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战略导向治理结构设计
第十一章 公司治理概述及其与战略的关系 ....................................... - 1 - 第一节 公司治理的概念和意义 ....................................................... - 2 -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 - 2 - 二、公司治理的意义 ....................................................................... - 3 - 第二节 公司治理的类型和模式 ....................................................... - 5 -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类型 .............................................................. - 5 -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 .............................................................. - 6 - 三、几点启示 .................................................................................. - 11 - 第三节 公司治理与战略的关系 ..................................................... - 12 - 第十二章 股东会的出资者所有权 ....................................................... - 14 - 第一节 出资者所有权的理论分析 ................................................. - 15 - 一、两权分离与出资者进入企业 .............................................. - 15 - 二、股东的责任与权利 ................................................................ - 17 - 第二节 出资者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 .......................... - 19 - 一、股东大会的具体权利 ............................................................ - 19 - 二、议事规则 .................................................................................. - 20 - 第十三章 董事会的法人财产权 ............................................................ - 29 - 第一节 董事会法人财产权的理论分析 ........................................ - 30 - 一、董事会是法人财产权的主体 .............................................. - 30 - 二、董事会的类型和特点 ............................................................ - 32 - 第二节 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 ............................... - 33 - 一、董事会的组成 ......................................................................... - 33 - 二、董事会的职权 ......................................................................... - 33 - 三、董事会责任 .............................................................................. - 34 -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 ..................................................................... - 36 - 五、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义务.................... - 39 -
第十四章 监事会的出资者监督权 ....................................................... - 41 - 第一节 出资者监督权的理论分析 ................................................. - 42 -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 ..................................................................... - 42 - 二、监事会是出资者监督权主体 .............................................. - 43 - 第二节 出资者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 - 44 - 一、监事 ........................................................................................... - 44 - 二、监事长 ....................................................................................... - 46 - 三、监事会 ....................................................................................... - 46 - 第十五章 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 ............................................................ - 48 - 第一节 经理人法人代理权的理论分析 ........................................ - 48 - 一、经理人是法人之代理人 ....................................................... - 49 - 二、法人代理权责任原则 ............................................................ - 50 - 三、法人代理权界定 ..................................................................... - 52 - 第二节 法人代理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 - 54 - 一、总经理的任免 ......................................................................... - 55 - 二、总经理的职权 ......................................................................... - 56 - 三、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 - 57 - 四、总经理的管理机构 ................................................................ - 58 - 五、总经理的议事规则 ................................................................ - 59 - 六、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 - 60 -
公司治理是管理机制的最重要部分,没有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机制也就不可能科学有效,企业战略也就是纸上谈兵。本篇从战略的角度来讨论公司治理,主要内容安排如下:
★公司治理概述及其与战略的关系:公司治理的概念和意义、公司治理的类型和模式、公司治理与战略的关系。
★股东会的出资者所有权:出资者所有权的理论分析、出资者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
★董事会的法人财产权:董事会法人财产权的理论分析、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
★监事会的出资者监督权:出资者监督权的理论分析、出资者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经理人法人代理权的理论分析、法人代理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第十一章 公司治理概述及其与战略的关系
战略规划之后,各管理要素就要向战略规划看齐,根据战略规划的要求进行自身的改造。战略导向治理结构再造就是要以战略规划为统帅,对公司治理进行改造。本章的主题是对公司治理作一个简要的介绍,在此基础上,讨论公司治理与战略的关系。本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治理的概念和意义:介绍公司治理的概念和意义;
★公司治理的类型和模式:介绍公司治理的几种主要类型和模式;
★公司治理与战略的关系:讨论公司治理与战略的关系。
第一节 公司治理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制虽然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但公司治理理论却是现代公司理论的新内容。中外公司治理理论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公司治理的丰富内涵。吸收西方公司理论的成果,结合我国公司制刚刚起步时期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公司治理是建立在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基础上,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监事会分权制衡的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运行机制。具体来看,公司治理的内涵具有多样性。
公司治理是一种经济关系。在公司治理的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之间,均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体现。基于一定的产权,治理结构的各方有各自的经济利益,并且是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加以保障的。出资者投入资本,承担有限风险,并由此获取剩余收益;经营者受托经营,代表出资者经营企业,承担经营责任,行使法人代理权,并获得相应报酬;监督者代表出资者的利益与出资者的利益相一致。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明确、权力到位、利益协调。
公司治理是一种契约关系。公司治理的各方实际都是通过契约纽带连接起来的。出资者(股东)授权董事会经营企业,这是一种信任托管的契约合同的形式订立双方的责权利,建立起契约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法人代理权。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董事会和经理人按相关的契约接受监督,各方均有明确的权力边界。这些契约的形式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
公司治理是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是适应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根本特点——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而选择一种制度结构。公司法规制了治理结构框架的一般要求,而公司章程规制了本公司治理的特殊要求,如股权的确立、各权利机构的
权限、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以及信任托管、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和取消等。公司治理各方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制度规定行事。现代公司就是在这种科学的制度安排下运转。
公司治理是一种权力制衡机制。有权力,就应有制衡。公司治理的“三会四权”都应是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和监事会在各自的一定范围内独立行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利益;同时又是彼此制约的,谁都没有无限的权力。有最终决定权就无经营决策权,有经营决策权就无经营管理权,有监督权就无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为保障制衡机制的形成,在公司实践中一般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职。在制衡机制的作用下,各方独立运作,
