资金用途,输入账户交易密码,点击“下一步”后进入交易信息确认页面。

⑷客户在指定时间内,确认交易信息并提交,网银实时向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并在核心记账。 6.1.3注意事项

⑴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交易时间为8:30-21:30,如遇外汇局临时关闭个人结售汇系统等特殊情况,此项业务将暂停办理。

⑵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结汇资金属性包括:运输、旅游、金融和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其它服务、职工报酬和赡家款、投资收益、其它经常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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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汇资金种类包括:境外旅游、自费出境学习、探亲、商务考察、朝觐、出境定居、境外就医、被聘工作、境外邮购、缴纳国际组织会员费、境外直系亲属救治、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外汇理财、境外咨询、其他。

⑶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仅适用于个人借记卡,且个人结售汇业务仅限在本人同一张借记卡内的本外币账户间转换。支持正常状态下的账户做结售汇交易,若账户处于挂失、冻结、止付等状态则不能做结售汇交易。

⑷购汇交易中,①交易主账户下没有对应购汇外币的外币子账户,在购汇时核心系统联动开立出外币子账户,外币账户性质默认为汇户,购汇所得外币存入汇户中;②如果主账户项下只有对应外币的汇户,则直接将购汇所得外币存入该汇户中;③如果主账户下只有对应外币账户的钞户,在购汇时核心系统联动开立出外币汇户,将购汇所得外币存入该汇户中;④如果主账户下有对应外币账户的钞户和汇户,则直接将购汇所得外币存入该汇户中。

⑸结售汇货币种类包括美元、英镑、欧元、日元、港币、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新加坡元。

⑹日元的购汇起点金额为100日元,其他币种的购汇起点金额为1外币。日元金额项无角分,其他货币金额项只能有两位小数。结汇业务无起点金额限制。

⑺购汇(或结汇)的汇率以我行核心记账汇率为准。

⑻交易明细查询可以查询客户通过柜面、网上银行和移动银行等渠道所做的结售汇交易。

⑼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归属于业务办理账户所属分支机构,如果业务办理账户的开户网点具备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资格,该网点开户的账户可以办理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所办业务归口到该网点;如果开户网点不具备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资格,但具备外汇业务资格,该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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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的账户可以办理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业务归属到该网点的上一级网点;如果开户网点既不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资格,也不具备外汇业务资格,该网点不可以办理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日常管理应由开户行负责。 6.1.4 个人结售汇系统用户名管理

⑴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资格的网点需使用该网点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ba用户增加该网点的网上银行(含移动银行)主管柜员和经办柜员。

⑵对于网上银行(含移动银行)柜员,命名规则为NET_自定义,其中,自定义部分不超过3个字符。自定义部分可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小写英文字母和数字。

第一个字符代表分行,、上海、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温州、无锡、北京、金华、绍兴地区的网点分别对应字母A-K,若有新增分行,则按照字母顺序进行分配,大写英文字母使用完后,使用小写英文字母,最后使用数字。第二个字符代表一级支行,第三个字符代表二级支行,排序方式同前。

⑶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资格的网点新增或减少,需由各网点新增或减少网上银行(含移动银行)主管柜员和经办柜员用户,上报总行电子银行部,由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在网银内管中维护。

⑷客户进行个人结售汇交易时,网银将使用内管中维护的网上银行(含移动银行)柜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 6.2 核对和纠错

⑴每日交易时间内,网银系统每隔一段时间(该时间可参数控制)会查询网银数据库,若数据库中有交易异常数据,网银将分别与个人结售汇系统和核心系统进行对账,若存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额度录入成功,我行核心系统记账失败的情况,网银将自动撤销交易当日在个人结售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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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登记的该笔结售汇额度。

⑵每日日终,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网点运营部对前一日该网点的个人结售汇交易数据进行对账。若出现个人结售汇系统中登记的额度信息与我行核心系统中登记不一致的情况,柜员需使用网上银行经办柜员号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并手工撤销个人结售汇系统中的额度数据,并发送相关撤销记录至总行运营部。 6.3 关注名单管理

⑴我行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纳入“关注名单”管理。具有以下特征的客户需列入关注名单:

①5人(含,下同)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结汇,且结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并每人划转接近年度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至同一个人或机构账户。

②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购汇,且购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并每人汇出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资金至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或划转至境内同一个人(根据现行规定,境内外汇划转双方应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关系,下同)。 ③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购汇,且购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其在购汇前均受到来源于同一个人或机构划转的接近年度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

④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结汇,且结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其在结汇前均受到来源于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汇款,或境内同一个人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划转。

⑵关注名单筛查每双月25日执行一次,由科技部执行,筛查前90日(不含当日)的交易数据。筛查数据来自于全行各个渠道,包含柜面、网上银行、移动银行、自助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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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网上银行(包含移动银行)在进行结售汇业务操作时需先从核心查阅该客户是否在关注名单中。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2年内,则不能进行电子银行结售汇交易。柜面在进行结售汇业务操作时需查阅客户是否在关注名单中。若客户在关注名单内,应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结售汇要求,经常项下须审核真实性证明材料,资本项下须经必要的核准。

⑷关注名单的报备由个人银行部执行。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5个工作日内,个人银行部将本行“关注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增加和删除),按业务发生地报告所属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业务发生地归属规则:①客户在柜面做个人结售汇交易,交易的网点即为业务发生地;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包含移动银行)渠道进行个人结售汇交易,若交易账户的开户网点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该开户网点即为业务发生地,若交易账户开户网点不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则开户网点的上一级网点为业务发生地。地区的关注名单由总行向外汇局分局报备,分行地区的关注名单由各分行向分行所在地的外汇局分局报备。

⑸关注名单的删除分到期删除和人工删除两种。①加入关注名单的客户到期后,系统自动删除;②加入关注名单的客户通过柜面或客服热线等渠道提出申诉,柜面或客服中心联系电子银行部,由电子银行部联系客户,告知客户加入关注名单的原因,并引导客户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柜面受理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将扫描件发送至总行电子银行部,经电子银行部审核通过后,发送工单至分支行运营部,由运营部将该客户从关注名单中删除。客户提供的纸质材料保存在档案中心至少5年,材料的影像可从影像系统中调阅。 ⑹关注名单在报表中心的记录、报送外汇管理局的报表和客户证明其交易真实有效性的材料需要保存5年以上。 6.4 其他规定

⑴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建立业务运行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对备份、数据恢复、非法入侵和攻击以及意外事故的处理进行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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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停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服务的,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至少提前三天在网站上(特殊情况除外)予以公告。因上述原因,无法及时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及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客户可以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有关业务。

⑶网络安全员、网上银行管理人员应按职责对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安全与交易进行监控,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⑷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登记《电子银行应急处理登记簿》或以客服中心工单等电子文档形式予以记载,对客户的应急处理事项、可疑指令、无法受理的指令应及时与客户进行联系并妥善处理。 7 合规依据 7.1外部合规依据

序号 1 2 3 外部合规依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4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 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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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07-2-1 2007-2-1 2009-11-19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1-4-1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1-11-11 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8-13 7.2相关内部文件

序号 1 2 相关内部文件 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 合规部 生效日期 2013-7-17 8 附件 无

9 版本控制

序号 1 2 3 编写/修改提示 合规体系文件编写 版本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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