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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破产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独旅网

个人申请破产的后果目前包括有会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上进行限制等。目前我国仅在深圳等地区开展了个人破产试点,破产制度本质上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出破产有没有区别呀

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区别是存在的,破产原因及破产程序上都有显着的区别。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需要查审其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债权人还能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而债务人是没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对债权人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合同债权质押有什么拘束力

合同债权质押的约束力包括: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和界限。合同债权设定质量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者放弃出质债权;出质债权不得主张抵销;出质债权的内容不得通过延长清偿期或降低利率变更,损害质权人利益,但质权人许可人除外。约束出质人的目的是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害质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对出质人的约束应该减轻;

(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单独向第三债务人请求支付,但这很容易导致出质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因此,为了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由于出质债权的特殊性,出质人应及时向第三债务人;

2、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为:

(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者承诺出质事项后,出质人不得单独清偿。应与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清偿,或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后,方可单独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者承诺出质事项后,对出质人取得债权的,不得主张以出质债权抵销出质债权。如果第三债务人在接受出质通知或承诺出质事项取得出质人所享有的债权,未告知质权人的,不予抵销;但在明确告知质权人的情况下,可视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可主张抵销。后果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三、破产后债务如何处理

个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可以视为其已经不具有了还债能力。那么此时对于其的债务问题,就可以从不具有还债能力进行分析。《民法典》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典》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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