公司治理是一种基于特定产权的经济民主形式。在这种分权的公司治理中,各方均有充分的表达权力意志的机会,谁都不允许滥用权力。股东会的重大决策是通过投票表决的,以股权的大小行使决策权,为了控制大股东操纵投票,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大股东权力的条款,以保障股东都能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由民主投票产生的决议具有法律保障,任何个人无权推翻。董事会的经营权也以民主形式集体讨论,投票决定重大事务。在经营决策形成之后,再由经理人具体贯彻实施,而经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却无须讨论,市场经济的适时决策也不允许这样做。
二、公司治理的意义
公司治理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和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理论引入我国经济学界的时间还不长,但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实践有重大的意义。
当代公司治理理论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提供了理论借鉴。当代公司治理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明晰公司的财产关系。以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均未理顺国有产权关系,国家既要放活企业,使企业有自主权,又找不到国家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政企关系分不开,以致改革难以奏效。当前我国实行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就是国有产权制度的深刻改革,这就必须以明晰产权关系为前提。具体来说,须理顺出资者国家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产权关系,界定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
法人财产权的产权边界,实行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家所有权在这里找到了实现形式——出资者所有权,出资者不干预企业法人财产权,但出资者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只有理清了产权关系,才能明确出资者作为委托人,经营者作为信任托管人,管理者作为授权代理人的责权利关系。
当代公司治理理论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公司治理理论是以典型的公司企业,即现代企业制度为分析对象的。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公司法制度是现代公司的基本制度,其特点是产权明晰,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分权制衡机制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正在从传统工厂企业制度过渡到以公司制为标志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由局部试点逐渐向全面推广。由于现代公司制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新事物,我们的理论和实践准备都不足。要使我们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组织走向法人化、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需要借鉴以往的公司治理理论,借鉴发达国家现代公司的组织管理理论和经验。
当代公司治理理论为构建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提供了参考。可以说,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是激励与约束。企业组织从业主制、合伙制走向公司制后,出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如何使公司各方的积极性都得到极大的发挥,并约束各自的“道德风险”,这就需要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需要选择合理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不同所有制和产权制度下,治理结构模式不一样的。就我国国有公司来说,应在国有产权的基础上营造一种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分权制衡机制。我们的国有公司不是单纯的经济人,在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会目标,还要结合国有产权的特点,兼顾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尤其是企业职工、消费者和国有债权代理人银行的利益,选择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当代公司治理理论为我国经济的法制化提出了新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典型的现代公司,因而,现代公司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从公司的对外经济活动来看,公司法人必须以市场的规范为基础,以平等的独立法人参与市场竞争。没有规范的法制,公司法人随时会被来自非经济的权力干预,影响效率。从对内关系来看,现代公司还必须以法规规定出资人和公司法人的法律关系,界定各自的责权利;现代公司还须以公司章程规范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界定内部机构各自的责权利。我国国有企业走向公司制,需要市场法
制作保证,要根据公司实践的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并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的法律保障。
第二节 公司治理的类型和模式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类型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差异,公司治理在不同的国家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因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企业治理。
★家族式治理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为家族占有公司的相当股份并控制董事会,家族成为公司治理中的主要影响力量。其优点是:主要股东的意志能得到充分而直接的体现;其缺点是企业经营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受到限制,必然大量来源于借款,易导致企业受债务市场影响。这种模式主要分布于东南亚国家、台湾和香港等地。
★内部人系统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为银行、供应商、客户和职工都积极通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参与企业治理事务,发挥监督作用。由银行和主要的法人股东组成的力量被称为“内部人集团”,而这些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形成的长期稳定的资本关系和贸易关系便构成一种内在机制对经营者进行监控和制约。其优点是: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的决策独立性很强,很少直接受股东的影响;其缺点是:经营者的决策不仅包括公司的一般问题,甚至还左右公司战略问题,当委托代理关系出现危机时,往往不利股东的利益。这种模式主要分布于日本和德国。
★外部治理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为:在股份相当分散的情况下,公司的控制权一般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此时,外部监控机制发挥着主要的监控作用。由于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相当发达,经理市场的隐性激励和以高收入为特征的显性激励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比较明显。所以,可以将这种治理模式称为外部治理模式。其优点是:由于受股票市场的压力很大,股东的意志能够得到较多的体现;缺点是:经理层具有很大的独立决策权,往往对股东不利。这种模式主要分布于英美国家。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
(一)日本公司治理模式 1、日本文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日本的文化特点是家庭观念和强调决策的一致性,对不同当事人共同利益的强调和商业关系中的忠诚与信任,进而形成了一种重视长期利益而不是眼前利益的企业治理文化。正因这种企业治理文化,使得日本在二战后能长期稳定发展并成为世界强国。日本文化特点在公司治理中具体表现如下:
★日本的“株式会社”(工业集团)内部的公司之间存在着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联系,而株式会社通过交叉持股和交叉董事关系及共同特点构成一个整体。
★株式会社内部的交叉持股长期稳定,市场交易很少。
★株式会社内部各公司之间联系密切,使得信息能够有效流通,因此,在日本独立的外部审计不象其它国家那样普遍。
★公司内部的终身雇用政策及其年功序列工资与晋升制度长期一贯,因此,在日本,劳动力市场、经理市场是不成熟的。
★在日本的商业活动中,比较注重协商,只有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诉诸于法律,因此,对诉诸法律打官司不太重视。
2、各有关当事人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
★股东:在日本,股东是公司最主要的利益当事人,但受日本文化的影响,交叉持股和稳定持股以及人们不把持股仅仅当作赚取利润的投资方式的观念,意味着股东不会为追求投资红利而给企业经营者施加压力。股东只是进行被动的控制,只有在公司出现极端情况时,股东才会进行干预。因此,日本公司的股东大会通常是仪式性的。同时,法人和银行股东往往是最大的股东,其持股不是以交易获得为目的,这也使得经营者受股市的压力相对较小。
★银行:在日本,由于银行比较注重建立与顾客长期稳定的关系,往往将其对企业的贷款看成是一种长期投入;同时,日本大公司内部融资能力不断加强,
加之资本市场的日益发达,因此,日本企业对银行的依赖性逐渐减弱。然而,日本银行与公司之间的家族式关系至今仍然很强。
★职工:在日本,公司的职工通常都拥有公司的股份,同时,日本公司采用的“谋求一致同意”的决策方法使得“职工参与”管理在日本企业成为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顾客:在日本,公司与顾客的关系一般比较稳定。 3、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董事会的构成与作用:日本公司的董事会通常规模很大,多的可达30-40人,主要由公司内部从最低层提升起来的终身雇员组成。每个董事负责公司的某一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对公司的管理负责。其中,少量的非执行董事是工业集团其它公司派来的代表或是来自政府的官员,其职责是给董事会带来额外的专家知识、代表股东监督管理层的管理行为。董事实际由总裁在与一些关键人物商量的情况下确定的,其任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任。
★总裁的作用:在日本,总裁通常是从一般职工逐级提升为董事,最后选拨到总裁位置上的,其退休后常常退到董事长(或会长)的位置上,而董事长只是一个礼仪性的职位。总裁可以确定自己的退休时间和提名自己的候选人,并提名高级经理人员。
★在日本,上市公司有三类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监事会的监事、会计监察人、内部审计师。监事会由3名以上的监事组成,其中一个为专职,其作用是评价董事的行为,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和公司的规章行事,起到一种被动的监督作用;会计监察人是指对财务报告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一般由财务董事直接向总裁推荐;内部审计师是公司的正式雇员,其职责是对公司的管理控制系统的状况进行审计,并向总裁报告。 (二)德国公司治理模式
1、德国历史和文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在德国工业化初期,企业主要从银行那里获得贷款和担保,因此,银行不仅向公司提供贷款,还直接对公司进行投资。银行与企业关系紧密,除了作为股东外,还派银行职工进入公司的监事会。所以,德国的上市公司较少。
★在德国,监事会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出于保护小股东或被动股东的权益的。
★为了调和劳资纠纷,德国先后通过法律改革的形式,承认职工参与决策的权利,进而形成了企业的共同决策体制。
★在德国,公司一般比较注意经营的连续性,因此,其财务报告与评估一般比较谨慎。
