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薪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薪资支付周期的薪资;超过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薪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章的,依照其规章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薪资支付暂行规章》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薪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章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超过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薪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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