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劳动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或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一年内订立书面合同,则默认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和限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双方约定在不确定具体期限的情况下进行的劳动合同。其签署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劳动双方应当自愿达成协议,不存在强迫或欺诈行为。其次,根据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特定的情形,如项目性工作、临时性工作或试用期工作等。此外,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也有一定的限制,雇主需要依法提前通知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总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署需要满足双方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结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约定的劳动合同,不确定具体期限。根据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特定情形,如项目性工作、临时性工作或试用期工作等。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也有一定的限制,雇主需要依法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双方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