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现行的一些防灾抗灾救灾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达到系统化、条框化,完整化的程度,也没有充分发挥指导性作用。2013年4月,我国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北纬30.3度、东经103.0度)发生7.0级地震。多灾多难的四川人又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们为四川同胞的不幸沉痛默哀的同时,也看到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法律体系的不足。公共法律体系和应急机制的缺陷导致了突发性事件责任归属不清、处置程序繁琐、快速反应能力差等问题。所以,确有必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体系进行探究,及时填补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漏洞,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提供依据。
一、我国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在应急管理领域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正逐渐形成并趋于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应急管理制度也已初步建立。特别是在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使得该法成为了我国应急管理的基本法,从而使各行各业以及各种领域的单行应急法作为补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目前,我国现有的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主要由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立法、灾难性事故立法等方面的组成。这些法律制度对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近几年来相继发生的突发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具有显性和隐性的现代社会问题,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显。
1.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法规之间协调性差
目前,我国现有的突发事件法律法规比较单一且处于分散状态,主要采用部门法和行政规章。这种立法体系的优点是,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都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行政应急处理机构,如颁布防洪方面的法律,能做到应对洪涝灾害时有法可依,并由防汛救灾指挥部进行统一指挥操作;颁布防治传染病方面的相关法令,可以及时指导如何应对突发传染病危机,并由防治传染病指挥部进行统一预防诊治;颁布相关消防法令,可以从容应对突发消防问题,并由消防指挥部统一领导;颁布地震灾害方面的相关法令,可以快速有序的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并由抗震减灾指挥部统一管理等。虽然目前的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在一定上可以比较有针对性的解决困难,但这些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应急行政机构及其权力,这种分散状态导致现行的法律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如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的职能部门间无法很好的协调配合,缺乏沟通和协作,只针对自己负责的事项设立法律法规,导致各部门法律法规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各部门法之间不能相互协调和相互弥补,使各自的力量不能得到最有效的整合利用,大大削弱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合力与合作,无法形成更有力的整体力量。
2.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
因为有些立法在内容上具有抽象性、原则性、概念性的特点,有些法律只强调了上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指导性作用,只强调纵向关系上的统筹与规划,强调应急措施上的实体性规定,强调权力配置,而忽视了下级机关和一些有力的社会组织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忽视横向层面上的配合与协调,忽视对其进行实施程序上的约束,忽视对具体突发事件过程中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有些法律的具体内容原则性较强,对于具体实施细则、实施方法阐述不多,过于宽泛,与实际情况相脱节,不易灵活运用,可操作性不强。如在地震灾难发生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没有详细阐述事后恢复重建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救济补偿的标准等。这种只做表面文章而不注重实际执行的法律法规,将不能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要求。
3.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不够
目前,虽然我国有一些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法》等多部具体的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只适用于应对某一类公共突发事件,不具有规定限制所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法律效力。同时还缺乏有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重建和恢复工作的法律规定,目前此项工作的开展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还有一些法律法规不能真正发挥有效的作用,国家法律效力没有适当合理的延伸到地方政府的措施中,许多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时,不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合地方实际的法规规章,“一刀切”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制定出的有些法规规章还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我国还需要适时制定用于对突发事件发生后针对其严重后果进行善后处理的法律、法规。
4.突发事件执法体系责权规定不明确
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行政责权,现有的法律规定的不够详尽。缺乏对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职责和特殊权力的明确规定,缺乏应对不同突发事件的具体执行机构的具体职责和具体的执行权利范围的明确规定,这种法律法规体系可能会造成紧急状态下权利的扩张、滥用。这样不仅不利于国家各种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组织和运用,还不利于及时准确的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可能会加长消除危险,度过危机的时间。由于法律法规中责权规定的不明确,容易造成政府在行使应急权力时,超出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授权的范围,凌驾于法律之上,还容易造成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失职、不作为和相互推脱的情况出现。
5.突发事件法律执行过程不够规范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其法律执行过程不够规范,缺乏对于整个过程的监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执行不到位,包括突发事件法律执行程序的步骤、执行的方式方法、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例如,在突发事件法律执行的过程中,缺乏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在这种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例如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在紧急状态解除后,这些征用的私有财产和对这些财产造成的不法侵害是否都得到的公平的补偿,对于那些得不到公平补偿的公民,是否能够得到国家赔偿,这种救济程序是否繁琐拖沓。缺乏对民间自发的救援的法律规范,这种自发无序的救援行动,会造成政府的救援工作的延误,对政府在最快的时间内开展救援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于救援资金的运用也存在执行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健全的突发事件法律体系是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首要要求、执行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完善的突发事件法律体系是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力的保障,应急行动有理有据、有力有序、责权明确、执行规范、协调联动。
