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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农村资源,让科学活动“活”起来

2021-12-18 来源:独旅网
巧用农村资源,让科学活动“活”起来 陆彩燕 (张家港市兆丰幼儿园,江苏张家港215600) 农村中有很多丰富的、可操作的、蕴含教育价值的自然资 源材料,它不仅能为幼儿的思维活动提供有效的载体,而且可 以有效地激发幼儿主动学习的兴趣。因此,我们应有效地利用 农村中的自然资源激发幼儿的探究兴趣,激发幼儿的科学探 索活动的兴趣。 一、亲近大自然。激发探究兴趣 兴趣是求知的先导.兴趣是学习知识、探寻疑难的原动 力。适时适当地提问能激起幼儿求知欲望与学习兴趣,把他们 引入“兴致勃勃的学习”的境界。我们可以利用大自然的有利 条件,设计一些系统的观察活动,满足他们的好奇心,开阔他 们的视野.培养和发展幼儿的观察力。 你瞧:秋天到了,校园里的草坪上到处飞满了各式各样的 树叶,有大的,有小的;有黄的,有绿的,还有红的……煞是好 看。每次带孩子们在校园里散步时,这些漂亮的树叶常常是孩 子们追逐的对象.他们一会儿追着树叶跑,一会儿蹲下来仔细 观察树叶.更多的孩子会在转了一圈后,手里偷偷地抓着一大 把形状各异的树叶。“你看,我找到的这片树叶怎么是一半黄 一半咖啡色的啊?”“为什么有的树叶大,有的树叶小呢?”孩子 们你一句我一句地说着,有的还三三两聚在一起争论着。于 是,我给他们找来了篓子,有大有小。渐渐的,孩子们在热烈地 讨论后又开始进行分组活动,你瞧:有的在找比较大的树叶, 有的更喜欢找小树叶;有的找到的都是一种颜色,但也有孩子 在努力寻找着各种颜色的树叶;有的三五成群,有的独自行 动.还不时地嘀咕着什么…… 就这样,在轻松的散步活动中,我和孩子们都得到了不同 的意外收获。教师经常有意识地带领幼儿观察大自然.不仅可 以满足他们的好奇心,开阔他们的视野,而且可以使他们在愉 快的情绪中探索奥秘。在如此自然、轻松、愉快的游戏活动中 学习观察周围事物,收获更多的自主探索的快乐。 二、多角度探索,提高探索能力 《纲要》指出:“提供丰富的可操作的材料,为每个幼儿都 能运用感官、多种方式进行探索提供活动的条件 ”拥有丰富 物产的农村,到处都是探究材料:种子、秸秆、一个脚印、一块 石子……均可作为幼儿的操作材料。在科学活动的时候,我们 把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材料一一提供给幼儿,别样的探究材料 让孩子兴趣大增,他们的兴趣点也随着材料不断地深化。如在 科学活动《发芽了》中,我让幼儿亲自种植,每天让幼儿自己给 种子浇水,并观察种子发芽一小芽慢慢长大一长出嫩绿的叶 子一大叶子的过程。在这种有目的、有顺序地观察过程中,幼 儿的观察能力得到了提高,丰富了对植物生长过程的了解和 认识。 秋天的农村常常会被早晨的雾气增添更多的湿度.软软 的泥:t留下了各种各样的足迹,孩子们常常会被这些大大 小小的脚印所吸引:“这是谁的脚印呢?”“对啊,这是谁的 呢?”“那看看这个脚印是什么样的呢?”“大大的!”“长长 的!”……“应该是爸爸的吧!”孩子们马上下了结论.“真的 吗?那等爸爸来接你们的时候,请爸爸看一看,比一比吧。” “好的!”小小的脚印留给了孩子们一个神秘的悬念。孩子们 观察的兴趣也逐渐高涨了起来,更多的孩子参与进来了。 “快看,这里还有一个圆圆的脚印呢。”“这是小狗的吧。”“好 像是小猫的。”……“那我们一起去找一找脚印的资料吧,看 看小猫、小狗的脚印到底是什么样的。”孩子们欣然答应。一 个小小的活动中让我们有了新的感悟:在抓住教育的契机, 给予孩子帮助的同时,为孩子留下思考的余地。这同样会给 科学探索活动增色不少。 农村的自然资源丰富,到处都是游戏材料。幼儿在与这些 日常可见的材料、多变的自然环境互动中,可以更好地了解材 料的特征、作用。皮亚杰认为,只有主动地与材料互动,幼儿才 能调动积极性.从中体验发现的乐趣,激发探究的欲望,使探 索活动更加深入,获取丰富的知识经验。将自然资源渗透到探 索活动中,为幼儿的探索活动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使幼儿的探 索活动更加深入。 三、营造自主氛围。养成探究习惯 爱因斯坦说:“重要的教育方法总是鼓励学生实际行 动。”因此,为幼儿创设探索的机会,让他们亲自动手探索,直 接进行体验、感知,是帮助他们获得知识的最迅速、最便捷的 途径。 首先.营造宽松的心理环境。过去,我们考虑比较多的是 怎样保持课堂纪律,怎样教会幼儿,虽然教学活动中的每句 话、每个要求都交代得非常清楚准确,但幼儿始终处于非常被 动的学习状态,学习效率比较低。而现在我们考虑更多的是怎 样使课堂氛围和谐,怎样激发幼儿的探索兴趣,让幼儿感到宽 松、自由。所以,教师不必提出过多的要求和限制,重要的是在 幼儿探索的活动中多观察,多给幼儿一些挑战和鼓励,并进行 适时的点拨。幼儿的探索欲望常常是靠教师富有启发性的问 题而诱发的。比如科学区的镜子孩子们已经冷落了一段时间 了,一天思怡过去拿着照了照,觉得没什么好玩的,就放下了。 我提醒她:“你可以到太阳下玩一玩。”过了一会,我发现一群 幼儿手里拿着镜子在阳光下把反射的太阳光照到墙壁和天花 板上.热闹极了 其次,准备丰富的探索材料。布鲁纳指出:“学习的最好 动力.是对学习材料的兴趣。”教师投放的材料直接关系到幼 儿的活动质量。在投放材料时,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年龄特征, 并且把握好操作材料和活动目标的关系,做到有的放矢,使 材料的投放具有针对性、目的性和科学性。比如幼儿自制降 落伞,我不单单提供布和线,还在材料上有变化,添加树枝, 塑料袋剪成的方块,轻重不一的下坠物,如树叶、石块等,这 样,当孩子们把自制的降落伞往上抛时,就发现有的降落伞 还没有张开就很快掉下来等,孩子们自己找原因,自己讨论 修正。 