2、 关当事人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
★股东:在德国,股东的权利表现在股东会上对一些关键事项进行投票决策,包括选聘监事会成员、批准审计师的聘用、批准分红方案等。
★银行:在德国,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并进入公司的监事会,还有一些银行代理其它小股东行使投票权。
★职工:在德国,职工代表可以进入监事会,同时,成立工作理事会,旨在促进职工和雇主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因此,工作理事会也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 监督与管理
在德国,法律要求企业建立一个由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组成的二元委员会体制,从而形成管理与监督的完全分离。管理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管理和运作,不必接受监事会的指示;但在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时,必须就计划中的行动、利润和公司的发展向监事会汇报。按照有关法规,监事会的职责有:聘用管理董事会董事,决定其报酬并监督其行为;批准年度报告;向股东会提出分红方案;与管理董事会共同决定外部审计师的聘用等。在德国,审计师的作用是针对公司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按法定要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情况。审计报告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面向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完整的审计报告;另一种是面向股东和贷款人的审计意见书。
(三)美国公司治理模式
1、各有关当事人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
★股东:在美国,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只对股东负责,而不向其它当事人(职工、债权人、供应商、顾客、社区公众等)负责。近来,为了防止敌意收购,许多地方允许董事在决策中考虑股东以外的其它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股东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是通过提案投票过程发挥作用,任何股东都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其建议涉及企业治理的有:董事会中大部分董事应是非执行董事、撤消反垄断措施、建立独立的审计部门、董事长与CEO分离等等。由于股票分散化,因此,机构投资者对企业治理影响较大,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共同基金、公共退休基金、私营退休基金、保险公司等,目前,有一些机构投资者已经开始较多地参与到其持股公司的治理事项中。
★职工:在美国,职工代表进行董事会的现象很少,原因是为了避免工会与管理层的利益冲突,削弱代表职工利益的能力。但是,劳工组织一直在积极地提出建议,供股东会参考。
2、监督与管理
★董事会的构成与运作:在美国,公众持股公司的董事会一般由7-13人组成,有些公司的董事会人数往往多于13人。作为董事,只对公司和股东负有忠诚职责和照管的职责,但其不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至于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授予各种委员会(如:审计、提名、道德规范、公共政策、执行、财务委员会等)执行,其作用是向董事会全体会议报告和提出建议,不能做出最后决策。公司的执行经理人员(包括CEO)常常被聘为董事,其任期由董事会确定。
★非执行董事的作用:在美国,非执行董事一般由外部人员担任,75%的董事是非执行董事或外部董事。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其决策的独立性,然而,由于非执行董事缺乏很强的管理意识,使得他们在公司决策上的权威性受到制约,因此,也使得公司的经营者掌握着对公司各种事情的控制权。
★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作用:在美国,许多企业的董事长同时也是首席执行官(CEO),CEO具有很大的权力,是公司中最有影响力的人物。通常,公司的战略计划由CEO与其它经营者共同制定后,再交由董事会批准。虽然CEO要接受董事会的监督,但董事会一般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管理,除非公司面临着严重危机。
★外部审计:在美国的实际操作中,通常审计师由经营者选择,再由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批准,其职责是向受聘公司的股东提供独立审计报告;如果公司有审计委员会,则审计师事先必须就报告内容与审计委员会讨论。
★内部审计:大多数美国公司都有一个内部审计机构,由内部审计师和人数不等的几个下属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师通常由经营者聘用,其职责有两类:一类是向CEO或公司的审计官报告;另一类是向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澳大利亚公司治理模式
澳大利亚的公司治理与英美相似,董事会成员由股东选聘,任期时间为2-3年,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大部分是外部董事,但一般都不是纯粹的独立董事。
在澳大利亚,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较大,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澳大利亚公司股份的至少2%-10%。大型机构投资者一般都进入所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而北美的机构投资者则较少进入所投资公司的董事会。
在澳大利亚,工会的力量也很强大。任期较长的澳大利亚前总理霍克进入政界之前曾是工会领袖。因此,大多数与政府有关的公司以及一些大公司都有职工董事。
在澳大利亚,由于市场较小,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的关系密切。机构投资者认为他们是公司的长期投资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对公司经营者的影响是明显的。因此,公司很多决策往往是在正式年度会议已经做出。 (五)新加坡公司治理模式
新加坡公司治理的特点是,政府对国家几乎所有的工商业实施很强的控制,而政府公司治理进行干预主要是通过持股和进入董事会的形式实现的。新加坡通过三个主要的投资公司控制着政府的50家独资公司,进而对500多家公司实施控制。
在新加坡,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受政府的影响较大。政府通过其控股的公司向所投资的公司派遣董事,而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方向和决策的影响较大。但在日常事务方面,经营者的自由往往较大,只是在连续出现较差业绩时,董事会才会进行干预。
在新加坡,由于大股东与政府有紧密联系,因此,政府作为很多公司的主要股东,扮演着股东与立法者的双重角色。
尽管政府在公司股份中占主导地位,但政府并没有乱用权力,因为随着私有化的进行,政府在很多企业里很快成为小股东就是一个证明。同时,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政府从法律上采取了两个措施来加强小股东的权利:一是小股东在对经营者的行为不满时,可以代表公司提出诉讼;允许小股东提出提案,在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三、几点启示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点启示:
★由于国情不一,尤其是经济发展进程差别很大,在股权结构上不可能一样。所以,在我国,在强调规范股权结构的同时,更应从中国实际出发,发展我们自己的股权结构。
★各国金融制度差异性决定了:美国不允许银行持有公司股份,而日本和德国则允许银行在他们的客户公司持股并代理小股东行使股东权益。这给我国的启示是:银行参股具有可比性,债转股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各国政府在经济发展均不同程度地参与其中,但各国做法的共同点是:尽可能地创造大环境,而不是参与公司的具体事务(包括企业规划)。这对于我国政府下一步改革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各国工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相差很大,如:德国工会积极参与企业治理,而美国工会则认为参与企业治理会影响他们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对此,如何发挥我国企业工会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问题,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均不同程度地受其它国家模式的影响,笔者认为,这可能是一种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行动吧!因为,世界经济趋同化不可避免,因此,我国企业在公司治理模式的探讨上更不应该违背国际大趋势。
★财产权利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分离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产生的前提,没有财产权利的分割,也就无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分割的制度安排和组织设置,从根本上来说,一切财产权利都归股东所有,股东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将部分财产权利分割出来,托付给其它经济主体。不同的企业可以有不同的财产权利分割,这就产生了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并没有一个处处适用的最优公司治理模式。
★注重权利制衡,提高经营效率。上述各国公司治理一般奉行分权制衡的原则,有效控制各方权利,同时,又确保各方权利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行使,互不干扰,从而提高经营效率。
第三节 公司治理与战略的关系
公司治理是企业管理体系的最高层次,是主要的战略管理主体。从企业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企业治理结构要研究的是应当如何构架企业领导体系以确保企业的关键人事安排和重大决策的正确有效问题。管理学的研究认为,人的理性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对经济利益的认识和决策方案的分析不可避免受到个人经验背景和认知模型的过滤和折射。而且,主导人们行为的不但有对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还有人们的习惯,情感、知识结构、兴趣爱好和种种下意识的心理活动。分析经济利益对改革企业治理结构非常重要,但不完全。很多时候,人的决策所依据的并不是对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的计算,而是出于对过去习惯了的行为偏好的剪不断的感情眷恋,出于不愿正视痛苦现实的自欺欺人的心理趋势,出于对亏损项目“再追加一点投资也许就能挽救过来”的一厢情愿的“承诺升级”幻想,等等。从管理活动的实践来看,大多数企业的失败是一个漫长的衰亡过程。可以说大多数企业的垮台都是拖垮的。在漫长的下坡路上,发生变化的往往并不是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而是管理高层的认知模型。这种由于认识问题,由于认知模型刚性化所造成的决策错误,并不是利益机制的调整所能解决的。经理人员的“代理人行为”仅仅存在于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的上市企业之中,而“认知模型错位”问题则存在于所有的企业之中。属于这一类的问题大体有:组织的衰亡过程与原因;企业决策体制的设置(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工作程序;对一把手的制度约束,等等),核心人事安排(董事长、董事、总经理、高层主管的选拔,高层领导班子的构成,董事长的管理生命周期,董事长和董事的评估和撤换程序),也包括高
层领导班子的激励与约束问题,等等。具体来说,公司治理与战略的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治理主体与战略相匹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事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人能干不同的事,不同的事要不同的人来干。所以,公司治理主体的素质、能力、性格和行为模式要与公司战略相适应。很难想象,一个与公司高层观念及能力格格不入的公司战略能够得到顺利实施。所以,要根据战略规划来确定对公司治理主体的要求,这包括对公司治理主体观念、能力和行为三个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也就是评价公司治理主体的标准,以此标准为依据,对现任公司治理层的观念、能力和行为进行诊断,如果不符合标准,就要重新组建新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思路如图11-1所示.
