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 求 事 项
申请人民法院向 收集、调取证据。
事 实 和 理 由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派本律师担任贵院审理的 案被告人 的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发现(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掌握本案重要事实等情况),这些情况对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有重要意义,需要向其收集证据。因上述单位和个人不同意辩护人向其收集证据,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贵院收集、调取证据。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对象名单1份
申请人 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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