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所属分会的监督管理,规范、促进分会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民发[2014]38号文件以及《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会,是指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所属分支机构。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执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在中总协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三条 分会的设立和变动,由中总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分会的会员即为中总协的会员。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条件。会员入会程序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中总协秘书处审核同意,授权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证》由中总协统一印制,并按中总协《会员证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 分会实行中总协与其所在挂靠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中总协对分会在业务上实行指导、管理、服务和监督,挂靠单位对分会在党务、行政和行业政策等方面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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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会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分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所在挂靠单位同意;
(二) 分会负责人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 有50个以上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四) 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
(六) 符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会应向中总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 设立分会申请书; (二) 挂靠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 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四) 拟开展的业务范围; (五) 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 设立分会的申请经中总协秘书处审核后,报中总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分会应在中总协批准设立后的9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并于会后30日内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一) 分会的《组织办法》; (二) 首届理事会成立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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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员名册(简历)等材料;
(四) 会议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 第十一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提名,经中总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按规定程序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对分会所有活动承担责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分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凡重大事项均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分会秘书处为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应配备专职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分会应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并结合其自身实际,制定本分会的《组织办法》。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分会的换届及任期时间应与中总协换届及任期时间保持一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总协审核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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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分会变更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或名称,应向中总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资料和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会员代表会。分会召开会员代表会,应在会后30天内将会议文件、会员名册、有关资料及电子版报中总协备案。
第十九条 分会开展重要业务活动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中总协,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
第二十条 中总协对分会实行年检制度。分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中总协提交年检自查报告。
年检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费缴纳情况,机构及人员变更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分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 (三)未开展活动或开展的活动超出业务范围; (四)财务收支管理违规,未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年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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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年检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中总协将予以通报。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政部民发[2014]38号文件规定,分会的财务、账户纳入中总协统一管理(具体财务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分会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税、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接受中总协和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各项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所收取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中总协对分会使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票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会费缴纳及管理
(一)分会会员的会费标准应参照中总协会费标准,并经分会会员代表会讨论决定;
(二)按照有关规定,分会收缴的会费由中总协实行统一账户管理,原则上20%划入中总协账户,80%划入分会账户,用于开展业务活动等相关事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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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中总协副会长、常务理事或理事,同时又在分会兼任相关职务的会员,其会费按规定标准直接缴入中总协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会挂靠单位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分会申请成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分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 (三)分会年检的初审;
(四)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分会的违纪违规活动; (五)会同有关单位指导分会的清算事宜。
第二十八条 分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整改后年检仍不合格的,中总协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活动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撤换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接受监督管理;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侵占、私分、挪用分会资产及其它违法行为; (四)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总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中总协第五届理事会2014年度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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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暂行办法》(中总协[2007]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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