(2)专业委员会结构与战略相匹配。董事会下面设置的若干专业委员会,不同的专业委员会的不同的功能,公司要根据战略规划的要求,适应营造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来建立董事会的各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与战略相匹配,从组织机构上提供保障。
(3)公司治理主体业绩评价与战略相匹配。管理界有一句名言:你需要什么,你就评价什么,他就会干什么,你就会等到什么。所以,业绩评价具有导向功能,要根据战略目标的需要来对公司治理层进行业绩评价,公司战略目标指标就是公司治理层的业绩评价指标,这些指标的实现情况就是公司治理层的业绩状况,即战略导向业绩评价。
第十二章 股东会的出资者所有权
公司制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资本所有者从经济活动的前台退居幕后,只是凭借股权行使出资者所有权,而将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移交给自己的托管人(董事会)和代理人(经理人)。在实践中,出资者所有权的界定和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划分,公司产权内在矛盾的
解决,都是现代公司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章的主题是股东的出资者所有权,主要内容如下:
★出资者所有权的理论分析:在阐述两权分析概念的基础上,对出资者的所有权作一个理论分析。
★出资者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介绍股东大会的具体权利及议事规划。
第一节 出资者所有权的理论分析
一、两权分离与出资者进入企业
在现代公司制企业,资本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企业采取公司制的形式,使得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两权分离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两权分离有多种表述:
★第一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指的是资本的归属意义上的排他性的财产权利与实际运作资本的实物形态的分离。经营权包括对资本的占有、使用、支配、不改变其归属的处分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土地经营、封建制度下的出租土地,属于这种类型的分离。在我国最为典型的是承包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企业的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化经营机制条例》第6条也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二种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这在货币资本或借贷资本与职能资本的关系中最为典型。资本的所有者是借贷资本家,拥有货币资本的所有权,但资本实际在职能资本家手中运用,职能资本家拥有资本的使用权。这里的使用权,实际包括了占有、支配权。马克思说:“货币资本家和生产资本家实际上互相对立,不仅在法律上有不同身份,而且在再生产中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或者说,在他
们手中,同一资本实际上要通过双重的完全不同的运动。一个只是把资本贷出去,另一个则把资本用在生产上。”马克思认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经理,同时资本的所有者就转化为单纯的货币资本家,“而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像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不仅在借贷资本中表现得非常充分,当股份制出现后,这种分离就更明显。马克思说:“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
★第三种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指的是资本的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与实际执行资本职能控制资本的运营的分离。控制权不完全等同经营权,也超出了使用权,它指的是在资本的实际运作中起主导作用、决定资本运行方向的某种权利。如在公司中,如果是董事会主导型治理结构,那么资本控制权就在董事会;如果是经营人主导型治理结构,那么资本的控制权就在经理人。
★第四种是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正是现代公司制企业产权分割的具体分离形式,也是我们以下所在讨论的两权分离。
在现代公司产生以前,随着借贷资本的出现,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时是使用权)的分离就已经出现了。马克思还认为,“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份,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它的资本本身,就其提供的利润范畴来说,也分成资本所有权,即处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本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处在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主收入的资本。”这里表明了如下观点:其一,资本的所有权和实际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即使是用自有资本经营,也可以抽象出二者是分离的。其二,从所有权的角度看,在生产过程之外,凭借所有权获取利息收入;从使用权的角度看处在生产过程之中,得到的是企业主收入。在利润的分割中,资本本身凭借所有权获得利息收入,实际使用资本的职能资本家则获得企业主收入。“利润的一部分现在表现为一种规定上的资本应得的果实,表现为利息;利润的另一部分表现为相反规定上的资本的特有的果实,表现为企业主收入。一个单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另一个表现为用资本单纯执行职能的果实,表现为处在过程中的资本的果实,或能动资本家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
个体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直接在业主个人或合伙人的手中,也不存在资本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问题。而在现代公司企业,股东是大量而分散的,不可能每个人都行使财产的经营管理权,而公司法人又是一个集体概念,由众多的股东来经营管理公司是不可能的。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和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有着专门经营管理能力的专家并集中权利来经营管理公司。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职业企业家,包括具有经营能力的董事和具有管理才能的经理人,由他们来行使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委托代理权。于是公司制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就水到渠成了。
随着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投资者也就是股东,似乎游离于公司经营之外,不仅个人投资的部分无法支配,所有投资者总体也无权经营公司资本。尤其是大量的中小股东自己关心的只是股票价格的涨落、红利的高低,对企业经营持漠视态度。资本的所有者对自己财产的使用情况并不关心,而只关心远离资本的经营的股市行情,这似乎是资本所有权的一种异化。那么出资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采取何种形式来进入企业呢?现代公司便选择了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那就是以公司股东会的形式来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为了保证股东会的意志得以实现,同时组成常设机构监事会,监督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维护出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再就是出资者选择自己的信任托管人董事会来直接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主要成员本身就是股东,董事会按照同资者股东的意志行使经营决策权。
二、股东的责任与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由股东出资组成。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权的出资者。凡投资入股的出资人自然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权利来自于投资,权利的大小以投资的多寡为依据。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政府(政府有时以机构法人的资格进行投资)。
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要实现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可能以分散的个人来实现,必须通过合法的机构来实现。现代公司便采取了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的形式实现股东意志、行使股东职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是由全体出资人组成的机构,是一个会议体机构,即以股东例会形式行使出资者权利。
(一)股东的责任
出资者所有权的行使,以出资人的责任为前提。出资者的责任也就是股东的责任。
★股东的责任首先是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对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均有约束力的公司制度。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大会制订和通过的,股东必须遵守。
★其次是缴足股金。股东投资是实现股权的物质保证,没有足够的股金,公司无法组建,法人财产无法形成。只有以出资为前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承担着公司的经营风险。一旦公司经营失败,其投资就会部分或全部丧失。
★最后是不得抽回投资的责任。出资者一旦将自己的资本以入股的形式注入公司,就形成公司法人资本,不得抽回,以保证法人财产的永续性。出资者可以通过出售股票的形式间接收回投资,但其结果在量上可能不对等。
(二)股东的权利
出资者所有权具体表现为资产受益、选择经营者和重大决策这三项权利。 1、资产受益权
这是财产权利的派生权利,出资者凭借出资额的多寡,相应享有由资产经营中所创造的经济收益的权利,也叫剩余索取权。公司出资者资产收益权包括:
★确定分红的权利。股东按出资比例获取约利和股息收入。
★公司解散时残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按出资比例转让出资的优先权。 2、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为了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出资者需审慎选择经营管理者,行使公司重大人事决定权。
★选举公司董事会组成人选。股东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可以根据出资额的大小选举公司董事,也具有被选为公司董事的权利。
★选举公司监事会组成人选。股东按出资额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选举监事或被选为监事。
★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经营者管理者的监督,以及对经营管理绩效的评价来影响董事会和经理人的人选。
3、重大决策权
股东权利的核心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最终决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审议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如审议关于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及解散等行使投票权。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知情权和监察权。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账簿文件具有阅览权,以及时了解和监督公司经营。
★对公司的经营方向、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股东行使权利须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审议权和投票权。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节 出资者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
一、股东大会的具体权利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审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3)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规则
(一)一般规定
(1)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全体股东,说明原因并公告。
(2)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司法》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4)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改;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5)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公证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6)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临时股东大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4)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
(5)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6)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8)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会应当聘请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出席会议并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出具公证书;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9)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出具公证书,公证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1)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