1.系统整合突发公共事件现有法律资源
随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颁布,表明了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中有了最基本最具有指导作用的首要法律,使政府部门在开展救援工作时有了统一的执行纲领。同时还要系统地整合突发公共事件现有法律资源,打破各级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性,对原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弊端进行修正,对原有法律法规中的不足进行补充,对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冲突的部分进行删减和更新。
2.形成科学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法律。制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对应且配套的,涵盖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法律法规。当不同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就需要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以及应对的方式方法在法律法规作出中明确规定。完善突发事件法律中关于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具体的职责和权力的范围,防止其处理紧急事件时失职、推诿、不作为,防止紧急权利超出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授权范围和非法使用。
3.赋予突发公共事件执法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在保证应急措施顺利的实施、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保护的情况下,通过突发事件法律法规来对政府可以行使紧急状态下特殊权力的条件、时效等给予明确的规定。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在突发的紧急状态下所享有哪些权限比非紧急状态获得更多的具体的强制性的应急权利,以及明确执行范围和实施时的附加条件。例如,在那些与紧急措施相冲突的公民权利则应受到适当的限制,如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中的一些诉讼权、住宅不受侵犯权、游行示威权、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等,这些权利在紧急状态下只有加以限制或中止,才不会对有关机关紧急权力的行使造成影响和阻碍。
4.增强应急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在突发事件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突发事件法律能否顺利准确的实施,发挥其法律效力。突发事件应急的实际工作证明了,以法律体系为主的应急制度才是最有效的。原有的一些内容原则化、执行步骤繁琐、过程不明确的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用于越来越复杂多变的突发公共事件。因此,在未来突发事件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我们要注重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统一指导作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急的具体程序和实施细则,加强各级政府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横向与纵向的协调配合。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仔细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特点,从中寻找出事件发生规律。针对突发事件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发生特点及规律,制定与其想适应的法律制度。当不同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迅速找到相应的应急处理法律依据。
5.加强突发公共事件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
在突发事件法律执行过程中,政府可能会得到更大范围的法律授权,这里包括一些强制执行的行政措施,有甚时还会逾越一定的法律约束,限制到公民一部分的合法权利。如果这些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不仅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还会给一些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过程中,应当成立专门的行政部门或应急处理监督小组,由其对政府应急权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着重对应急权力执行的具体环节进行监管。明令禁止政府行政机关在应急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非法侵害。依法加强问责制度的建立,完善与问责制度的相配套的法律依据、各项执行程序,依法保障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做好信息的公开,让所有公民都参与到问责工作中来,更好的推动问责制度的实施。
(一)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全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由学校及人组成,校长任组长,德育主任为副组长。
应急下列主要职责:
1、指挥教师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的应对措施
2、安排教师的抢险排危或者实施求救工作
3、需要对师生员工疏散,并事件性质,报请迅速依法紧急措施
4、需要对事件现场控制措施
5、对本突发事件的应急程序督察
(二)突发事件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应当“生命”的原则组织,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内向主管报告。
(三)学校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的工作,各自职责。对组织或的教育教学活动,活动前应有预见,并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措施,事故,纳入学案工作程序。
(四)应急状态期间,各通信网络畅通。校内各应当突发事件应急的部署,本(年级段)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服从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督察和。
(五)学校内任何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为突发事件的决定和命令。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对主管和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的措施,应当予以。
二、监测与报告
(一)突发事件巡视监测。任何人员都有巡视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责任,值周教师、教学活动的带队教师、学校安全门卫等教师更有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职责,一事件或的突发事件的苗头,应向学校汇报。
(二)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或有突发事件的信息,采用逐级汇报制度,事件人应向学校汇报,学校应在向学校主管汇报,并随时与密切。
(三)学校重大事件报告程序。突发事件,应迅速判断事件性质,事件性质,向社会、各救治排险机构求救,并向的职能、主管逐级汇报。在指示和未指示前,对事故膳后的现场、证件证物等要保护。
(四)突发事件向外情况,需要经校突发事件同意,在性质的基础上以集体,主观臆测、夸大其词,或者须经鉴定核实后决定。任何人员都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三、应急调查与救治
