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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论文

2024-08-23 来源:独旅网


题姓专学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课程论文

目:招投标腐败现象及对策

名:段勇 业:工程管理 号:12130640

招投标腐败现象及其对策

(一)了解招投标,才能浅谈关于招投标的腐败。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上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随着中国现代化的飞速发展,中国建筑业也蓬勃发展。中国也逐渐与世界接轨,运用招投标原则参与建筑行业成了必要程序。招投标程序复杂,所以有些不法分子为了各自利益,暗箱操作程序,存在严重的腐败现象。所以,了解招投标法并研究如何防止腐败发生,找出相应办法抵制不法人员的暗箱操作,使《招投标法》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下为中国建筑事业做出贡献。

中国腐败例子数不胜数,有亿万数额的,也有几千元的数额。腐败人员也各有不同。官员和建筑行业有关人员属于主要人群。

腐败问题已是全球性的问题。中国大地上的腐败当然具有中国特色。腐败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比如道德沦丧、体制缺陷等等,这些都是产生腐败的共性原因。本文无意论述有关腐败的共性原因及对策,因为有关这方面的论文及论著已太多太多,也超出了笔者的水平和能力。笔者只是想结合近二十年的招标实践,简单论述一下招标领域腐败产生的特殊原因及对策。

一、认为“招标是防止腐败的利器”是思想认识上的原因

如所周知,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与其它采购方式相比,只是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与其它采购方式一样,招标采购也一样可能产生腐败,因而,招标采购也要严防腐败的产生。

正因为如此,世行《采购指南》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中写入了反腐败条款,明确规定,“世行的政策是要求借款人(包括世行贷款的受益人)以及世行资助合同项下的投标人、供货商、承包商在采购过程中和履行这些合同时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世行《采购指南》给“腐败行为”下了定义,“腐败行为意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影响公务人员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世行《采购指南》也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严厉的处罚措施。

也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反腐公约》也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步骤,建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以透明度、竞争和按客观标准决定为基础的适当的采购制度。”(Each State Party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ts legal system, take the necessary steps to establish appropriate systems of

procurement, based on transparency, competition and objective criteria in decision-making, that are effective, inter alia, in preventing corruption. )

我们不难看出,世行《采购指南》和《联合国反腐公约》都是在告诫人们,要建立能够有效预防腐败的采购制度,就招标采购而言,也要能有效地预防腐败。实际上,中国的招标采购制度并没有做到《联合国反腐公约》的要求,建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采购制度。恰恰相反,中国的招标采购,腐败现象屡见不鲜,虚假招标更是触目惊心!这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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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不值得人们反思吗? 鉴于上述分析,人们可以得出结论,招标本身是不能防止腐败的,招标绝不是防止腐败的利器!而恰恰相反,招标采购与其它采购方式一样,也是可能产生腐败的。人们绝不能因为是招标,就可以对防止招标中可能产生的腐败掉以轻心!

长期以来,政府管理部门将招标作为防止腐败的手段,错误地认为,通过招标就能防止采购中的腐败,甚至认为,“招标是防治腐败的利器”。在这种错误给腐败分子开了方便之门,甚至成了腐败行为的保护伞。

二、在现有行政法规下,招标监管部门实际上没有监管目标

人们大声疾呼,要求对招投标加强监管,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也都设有招投标监管机构。既然如此,为什么招标领域的腐败现象依然严重呢?为什么监管没有成效呢? 其原因是,在现有行政法规下,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后,招标监管部门就失去了监管目标。例如,评标出了问题,所有的招标当事人都会没有责任:

——招标人会说,招标程序是招标代理机构掌握的,中标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我选的中标人是排名第一的;

——招标代理机构会说,我是严格按法定的招标程序招的,中标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招标机构都没有人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也没有任何责任,它本来就是个临时工作小组,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评标一结束就解散了。