(2)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得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3)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4)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通知全体股东。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通知全体股东,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通知全体股东,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5)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议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6)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8)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9)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披露。董事会在披露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转送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10)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当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四)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3)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4)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5)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年度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6)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7)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8)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9)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10)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11)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与关联股东存在投资、管理、委托关系的股东亦应当回避表决;与关联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关系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亦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13)公司股份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止转让。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14)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份股东大会决议披露中做出说明。
(15)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16)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17)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18)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19)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天向董事会秘书登记。发言顺序亦按其持股数多的在先。在股东大会召开的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董事会秘书报名,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
(20)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21)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2)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议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23)公司股东大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对股东大会会议的议程和决议事项做出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24)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地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25)股东大会决议事项须向全体股东披露,该等信息披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董事会的法人财产权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是起关键作用的。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具体运作就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董事会凭借法人财产权所行使的经营决策权是公司权利的核心。尽管股东会享有公司重大事务的最终决定权,但不参与公司法人资产的经营决策和具体运作,股东会超脱于公司经营之外,而董事会却直接承担了公司法人资产的经营,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主体;董事会又是连接出资者和经理人的桥梁,
是公司经济活动的统帅部。因此,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建立一个规范而富有效率的公司董事会。本章的主题是董事会的法人财产权,主要内容如下:
★董事会法人财产权的理论分析:阐述法人财产权的内容及行使主体,明确董事会是法人财产权的主体。
★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介绍董事会的具体职权及其行使方式。
第一节 董事会法人财产权的理论分析
一、董事会是法人财产权的主体
企业法人首先得拥有法人财产。企业法人财产,是由出资者向企业注入的资本及其增值和企业在经营期间负债所形成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在续存期间对全部法人财产享有以其名义独立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人财产权虽来自于投资人的出资,在公司终结时须将残余财产归还投资人,但在公司续存期间却是独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法人财产为公司法人直接实际地占有。占有是指人们直接掌握、实际控制和具体管理财产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占有的主体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法律所确定的占有权是来源于所有权并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项权利,它的行使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和所有人的意志是一致的。这里的占有也是排他的,占有只能有一个主体。只有一个独立的主体,占有权能可能是完整的。占有是能动的、自主的,是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占有。“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 也就是实际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
★法人财产为公司法人所直接使用。使用是指人们有目的的改变、利用财产的关系。公司法人对所占有的财产进行有效的利用,使之发挥效能,从而获得经济效益。这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
★公司法人享有收益权。出资者的收益权是凭借资本获取收益的权利,公司法人的收益权是指运用财产并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公司资产运用的收益实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另一部分以公积金的形式转为公司内部资本,如果说股息和红利是股权的实现形式,公积金便是法人财产权的实现形式。因此,公司的收益权一分为二,分别归入出资者和法人。而支薪经理人和职工无收益权,只获取薪金收入。
★法人财产由公司法人自主处置。在市场经济中,对公司资产的处分权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应有的权利,公司法人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必征得股东的同意就可以自主安排生产要素的配置,并对劳动产品进行处分。
从以上法人财产权的四项权能来看,公司法人财产权是独立于出资者所有权之外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完整的权利。到底谁拥有法人财产权?这个看似明确的问题却不得不在此讨论清楚。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股东拥有法人财产权,一种是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由董事会所掌握。我们认为,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权利机构和法人代表机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在公司制企业,公司拥人法人财产权,具体由公司董事会来行使。出资者,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或其他法人股东,都不拥有法人财产权,只拥有出资者所有权。而出资者所有权介入公司是通过股东会的会议形式来进行,由于股东会是会议体形式,再加上现代公司制衡机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机构,董事长才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在董事会才落到了实处。按照各国通行的原则,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是由两个以上董事组成的,由股东会授权的拥有独立法人权利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能对公司的业务方针、经营范围和规模、投资方向和项目、经理人的选择以及其他关系到企业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董事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活动,但其权利的行使必须要通过董事会才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的类型和特点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一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就与股东会形成信任托管关系,股东会把直接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力委托给董事会,而董事会作为受托人受股东会的委托经营公司法人财产。公司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置董事会。从各国的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看,有两种作法:一是单轨制,即公司只设立董事会为唯一的管理机构;另一是双轨制,公司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管理公司的业务。在我国,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机构,也可以说是公司管理机构,监事会只是监督机构,这是另一种双轨制。董事会由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由股东来选举董事,就决定了董事代表股东的意志,从而使公司的经营目标与股东的利益相一致。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内管理公司业务,对外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
根据国际上现代公司的发展状况,可将董事会概括为受托型董事会、监督型董事会和决策型董事会,不同的董事会模式具有不同的作用特点。
★受托型董事会。以受托为特征的董事会对公司财产的责任心最强,对公司战略的介入程度较高。董事会作为受托人在经营公司财产时主要是对股东负责,此外,也对社会负责。因此,受托人有责任确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能够增加公司的财产,至少要避免减少财产。这一作用还意味着,受托人有责任对公司确定的业务以及如何顺利地开展业务做出评估。他们对公司战略的提出、方案的选择和实施参与程度不高,但监督程度较高,对战略实施的结果进行全面的评估。
★监督型董事会。董事会主要充当公司财产的监督人,董事会在确立监督机制方面采取很积极的态度,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一系列方面进行监督,并进行较为具体的检查。监督往往意味着事后的行为,并以事后评估为条件。一般来说,监督型董事会对公司战略的提出、方案的选择和实施不大参与,监督程度最高,参与战略实施结果的评估较高。监督型董事会在德国尤为突出,其监督董事会的权力地位位于管理董事会之上,而且与一般监督型董事会不同的是对公司战略一开始就全面介入。
★决策型董事会。董事会在决定公司业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董事会通过主动、积极的收集大量信息,做出高质量的业务决策,具体由经理人实施经营管理活动。决策型董事会对公司战略的提出、方案的选择和实施参与程度较高,监督程度也
较高,并对战略实施的结果进行全面的评估。在公司战略中的作用发挥得最多。西方现代公司较通行的是决策型董事会制度。我国的公司董事会基本也是按照决策型董事会的模式去操作。
第二节 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 一、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部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设公司发展规划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公司预决算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决策的支持机构。
二、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审议公司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8)拟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9)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10)审定公司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分配方案;
(11)审定公司有关职工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方案; (12)审定公司内部改革方案; (1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4)制订或审定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总经理工作条例、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预、(15)决算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16)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17)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8)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9)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聘请公司财务、法律顾问;
(21)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22)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责任
(1)董事会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遵守公司章程,维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
(2)董事会应当遵循《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接受监事会的合法监督,保证公司各股东的利益。
(3)董事会应当通过忠实履行职责,充分行使职权,运用正确的决策,确保公司资产的不断增值和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
(4)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
(5)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6)董事会应当确保所披露之公开信息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确保所披露信息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或者无保留意见但有解释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8)董事会应当就研究决定有关生产经营、体制改革、重大规章制度制定、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9)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投资者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或在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董事会应当承担责任。
(10)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下列问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l 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较大的中、长期投资计划; l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l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l 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回购本公司股票、发行债券或其