(一)突发事件后,校应急及,组织对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评估。
(二)突发事件后,在事件调查和现场的,学校应当立即将突发事件所致的伤亡病人送向就近医院,对无法判断伤情的伤病员,应报警求救求援。
(三)突发事件后,处室应立即保护现场、疏散、隔离等措施,学生管理,并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心态和情绪稳定。
(四)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停课、放学、疏散等措施,并向汇报事件情况的应急措施。
(五)突发事件后,事件性质,应与涉及事件的学生家长、教师家属,在条件下,告知事件原因、结果,或者家长救治。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2、谁主管,谁的原则,预防为主,处置的原则。
3、冷静、沉着,和、合法、公正的原则。
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迅速将事故信息报区教育局。
2、学校校园播音系统或钟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到班级指挥学生按顺序疏散,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将学生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
3、严禁组织学生救火,教师可一切救火设备救火,报告119、120请求援助。
4、措施,善后处置工作。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信息报教育局。
2、学校要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报警110、1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措施,善后处置工作。
(三)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1、学校危险药品要求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2、在实验操作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学校要将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情况报告教育局。
3、在最短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抢救,报告1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措施,善后处置工作。
(四)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
1、学校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2、学校d级危房一律不允许使用,封闭的d级危房要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3、学校建筑物、危房安全事故,迅速组织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将事故信息报告教育局。
4、对受伤师生组织抢救,报告110、119、120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5、措施,善后处置工作。
(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学校要检查锅炉使用情况,锅炉工的培训工作,购买特种行业保险。
2、事故后,抢救受伤师生,报告110、119、120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3、措施,善后处置工作。
(六)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
1、学校组织外出大型活动审报教育局,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学校组织的外出大型活动要制订安全应急预案。
2、事故后,学校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将事故信息报教育局。
3、报警110、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措施,善后处置工作。
(七)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1、学校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学校门卫或保安人员放行,应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并由门卫或保安人员向其发出警告。
2、学校内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先制止、制服,报警110?20请求援助。
3、对受伤师生救治。
4、措施,善后处置工作。
(八)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1、立即停止学校饮食摊点、食堂的生产经营活动,向教育局、卫生防疫报告,报警110、120请求援助。
2、协助卫生机构救助病人。
3、封存食物中毒或食物中毒的食品和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卫生防疫的调查,如实材料和样品。
5、措施,善后处置工作。
(九)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1、学校有传染病症状的学生,应立即通知家长将患病学生带到医院检查就诊,有传染病的教师带病上班,凡患传染病的师生须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返校。
。
3、学校对传染病人所在的教室及涉及的公共场所要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师生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4、将的疫情上报教育局、卫生防疫,并作好病人的跟踪工作。
(十)环境污染
1、调查学校周边的环境污染源,如化工厂、印染厂等,环境污染的源头物,因向环保。并备案污染源产生的污染性质和办法。
2、产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环保紧急疏散全校师生,并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疏散过程好师生的秩序。
3、平时对全校师生环保教育和环境污染自护自救教育。
(十一)住校生停电应急预案
1、住校生管理员每天晚上在晚自学前5分钟点名工作(按作息表),并且管理好住校生晚自学的管理工作。
2、突遇停电事故,管理员要学生的稳定工作,不可慌张,然后用学校的应急灯照明,让学生疏散。
3、在停电时学生的作业已,要组织学生就寝,等学生睡下后才能离开休息;学生的作业,应向学生蜡烛等照明工具,监督学生作业,一直到就寝后方可离开。:
4、学生寝室在管理人员监督的情况下,私自点蜡烛,点蚊香。
一、做好企业财务对于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
可能对企业产生影响的突发事件,都需要企业决策者能够对其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以预防为主,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避免其的发生,对于必然发生的突发事件,也要通过措施来降低在改时间发生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其中,企业中财务管理方面对于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主要包括物质准备、财务保障制度准备和人力资源准备。
(一)物质准备
企业在被突发事件所影响时,需要保证物质的充足,有足够的资金和战略物资来保证对抗突发事件。提前做好物质准备能够很大程度上弥补企业在受到突发事件影响时资金和能力短缺的漏洞,因此企业做好物质保障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首先企业中应设置相应的紧急储备金,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应宣传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思想。企业可以通过和银行签订相应协议来设定企业专用应急储备金账户,用来应对突发事件。其次,可以对企业中部分重大的项目和重要的资产、设备投保,减少企业在突发事件中的损失。最后,可以一定程度上加大对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的配置,一方面用于抵御市场风险,另一方面获得高于现今资产的收益,丰厚企业财力,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更加从容地处理。
(二)财务保障制度准备
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应急制度,用来保证突发事件下企业财务的正常管理。财务管理应急措施主要是指企业在面对突发事件的一种制度,让该情况下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够正常进行,资金安全得到保证。同时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企业经费开支规定、经费管理方案以及现今储备方案,严格对突发事案件下的企业开销以及资金的流动进行审批,最大程度上保证企业财务的安全。