四、家园互动。拓展探究空间 新《纲要》指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充分发 挥家庭的教育作用,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形成幼儿园、家庭 和社区共育的大环境,建立一种合作、和谐、一致、互补的关 系。对幼儿的成长教育起到同步、共育的作用.即家园共育,这 是建设高质量农村幼儿教育的重要任务。因此,在幼儿园运用 农作物资源丰富幼儿的科学探究活动研究,离不开农村家长 朋友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在新学期的第一次家长会上,我们便 和家长们明确了课题研究过程中的要求,课题研究的步骤也 和家长们达成了共识。首先,我们通过家长朋友的配合.收集 191 2012年第4期考试周刊 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思考 何俊玲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湖北襄阳摘 要:本文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着手,主 要从如何理解“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角度。厘清了 “何为不当减刑裁定”这个问题,进而建议相关司法机关对“何 为不当减刑裁定”进行司法解释,建立不当减刑裁定撤销机 制,发挥减刑的应有作用。促进罪犯的改造。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减刑裁定撤 销罪犯改造 441000)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可见,减刑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 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 这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性条件。那么,判断“被减刑的罪犯是否 符合法定条件”,就要看他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确有悔改表 现,或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如果没有悔改表现,或立 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就不应当减刑。其中,有重大立功 表现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六种情形,并且明确规定“应当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 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 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 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 裁定。”此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不当减刑、假释裁 定的纠正程序。但何谓减刑、假释裁定不当?这一问题直接影 响到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甚至影响到罪犯,尤 其是短刑犯的改造效果 我最近在实践中遇到如下案件,需要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具体案情:罪犯司某1983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 刑”,实践中较好把握。而关于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 现,把握起来就比较困难。当前,监狱对罪犯实行计分考核制 度,以分计奖,以奖减刑。只要罪犯的各项计分排名进入一定 的比例之内,且没有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就被认为确有 悔改表现,便可以呈报法院裁定减刑。法院一般情况下会根据 监狱的呈报予以裁定。那么,这里涉及减刑裁定是否不当的一 个关键问题便产生了:“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是对罪犯 整个服刑期间表现的评价。还是仅对减刑裁定送达前的一段 期间内罪犯表现的评价?如果罪犯在减刑裁定送达前的一段 时间内没有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但是在减刑裁定送达 1996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两年;2000年2月因寻衅 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5月刑满释放:2002年9 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3年8月27日,因贩卖毒 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 自2003年4月17日至2010年10月16日)。