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l 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l 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l 更换董事的建议、董事的报酬事项;
l 董事会报告;
l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l 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的提案;
l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l 董事会认为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l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l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l 监事会提议时; l 总经理提议时。
(3)召开董事会议前,董事长和其他提议人士应将提议及会议议程通知董事会秘书处。秘书处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将会议的议程通知董事,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抄送监事会主席。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4)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5)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当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主持。
(6)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和对董事会讨论事项的表决意见;如委托书未载明授权范围和表决意见,则受委托的董事以被委托董事名义所作的行为视为被委托董事的行为。
(7)作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表决权。
(8)监事会监事、非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临时决定扩大列席会议的人员范围。
(9)会议议案须做成议题,叙以理由,于开会前分别送各董事和列席人员,凡涉及机密部分,应于开会讨论时分送,议毕后,即时收回。
(10)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由董事长酌情就下列方式中择一:投票;举手;其他方式。
(11)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用传真、书面信函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同时将表决情况记录在案,由参加表决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12)董事会会议必须做出记录,记录应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l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姓名;
l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l 会议议程; l 董事发言要点;
l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弃权的票数);
l 出席董事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1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专人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董秘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14)董事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披露其有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并解释和说明董事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董事回避,由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董事会有权撤消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15)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董事会对一定数额(具体由股东大会通过)内投资项目有决定权,超过限额的投资项目须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由董事会组织发展规划委员会或授权总经理拟定,经董事会讨论研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年度投资方案由总经理班子拟定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公司年度投资方案应载明:项目名称、投资额度、用款安排、实施时间、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单位、项目的预期效果等;
★公司收购、兼并、参(控)股、租赁、托管、出售资产等资产重组和资本经营活动,董事会可授权董事会秘书处会同公司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负责前期事项协调,在调查研究、方案比较论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研究决定,重大资产购并、资产出售行为董事会应当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审议、决定投资项目时,必须事先组织人员考察、论证,征求有关专业人员的意见,必要时聘请专家会审;
★董事会在安排讨论研究公司投资项目时,需听取项目建议人或单位的汇报,项目建议人或单位必须向董事会提交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及投资收益测算报告;
★董事会在审议决定公司投资项目时,与会董事必须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体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义务
(1)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l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l督促、检查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l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l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l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2)董事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l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l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l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l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
动;
l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l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l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l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l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出储存; l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l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涉及本公
司的机密信息。
(3)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l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l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l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l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4)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5)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7)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8)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9)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l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l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的文件、记录的保
管;
l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
完整。
l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l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l办理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l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l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章 监事会的出资者监督权
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构,是出资者监督权的主体,出资者监督权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出资者只是在股东会上对公司行使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财产控制权掌握在受托人或代理人手中。出资者处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不得不组成一个日常机构来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代表出资者来行使监督权的监事会便应运而生。本章的主题是出资者监督权,主要内容如下:
★出资者监督权的理论分析:从理论上分析监事会的权利。
★出资者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介绍监事会权利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第一节 出资者监督权的理论分析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股东会是一个会议体机构,只是在例会期间行使权力,实际行使公司权力的则是其受托人董事会和法人之代理人经理人。股东会要避免大权旁落,必须赋予一个权力机构来监督董事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使受托人和代理人的行为与出资人的意定相符,使出资人的利益得到保障。这个行使监督权的机构便是监事会。
社会政治运行的一个重要原理是分权制衡,任何权力都有必要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权力,从而导致腐败。这一原理应用到经济领域也同样生效。现代公司经济实践表明,监督机制是保障权利健康运作的必要条件。公司治理结构离不开监督与制衡机制的运用。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无大小之分,各自在一定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
监事会的权力来源于股东会。在现代股份公司,资本所有者是分散的股东,不可能人人都实施监督,也不可能时时监督,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一个机构,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监事本身是出资人,又是股东会集体的代表,这样,监事也就与生俱来代表出资人的利益,行使监督权。监事会实际是股东履行监督职能的日常机构,监事会一经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就自然接受了监督权。没有股东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权力来自于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或投资机构。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股东会休会期间,监事会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出资人的监督权力,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者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纠正违反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并向股东会报告监督情况,为股东会行使重大决策权提供必要的信息。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含义应该是:接受股东会的授权,履行监督职责,维护股东利益,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要对公司经营管理权实行有效的监督,监督权必须是强有力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的权力应该是强硬的。监事会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咨询机构,更不是“橡皮图章”。有的公司将即将离任的老干部,或身体不好的干部安排进监事会,将监事会搞成养老院、休养所。在理论界,有的学者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时将监事会排除在外,这也是没有道理的。也有人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三者之间已经存在着监督制衡机制,为何还要单独设置一个监事会呢?吴敬琏教授就说:“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由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三个部分组成。”这里排除了监事会的监督权力。如果公司治理结构果真如此,必然是治理结构的缺损和公司权力的失衡。其后果可能是内部人控制泛滥,出资人利益受损。当前国有公司“穷庙富方丈”现象无法遏制,这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职能的弱化不无关系。
二、监事会是出资者监督权主体
监事会是出资者监督权的主体。在现代公司制企业,出资者投资形成公司法人财产,但出资者不可能分散地行使监督权,便将监督权授予自己选举出来的机构——监事会,由监事会来代表出资者行使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的监督权。监事的罢免权同样属于股东大会。监事当选后,组成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有限责任公司视其规模可设1~2人的监事,也可由多人组成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派出。
从公司产权关系来看,监事会与股东会都代表同一个产权主体——出资者。监事会的出资者监督权是由出资者所有权所决定,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出资者监督权的主体监事会是按出资者意志选举产生的机构,出资者监督权又来自于股东会授予,监事会主要成员本身是出资者(除少数外部监事外),他们实际是监督自己的资产运行,以自己的所有权为基础实施的监督应当是强硬的。
作为出资者监督权的主体,监事会具有以下特点:
★监事会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监事会一经授权,就完全独立地行使出资者监督权,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国家公务员也不得兼任监事。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领导人和职工
代表外,其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监事会超脱于公司经济利益关系,以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从而实施公正有力的监督。
★监事个人行使监督职权的平等性。按法律规定,所有的监事对公司的业务和账册均有平等的无差别的监督检查权,监事会主席和其他人不得阻挠或妨碍监事个人行使职权,每位监事均各自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个人履行职责的平等性有利于充分掌握公司经营信息,为有效监督提供条件。