(三)人力资源准备
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只是有了相应的应急财务制度是不够的,因为这些财务管理措施的实施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需要合格的管理人员才能有效做到。企业受到突发事件影响时,需要实行比日常经营管理更严格的制度,管理人员也需要用友超常规的管理、组织以及协调能力,所以构建一支在企业中能够适应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紧急财务管理队伍十分重要。紧急财务管理队伍中的管理人员的选取也需要求其财务技能更加优秀,并是时长对进行培训,强化其财务知识的累积度,并具备一定的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产生突发事件后企业的应急措施
大部分突发事件无法进行预防,在发生时应紧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企业损失。
(一)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财务预算管理是为反映企业在一定预算期内的现金收支、经营成果、财务指标。突发事件很容易将企业原本的财务预算管理行为方案扰乱,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因素,所以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管理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企业财务预算主要是结合突发事件对企业的实际影响,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影响进行调整。在进行财务预算改编时,应该结合企业遭遇突发事件后的实际情况对其发展目标进行调整,建立能让企业适应突发事件的财务环境。且企业可通过突发事件,修补企业预算中原本存在缺陷的地方,对其进行完善和补充,以提高企业对抗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投资管理
突发事件可能给企业的生产情况带来影响,可能会使企业产品销量剧增,为企业带来大量收益,给企业带来机遇,优化企业内的财务情况。在企业面临突发事件带来的机遇时,若要合理抓住机遇,提高企业的生产力,要适当为企业添加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但这种投资也会使企业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增加。在突发事件的影响下,市场经济情况一般会十分混乱,企业应该看清市场形势再决定行动目标,通过对经营利润的计算和环境的观察,确认投资目标。根据企业此时的经济、人力和技术资本,制定相应的投资方案,同时对方案进行分析和评价,充分理清方案中的不确定因素。最后选定最为合理的方案,该方案需要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在方案实行过程中,还应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修正改进。
(三)流动资产的管理
在突发事件中,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现金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企业存货管理。其中现金管理直接影响到企业资金的流动方向,关系着企业盈利的根本,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在企业资金流动性和盈利性之间作出选择。在突况下,若企业现金资源储备过少,将会影响到企业的支付能力,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进而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因此,在特殊时期,企业需加强对自身各部门的控制,从而使企业现金的利用率得到提高。企业应收账款是企业的债券,属于市场竞争的产物,它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转变为资金,或者转变为坏账、呆账。在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情况下,企业是否能够将这些债权转化成为资金十分重要。如果应收账款周转率过高,并且应收账款长期难以收回,就会造成企业内部资金难以周转,降低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使得企业陷入危机。存货也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内容。在突发事件中,企业应在保证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对存货进行严格的管理,并使用适当的库存计价方法,降低库存成本。同时,企业要分析市场需求,既要保证库存不会短缺,以持续供应生产经营的需要,又要及时对库存商品进行清理,避免因库存过多而占用太多资金,影响资金的有效利用。
(四)财务关系协调
突发事件将会使企业财务关系变得紧张,由于各项财务的关系深受市场情况影响,在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时,会影响到其各项财政的利益,各项财政为维护自身利益就会导致财务冲突产生。在产生财务冲突时,应与债权人多进行沟通,维持或延期、暂缓利息的支付和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争取让更多的供应商接受信用融资,以企业销货的某一百分比来偿还相应的账款。同时与多家股东进行沟通,以提高对方增资的可能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要处理好与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反映企业的财务困境,并取得理解和支持。加速与企业债务人的交涉,快速收回账款。
三、突发事件后的财务管理措施
在企业经历过突发事件后,必将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包括对企业资产的直接影响和对企业形象影响,其中对于资产的影响,企业需要重建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将负面影响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少;对于企业形象的影响,则需要采用合适的商业手段来重新塑造企业的形象,无论是哪种措施,都需要在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配合的前提下实施。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财务系统会起到过渡作用,上能对企业整体进行调整,下能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因此,在企业遇到突发事件时,要充分重视企业财务管理,尽快调整好企业与相关单位的财务关系,帮助企业早日恢复到良好的经营状态。
四、结束语
一、加强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建设。积极充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事机构力量,有条件的特别是争创国家和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设置有独立编制的卫生应急办公室;其余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积极争取,要明确专门科室,确保有专人负责卫生应急日常工作;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成立或明确专门的卫生应急工作管理科室。
二、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预案制定。细化落实应急预案,分类制定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规范和流程,逐步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等在突发事件卫生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导基层修定预案。
三、全面加强12320工作。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力争纳入卫生信息化统一安排,以解决编制、经费等问题;12320卫生热线全年人工服务受理量6000件次以上;进一步拓展和完善12320卫生热线功能。
四、加强应急示范县(区)建设。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区)创建工作,清河区要健全卫生应急示范区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提高创建成果,争创国家级卫生应急示范区;其余县(区)要积极申报创建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县(区)。