2006年9月l8日.法院 裁定对罪犯司某减刑十一个月,并于当日将裁定送达至本 人。然而,裁定减刑的第二日。即2006年9月l9日下午,罪犯司 某在劳动过程中因琐事与罪犯苏某发生口角,并持铁锹将罪 犯苏某打成轻伤。此案经监狱侦查后,于2006年l1月20日移 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司 后却实施了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是不是 就说明该罪犯没有悔改表现进而对罪犯的减刑裁定是不是就 属于不当减刑裁定 应予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对“何谓不当减刑裁定”的理解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罪犯在被裁定减刑后实施了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 也应属于减刑裁定不当,应予撤销:有人则认为,罪犯减刑裁 定仅是对裁定前罪犯改造表现的评价,被裁定减刑后罪犯实 施了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不应属于减刑裁定不当,不可撤 销。如果不可撤销,就会出现上述案例中“头天减刑,第二天犯 罪”的尴尬局面。我国刑法理论上也认为减刑是对过去一定服 刑时间内良好表现的奖励,不能因为减刑后的不良表现而撤 销。我认为“减刑裁定不能因为减刑后的不良表现而撤销”的 某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本案中 法院对罪犯司某的减刑裁定是否属于应予撤销的不当裁定 呢?罪犯被裁定减刑后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减刑裁定的 效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 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副本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一)被减 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执行机关呈报减刑、 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三)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 否合法。由此条可以推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减刑裁定、执行 机关呈报程序不合法的减刑裁定、人民法院裁定程序不合法 的减刑裁定,均属于不当减刑裁定。关于程序不合法的减刑裁 定,在此不予论述。那么,如何判断“被减刑的罪犯是否符合法 定条件”? 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从《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身来看,“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的减刑 条件.应是对罪犯整个服刑期间表现的评价和要求。罪犯在服 刑期间内的任何一个阶段实施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均 表明其不具有悔改表现,不论是实施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 为之前还是之后作出的减刑裁定,都属于减刑裁定不当,应 予以撤销。“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应始终如 一一.贯表现好。确实树立了悔改的意识、遵纪守法的意识,而 各类的农作物资源并一一进行加工.共同为幼儿收集适宜幼 儿探究的材料。我们还注意提高家长对幼儿园开展研究活动 的认识,主动听取家长对孩子参与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 宣传、研讨,达成了开展活动的共识。一次次的活动开展,生动 地感染了家长们的参与热情.他们不仅经常帮助幼儿搜集各 种利于幼儿探索的动植物,如:自然角里的小蟋蟀、小蝌蚪等, 操作区里的各种各样的种子.还积极地参加幼儿园的粗粮品 尝会等,亲子同乐,其乐融融。 192 美丽富饶的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有着取之不尽、用之 不竭的“宝藏”.漂亮的一串红,挂满扁豆的扁豆藤,小灯笼似 的石榴.“一望无际”的稻田……大自然赋予了我们取之不尽 的资源。随着四季的交替,自然界无私地向孩子们奉献特有的 礼物.只要我们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运用自己的智慧,有 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给幼儿“活”的知识教育,只要我们能细心 观察.将农村资源带进孩子的探索活动中,就会发现让科学活 动“活”起来其实并不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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