★监事会构成的复合性。监事会成员应由各方面出资者的代表和各方面专家组成。如我国监事会成员来自五个方面: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代表;国家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银行的代表;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被监督企业的有关人士和企业职工代表;聘请的其他人员。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政府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应当是能够维护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清正廉
第二节 出资者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一、监事
(一)股东担任监事的资格 ★能够维护公司权益;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熟悉企业财务和资产监管法规政策等; (二)非股东监事资格 ★能够维护公司权益;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熟悉企业财务和资产监管法规政策等;
★监事人选必须是社会知名人士或某一领域的专家;
★职工民主产生的监事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3年;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监事、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
★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四)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在监事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监事有权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监事有向监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本条例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报酬;
★监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监事违反本条例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监事执行职权时超越权限或没有依照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当进行赔偿。
二、监事长
(一)监事长的地位、资格和选任
★监事长由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选举产生或解聘; ★监事长任期与监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人选应具有高素质,众望所归、严于律己、资历深厚、公正无私。 (二)监事长的权利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三)监事长的责任
★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做好监事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三、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职权
★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公司业绩的经营状况;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必要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监事会会议;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应公司经理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其他规定的职权。 (二)监事会的义务
★向股东大会汇报监事会工作的情况; ★对股东会议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检查公司财务、业务状况并得出结论、 ★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情况报告;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报表审查意见提出报告; ★公司授予监事会其他职权,报告履行义务情况; ★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义务; ★其他规定义务。 (三)监事会的责任
★对公司的责任:监事会对公司负有监督与检查的责任,若因监事会没有尽责造成公司损害的,要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第三者的责任:若监事在执行业务中因违反法令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他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实行会议制,每年定期召开2次监事会会议;
★经公司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载明会议事由、时间、地点、议程的通知送达中;
★监事会会议应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必要时整理了会议纪要分发各监事。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政府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持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的,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者须包括有关各方的代表。
第十五章 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人不具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似乎并不是公司的重要角色,但是经理人却行使公司法人之代理权,代理法人在一定范围内实际支配着法人财产。出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乃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与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的行使密切相关。本章的主题是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主要内容如下:
★经理人法人代理权的理论分析:从理论上分析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 ★法人代理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介绍经理人法人代理权的主要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第一节 经理人法人代理权的理论分析
一、经理人是法人之代理人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人是个至关重要而又最难担当的角色。作为公司经营执行机构,经理人既要贯彻经营决策者董事会的意志,又要面对公司职工和市场,处理好企业内外关系,最终还要以公司经营绩效来使出资者满意。由于公司经理人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不是经营决策者,但却处在公司经济活动的第一线,这常常使经理人处于很尴尬的境地。因此,公司经济实践向人们提出了经理人之法人代理权的问题。
经理人是一个集合概念,它不是指单个的自然人,而是指一个机构。经理人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控制并领导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共同构成,总经理为其首脑。在西方一些国家,企业董事会之下设立行政执行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这些机构均对董事会负责,直接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机构最高负责人称首席执行官(CEO),实际就是总经理。目前我国理论界所说的经理班子、高级经理阶层、经理人员等,大多是指一般含义的经理人,并不包括中下层专业管理人员。经理人由董事会任免,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经理人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并隶属于董事会的代理机关。经理人可由董事或股东担任,也可以不是董事或股东。
从公司产权关系看,经理人是董事会之代理人,也就是公司法人之代理人。认识这一关系是界定经理人代理权的前提。经理人作为经营管理者,只是公司资产所有者的高级雇员,不是资产所有者。尽管某些经理人拥有部分股权,但他们不是作为股东进入公司,只是以高级雇员进入公司,通过聘用契约与公司建立关系。经理人进入公司,不直接与出资者——股东发生关系。出资者只有一个非常设的会议机构——股东会,不能履行一般法人权能。因此,出资者选择了自己的托管人——董事会来决策公司事务,并代表公司履行法人职权。董事会由此与经理人通过有偿聘任,建立起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法人机关,是经营决策者,而经理人是董事会委托的对象,是经营执行者,是法人之代理人。经理人受聘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和意志下行使经营指挥权,也就是法人代理权。
法学界也有一种相近的观点,认为经理职权依公司章程和契约规定而授予,
属于委托代表权或代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3条还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国有公司,经理人作为企业管理劳动者与生产劳动者一样,既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人,又是某一国有公司的支薪聘用人员。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利能力为标准,选聘适合于本公司的经理人。经理人作为董事会的意定代理人,拥有代理管理权,包括经理人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和在诉讼方面及在诉讼之外的商业代理权。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在于:其一,经理人作为意定代理人,其权利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意志限制,如营业方向的限制、处置公司财产的限制等。超越权限的决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规定为重大战略的决策,要报请董事会决定。其二,公司对经理人是一种有偿委任的雇用,经理人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经营好公司事务,董事会有权依经理人的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并据此对经理人做出奖励或激励的决定,并可以随时解聘。
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追求的目标是不同的。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要求经理人尽职尽责,执行好经营管理的职能,以便为公司取得更多的“剩余收入”,而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所追求的,则是他们本身的人力资本的增值和提供人力资本、进行管理劳动所取得的收入最大化。
因此,在经理人握有很大权力的情况下,董事会尤其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经理人的经营绩效(包括公司的盈利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社会公益方面的表现等)对他们实现激励。
此外,经理人在公司外受到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竞争约束。市场约束迫使经理人兢兢业业地工作。董事会则要运用若干监督和评审手段,包括对公司进行审计和任命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财务经理等手段,尽可能准确地评价经理人的代理绩效。
二、法人代理权责任原则
在现代公司制企业,法人代表机构是董事会,法人代表是董事长,经理人行
使的是法人代理权。如何划分法人和法人之代理人的责任则是公司实践中的一个新问题,明确法人和法人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题中之义,也是公司健康运转的必要前提。分清法人和法人之代理人的责任关键在于代理人是否在其代理权限内行事。就此而言,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习惯和公司经济实践,可以概括为以下责任原则:
★代理人在法人授予的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作为委托人,不仅通过授权赋予代理人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应承担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责任。但是,如果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便利条件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的法律行为,则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如果给委托人带来财产损失时,代理人和第三人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除此情况以外,作为委托人的法人,不能因某项代理行为对自己不利,而以代理人滥用职权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例如,代理人根据代理权,将取得的应给予第三人的财产据为己有时,法人仍应对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法人与代理人之间,法人还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自己的损失。不过,这对第三人来说是没任何关系的,这种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便于追究违法代理人的责任。只要法人的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在实行代理权有关内容时发生的,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应由法律人承担完全责任。
★代理人超出法人授予代理权的权限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法人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或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活动,民法上称为无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不能成立的。这种代理行为,并不是法人的授权行为,而是无权代理人自己的行为,所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的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不被法人追认时,不知情的第三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第三人如果知情时,其后果应由他自己负责。在实践上,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超出代理权限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往往造成经济责任纠纷,由此,应当明确委托人、代理人、第三人三方的责任。一是要规定代理人必须按委托书上规定的权限进行代理活动;二是要求代理人在签订合同、行使代理权限时出示授权委托书,第三人应核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范围、委托人的签名、盖章等。
★法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超出了本法人的权力能力,代理人按其授权实施法律行为后,其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机构的有关成员和代理人共同承担。在经济
实践中,有些法人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或职权范围,授权自己的代理人随便签订合同,甚至进行违法活动,这样对第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人机构的某些成员和代理人应共同对法律行为承担责任,连带担负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节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名责任和不得兼任其他营利组织的责任。经理人应在公司所编制的各项花名册上并负其责任。经理人员有数人时,应由总经理和主管编制各项表册的经理签名负责。另外,经理人不可兼任其他营利组织的经理人。未经董事过半数的同意,经理人也不许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若违反此规定,公司可要求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三、法人代理权界定
