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云计价格[2002]63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6.18 【实施日期】200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 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2]635号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0]474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提高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2
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
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坚持以配套建设为主的原则。对按规定必须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和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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