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 本制度汇编适用于我国境内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包括地铁、轻轨、磁悬浮等。
第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绿色发展、文明施工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四条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组织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三)组织项目施工,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五)组织项目运营准备,确保项目顺利投入运营; (六)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等;
(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管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复要求进行,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
第九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质量。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条 轨道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需要的人员配备。
第六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安全生产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应当邀请政府有关部门、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七章 运营准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项目运营准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运营筹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运营准备应当包括人员培训、设备调试、应急预案制定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运营准备应当确保项目顺利投入运营,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环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中违反本制度汇编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反本制度汇编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汇编由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汇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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