从理论上说,董事会作为法人机关行使经营决策权,经理人作为代理人经授权行使经营指挥权,但在实践中,两权的划分却很难界定。在代理人的代理实践中,究竟可以代理哪些权限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代理权的界定必须分明。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人由董事会聘任解聘,经理人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
这里只是对经理的代理权做出了总体上的规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上述代理权将分解代理,具体体现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
在上述八个方面的代理权限中,经理人,尤其是总经理行使管理内部事务职权不成问题。但在代理权的前两项:“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及“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这必然涉及到与其他法人之间的关系。如组织实施经营管理,经理人就不得不进入市场,与其他法人直接发生往来,而经理人的市场行为要等待董事会集体投票决策后再实施,显然不行。经理人要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也必然要与政府部门和其他法人发生联系。如果一切等待董事会拍板,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权就无从谈起。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经理人面对市场竞争,不可能万事等待董事会决策后再行事。实际上,董事会的决策信息源还是来自经理人,董事会重大决策往往也由经理人拟订,仅由董事会拍板而已。董事会成员也往往不像经理人是经营的行家里手,只是制定政策和战略的某一方面的专家。因此,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更具实际意义。
由于经理人处在市场经济的第一线,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向经理人倾斜很有必要。但从法律关系讲,经理人不具有法人代表权限,而只有代理权。代理权由法人机关董事会委托授权产生,在代理权限内代表法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为有效行为。经理人在公司中接受董事会授权代理对内事务管理和经营指挥,对外有诉讼方面及诉讼之外的商业代理权限,这种法人代理权也叫经理权。我们认为,经理人之法人代理权应包括代理管理权、代理指挥权、代理诉讼和签约权。
★首先,经理人应具有代理管理权,即管理企业日常行政业务活动,而对市场有相机处理经营业务的权力。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全部营业上的事务,均由经理人管理; (2)非经特别授权,与营业无关的事务,经理人员无权处理;
(3)公司同时经营数种营业,而各种营业之间有主从之别的,可在公司本部和分公司分别设置经理人,也可就几个分公司设置经理人;
(4)各经理人的代理管理权限于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一个分公司或者数个分公司。公司本部与各分公司的代理管理权限却限在各自经理的范围之内。
★其次,经理人应具有代理指挥权,即指挥企业的生产和流通,组织企业劳动力、资本、物资的有效配置和运转。经理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组织者和指挥者,企业生产者直接听命于经理人的指挥,接受经理人的监督管理。企业资本和物质资料由经理人支配,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经理人将生产劳动者和物质资料有效地组合起来,实现委托人的经济目标。
★再次,经理人应具有对外代理诉讼和签约权。经理人的对外代理权限需严格限定。一般来说,经理人不具有法人代表身份,有关诉讼和对外商业往来不具有法人效力。因此,经公司法人书面授权之后,方可取得代理诉讼及必要的签约权。经理人应具有代理签约权,公司的对外业务活动,与第三人发生经济关系,可代表法人做出决断,实施有效代理签约。这里当然不涉及公司资产的转移。
为了科学界定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防止无效代理和越权行为,应对法人代理权作以下具体要求:
(1)经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公司的营业主体,因此,凡营业所涉及范围即为其代理范围。(2)经理人代理权的内容包括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方面的一切对内对外的必要行为,但
营业上的让与、废止、分公司的设置及与营业无关的社会交往行为,经理不得为之。
(3)为防止代理权的滥用,可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全体或其中数人,让其行使管理
(4)代理权范围以公司章程和书面授权为根据。经理人的代理权限,有法定范围,即可在关于公司营业方面的一切行为行使代理权限,但是必须要有公司董事会的书面授权。
第二节 法人代理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一、总经理的任免
(1)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总师若干人,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3)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4)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十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擅于经营管理;
★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5)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三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因辞职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6)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7)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8)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二、总经理的职权
(1)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为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业务报告或在股东大会上作公司业务报告; ★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改革方案; ★拟订公司有关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提请董事会聘任及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并根据其工作业绩,决定对他们的奖惩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生产建设和经营工作;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3)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做出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4)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应提请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三、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1)总经理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党委、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2)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和工序服从原则,处理好与主发起人及其他关联企业的关系。
(3)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4)总经理应当充分依靠职工群众,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好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积极开拓市场,推进内部改革,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发展持续化、利润最大化,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5)总经理应当做到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6)总经理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7)总经理必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8)总经理与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9)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外,总经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10)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
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11)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到其他公司兼职,自行到其他公司兼职的,其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董事会制止其停止兼职行为和做出相应处理。
(12)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令、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当总经理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因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造成损害时,总经理不承担责任。
(13)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下列问题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公司内部改革方案;
★公司有关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除;
★提出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师及财务负责人人选建议及对他们的报酬和奖惩意见;
★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草拟的其他重要方案; ★总经理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四、总经理的管理机构
(1)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2)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3)总经理班子分工应当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班子人员在工作中必
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做出决定的问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互相通气,并向总经理报告。
(4)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厂和分子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部、处、室行政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5)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缩编和扩编职能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6)各分厂、分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本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分厂、分子公司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7)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经理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本系统的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五、总经理的议事规则
(1)总经理的议事事项:
★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有关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活动和内部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上述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3)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事项做出决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情况的义务。
(4)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
代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5)总经理议事会议应作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6)出席人员、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总经理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的适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经理班子成员、副总师参加,讨论和研究本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的各项议事事项。
★每月召开一次公司行政例会。由总经理主持,经理班子成员、副总师及直属生产厂的党政工负责人、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通报当月公司生产经营等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今后工作提出要求。
★必要时由总经理商请党委书记共同召集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参加人员由总经理商请党委书记共同提出。
(8)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有关经理班子成员负责的非建制的专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经理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可召开本系统的工作例会。
六、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1)公司发生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显示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大额银行退票;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和重大行政处罚等。
(2)公司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在《生产经营合同书》、《后勤保障合同书》范围以外并且金额达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与关联法人签署的一次性协议,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显示的净资产百分之一以上;
★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十二个月内签署不同协议达上述标准的; ★公司向有关关联自然人一次性支付的现金或资产达10万元以上; ★公司向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支付现金或资产达到上述标准的。
(4)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工作条例规定的或者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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