五、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在全市卫生系统继续开展卫生应急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应急演练活动,市第一人民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急救中心分别牵头负责落实业务条线内的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各单位都要开展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区)年内开展卫生应急知识培训、演练3次以上,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培训、演练不少于1次。
六、推进卫生应急决策指挥信息化建设。;督导有关县(区)建设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
七、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急性传染病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规范开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提高风险监测、识别和管理水平,发挥风险评估在事件防范和应对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
八、提升市核和辐射定点去污洗消医院建设水平。进一步完善市一院市核和辐射定点去污洗消医院设施,全面提升全市核和辐射卫生应急监测预警能力与应急准备水平。
九、建成市级食品饮用水放射性污染应急监测网络实验室。强化现场和实验室卫生应急检测能力建设,启动市疾控中心市级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测网络实验室建设,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检测诊断水平。
(一)编制目的
。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卫生部门要坚持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采取预防措施,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事件应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3、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应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卫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科学防治,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概念、分类与分级
1、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三级: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1)一般突发事件。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①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流行,或肺炭疽流行范围局限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3例。
②周边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我区境内无病例报告。
。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一个乡(镇)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⑤在一个乡(镇)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⑥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在学校地区性或县级以上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⑦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或不良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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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一般性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指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①在区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发生鼠间鼠疫流行,或发生首例人间鼠疫病例、疫情有扩大蔓延的趋势,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例以上。
②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但无继发病例发生。
③霍乱在一个(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⑤在一个(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该(区)以外的地区。
⑥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⑦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件,但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⑧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戈瑞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⑨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⑩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闭型≥4×106,非密闭型≥4×105。
⑾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⑿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3)特大突发事件。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①首例人间鼠疫病例确诊后,两个鼠疫潜伏期内连续出现病例2例以上,或肺鼠疫流行,并有进一步扩散蔓延的趋势。肺炭疽在市区内发生,或在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的一个区内的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
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③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波及多个(区)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④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扩散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⑤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卫健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二)成员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2、财政部门保证疾病监测、疾病控制工作经费和非正常储备药械专项经费,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费用。
3、教育部门加强校内突发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4、公安、安全、司法部门做好法制宣传,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隔离措施。
5、工商部门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预警期间的药械市场治理整顿,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及时开辟防治突发事件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申报审批的绿色通道,保证市场供应。