以上就是当今中国招标的特色:无人对评标结果负责,谁都没有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实际上是没有监管目标的。

三、在现有行政法规下,招标人“垂帘定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以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为代表的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该规定实质上是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

但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定标权虽然被行政法规所剥夺,但实际上,招标人对定标依然起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这种“垂帘定标”贯穿于招标全过程。如果定标出了问题,招标人会说,“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我定的也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而实际上,那个“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就已经是“虚拟中标人”了,招标人借助招标,使“虚拟中标人”变成为实际中标人。

上述这种“垂帘定标”的怪象——招标人实际上掌控定标权而名义上由评标委员会定标的怪象——将助长腐败行为的发生。

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些例子看出他们因为贪污所付出的后果。

■甘肃省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003年至2009年间,李人志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1107万余元。2010年9月10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原副厅长兼保健局局长李寿芬以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工程款贪污、受贿案

2006年至2008年间,李寿芬利用职务便利,在自治区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中贪污款物折合人民币55万余元,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11万余元。2011年2月16日,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

■陕西省宁强县交通局原局长何超、原副局长刘华斌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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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至2010年间,何超、刘华斌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分别收受贿赂计人民币52万元和140万元。其中,何超为某公路设计咨询公司拨付勘察设计费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25万元;刘华斌多次收受贿赂50万元。2010年11月2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何超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10年12月27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华斌有期徒刑十四年。

■安徽省蚌埠市政协原副主席徐社新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2年至2008年间,徐社新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市拆迁改造、规划用地审批等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54万余元、美元5500元、欧元500元等。2010年5月25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

对症下药才能解决腐败问题,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制止腐败现象。(一)加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反对腐败,教育是基础。“公民社会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长期以来,我国廉政教育工作主要针对党员和领导干部民廉政教育工作由于历史原因进展缓慢。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廉政教育工作,更像是行业内部培训,加之该领域的专业性较强,教育方法方式简单枯燥,面向群众的廉政宣导效果不佳。而群众的腐败容忍度较多地与交通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直接挂钩,视野较窄;没有工程质量问题是否等于没有腐败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对社会各届加强教育和引导,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充分认识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福利,而不能用来谋取个人私利。二要加强求真务实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第一职责,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第一标准,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重实际、鼓实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三要大力加强党风党纪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遵纪守法,做到令行禁止。要不断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形势发展,不断摸索和总结,创造出更多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进一步提高教育的效果。要继续抓好警示教育,运用反面典型,进行直观、形象、具体的教育,同时,还要总结、宣传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广泛宣传勤政廉政的党员干部,大力弘扬正气,鼓舞士气。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等各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廉政文化建设,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二)健全制度,从根本上防止权力腐败。交通建设领域反腐环境复杂,环节多,问题多,应该充分重视各个环节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价值,将过程防腐机制建设作为深化反腐败工作的战略重点。当前交通建设领域许多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能构成完整的规范体系,而且在执行政策中还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因此,我们应当既要抓好制度制定方面的工作,使反腐倡廉有法可依;又要抓好法律法规制度落实环节的工作,确保有关制度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明晰权力边界,制定缜密的程序,使行使权力的人无法滥用权力,便于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支付和竣工验收等运作程序,使权力得到有效制约。要狠抓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围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廉政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要加快交通部门职能转变,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对现有的基建审批事项和各项管理制度、规章进行清理,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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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可以由市场或社会自行调节与管理的事项通过市场或社会调节与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不再越俎代庖。

监管腐败还需要官民合作,走群众路线,发挥让人多力量大的优势,彻底消灭腐败现象。

[1] 刘海军. [2] 王 贺. [3] 魏琳琳. [4] 唐 颖. [5] 李佳星.

《中国新华网》第874期 ;第4刊,2014年9月. 《论中国腐败》文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 《青年文摘》,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年11月. 2009年3月 中国反腐败网站,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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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浅谈招投标法》,哈尔滨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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