7、物价部门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8、科技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9、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10、民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困难群众实行社会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11、铁路、交通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12、农、林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3、商务部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负责做好流通环节物资(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14、爱卫会、环卫部门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保护工作,清除垃圾污物,开展除“四害”活动。
15、通讯管理部门保障突发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6、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突发事件期间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7、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收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三、突发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报告规范,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报告。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应急处)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1、突发事件的评估。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级别。
2、突发事件的确认。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突发事件发生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省级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突发事件的通报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四、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
突发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一般突发事件启动黄色预警;重大突发事件启动橙色预警;特大突发事件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应急响应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集环境生物样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区政府应急响应。区政府接到卫生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2)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在上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二)技术保障
1、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区卫健局负责建立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区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3、医疗救治网络。加快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为主体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区卫健局指定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组成全区医疗救治网络,负责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关键词】突发事件;行政征用;公共利益
行政征用在突发性事件应对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以及实现对民众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突发事件中行政征用的条件进行严格限制,以更好地应对突发紧急状况。
一、征用的前提
概括地说,行政紧急征用行为的前提应该界定为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首先,突发事件具有明显的社会性与公共性的特征。。。
其次,突发事件应具有突发性的特征,即必须是突然爆发的、意想不到的、毫无准备的公共事件。整个事件都往往不在人们预料之中,对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都始料未及。突发性这一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为紧急性的特点,即由于事态严重且情况紧急,如不紧急征用私人财产、劳务等,必将造成更大范围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再次,突发事件应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特征。不仅仅在于其严重威胁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给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概括的讲,就是使社会的公共利益遭受极大的威胁与侵害。
最后,突发事件应具有需要公权力介入的特征。这一特征将适用征用的突发事件与一般的社会事件划清了界限。如果一个公共事件发生后,只需要人民群众内部的力量就能顺利解决,而无需公权力的涉入,那么这样的事件则不具有公权力介入的特征,也不应界定为突发事件。
二、征用的目的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0条和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财产和土地等进行征用作出了规定。不难看出,作为征用目的的“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征用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标准。
纵观我国现有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都较为笼统抽象,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其做过明确具体的解释,而只是以一种抽象原则的形式出现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文本中。惯用的立法模式即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财产等进行征用并补偿”,但对于何为“公共利益”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种立法模式从理论角度分析不乏合理性。宪法、法律所调整得社会生活关系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因而不得不使用一些具有一定弹性的概括性词语,而这种概括性词语的不确定性又赋予了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与自由裁量权,使得在行政征用中行政机关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肆意侵犯公民财产权[1]成为一种必然,“公共利益”的目的限制也形同虚设。这违背了原本意在缓和立法的刚性条款,防止以过分机械僵硬的形式公正损害了实体公正的立法动机。因此,不能再将“公共利益”作为一句简单的道德标准和空洞的政策口号来对待,有必要通过立法将其明确化。
笔者建议,可以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中吸取经验,对于此类范围宽泛而抽象的概念,我们可以采取包含性和排他性列举的立法形式[2]。包含性列举即列举出公共利益涵盖的所有对象。排他性列举即列举出不属于公共利益涵盖范围之内,但在实践中又极易被混用的利益对象。;⑵公共事业,如灾害的预防与治理等;⑶交通事业,如机场、道路、码头、桥梁等;⑷公共卫生事业;⑸水利事业;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筑物的建设;⑺科教文卫体事业;⑻扶贫扶弱的慈善事业;⑼其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列举式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肆意扩大权力,保障相对人不受行政主体的侵犯。概括性条款可弥补列举式立法遗漏之虞[3],但为了防止权力滥用,还是应当尽可能少用。除上述包含性的列举以外,还应该将经常被滥用的利益形式进行排除性地列举,如禁止商业目的的征用,禁止政府非职务性征用以及禁止过分征用等等。
此外,我国现阶段对公共利益认定程序方面的立法尚处于一片空白。作为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行为,行政征用只有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采取,因此有必要实现通过立法为公共利益确定一个实现的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这应成为我国今后行政程序立法的一个重点问题,特别是突发事件中的行政征用更应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把关。
三、征用的主体
行政征用的主体是指有权决定并实施行政征用的行政主体或者公民。征用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而行政征用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也只能由代表公权力的行政主体来行使。具体的行政征用主体包括两方面:行政征用的决策主体与行政征用的实施主体。决策主体无一例外都应该是法定拥有行政决策权的行政主体,而实施主体则并不以代表国家的行政主体为限,所有公法上的社团、财团以及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成为行政征用的实施主体。明确行政征用的决策与实施主体是保障被征用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要求。特别是在突发事件中,鉴于行政主体可以紧急强行征用,对突发事件中的征用主体的立法规制更是势在必行。
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将在突发事件中宣布紧急状态、决定和实施行政征用的权力赋予了不同的地方政府及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而第12条中又将应急征用的实施机关规定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这种规定就赋予了在突发事件中的行政主体太大的法律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难以从根本上起到限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的立法目的。
而《传染病防治法》将征用的决策主体规定为当地政府的上一级机关,而将征用的实施主体规定为当地政府。但从2003年的“SARS”事件来看,在具体实施中征用并未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征用主体呈现出了多元化局面,其中政府、公安机关、卫生行政机关、部分教育机关和医院等也都作出过征用决定。虽然这种与《传染病防治法》立法规定不一致的做法事出有因,即“SARS”事件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典型的行政紧急状态,但是《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有关征用主题的规定仅适用于常态下的行政征用。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紧急征用权的授予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目前尚无相关立法的情况下,越权征用就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了。
笔者认为,首先,可以按中央与地方的标准进行适度的分权,赋予中央行使严重性突发事件的确认权,同时将普通突发事件的确认权和严重突发事件的请求权赋予地方政府。因为突发事件的原因和影响力都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倘若事发后要求地方政府严格逐级进行上报,待上级指示后再实施紧急措施,必定会贻误解决的最佳时机。因此,有必要对征用主体进行适当分权。赋予地方政府部分必要的紧急事态确认权是快速应对突发事件的必然选择。
其次,对突发事件中行政征用决策主体的规定,应确定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以及其被依法授权的政府职能部门。。但事后必须经县级以上拥有法定行政征用决定权的人民政府进行补充性授权,以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可以得到有效救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权力行为的正当性。需要特别注意,在突发事件中的紧急征用即使情况紧急,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也必须出具书面化的征用凭证,为事后相对人进行救济及对行政主体进行责任认定提供方便。
最后,对突发事件中行政征用实施主体的规定,法律应做宽泛性规定,这既是考虑实际情况多变性的需要,也是立法科学合理性的要求。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以方便征用措施开展为原则,除了地方政府可以实施征用以外,往往需要借助于私人以及社会团体组织的力量进行。而这些组织和个人的征用行为在不同的事件状况中很难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由行政征用的决策主体进行授权和分配,并配合以适当的监督。这样使确认、决策、实施主体互相牵制和配合,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程序来保障征用行为的顺利开展。
四、征用的对象
行政征用属于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理论上讲,行政征用的对象应该扩展到一切财产性的有体物和权利。但传统意义上的征用仅仅将征用对象限定为有体物,如土地或动产,在我国也毫不例外。
一般来讲,征收征用的财产多属于不动产,土地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房屋、农作物等都应包括在内。如铁路、机场、港口、公路等重大公共设施的建造,都需要占用较多的土地。而这些工程项目所必经地段的土地具有明显的不可替代性,可想而知,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固定,没有强制征用权,土地所有权人很可能会以此而拒绝交易或者漫天要价,政府将很难顺利完成对工程的建设。
对动产来说,常态下政府可以通过公平交易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无须进行强制性征用。但突发事件中,为了战争胜利、抗震救灾或者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动产也应成为征用的对象。在我国的具体法律法规当中,也将土地之外的生产资料列入了征收征用的行列,如《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了“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防震减灾法》第32条规定了“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国防法》第48条规定了“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了“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法》第17条规定了“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等。在2003年的非典抗击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不仅对土地、写字楼、宾馆等不动产实施了征用,还征用了大量的动产,如私人车辆和医疗设备等等。但从上述法律中我们也不难看出,立法尚未将劳务列入行政征用的范围内,也未将对商业特许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业信誉等特殊性的财产性权利列入征用范围内,可见我国的征用对象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扩展。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行政征用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财产性权利(物质财产和智力成果)又包括劳务。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不动产,如土地、房屋、附着于土地上的农林作物等;动产,包括交通工具、设备、物资、通讯设施等物质性财产;智力性成果,如专利权、著作权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法律利益,如商业信誉等等;劳务。[4]在我们看来,对智力性成果、具有经济价值的法律利益及劳务的征用应设定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和征用程序,以保障公民的特殊财产权免受不必要的侵害。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编.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324.
[2]申建林.对行政征用中的公共利益的认定[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569.
[3]黄承凯.论行政征用[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45.
[4]狄春丽.行政征用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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