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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用好新条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讲稿.word

2021-07-13 来源:独旅网



提 纲

一、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二、《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情况
(一)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架构和内容

(二)新《党纪处分条例》“新”在哪儿?

1、以党章为遵循,维护党章权威。

2、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起来。

3、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标杆和戒尺。

4、体现了管党治党必须“全面”和“从严”的要求。

三、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的五大亮点亮点一是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亮点二是明确提出“六大纪律”类型
亮点三是把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
亮点四是列出明确可依的“负面清单”
亮点五是融入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

四、《党纪处分条例》对纪检工作的指导意义

1、《党纪处分条例》取消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的条

款,做到“纪法分开、纪法各表”
2、违纪主体限定在党内的范围,具体明确,理顺了党纪处分与其他责任追究制度的关系
3、规范的行为、领域和内容指向性更明确、具体,内涵也更丰富,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4、纪检干部要做学习践行的表率。

5、纪委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学好、用好新《党纪处分条例》

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今天我向大家汇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些心得,由于本人水平有限且时间较为仓促,学习领会的还不够深入、全面,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201510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

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两

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在我们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

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

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

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

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因

此,深入学习、贯彻两项法规,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规范和党的纪律要求,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树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

下面,我就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谈谈个人的学习体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二、《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情况

三、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的五大亮点

四、《党纪处分条例》对纪检工作的指导意义




一、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既具有巨大的政治优势,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几年来从严治党的实践表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与此同时,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必须加以修订和完善。

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 12 月颁布

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政治纪律规定不突出、不具体,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谈

一下在检查室的体会,违纪与违法的关系)。三是主要违纪

情形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覆盖全体党员。作为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从严治党只是管住“关键少数”还远远不够,用党规党纪管住绝大多数才是重构政治

生态的“良方”。四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

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

另外,实践反映出原条例还存在学习掌握有难度,难以普及,导致成为纪委专用的,而不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



党员应遵守的纪律底线;定性的语言多定量的标准模糊、界限模糊,弹性较大,操作性不强;违纪主体多而复杂,条例难以对所有违纪行为予以明确规范,致使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难以适用条规、甚至找不到可用条规等等问题。

纪律是党的生命。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无数案例证明,党员

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

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

前面就是治本。因此,《条例》必须解决以上的突出问题,

规则在先,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使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于以上情况,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是当务之急,迫在眉睫。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二、《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情况

(一)新《党纪处分条例》的架构和内容

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万余字,修订后的条例

3 编、11 章、133 条、1.7 万余字,分为“总则”“分

则”和“附则”等3部分。不仅体例、长短发生了变化,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甚至达

100%,可谓是“脱胎换骨”。

总则分为五章44条,新增5条,删除1条,合并4条,另有5条新增了款项,还有部分进行了个别调整。

一章5条,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作出规



定,新增了第三条,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第四条中,明确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表述,体现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新原则、新要求。

二章10条,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受处分的影响等作出规定,新增第13条,即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些个别调整,如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撤销某个党内职务时必须撤销最高职务;对解散的党组织中的不符合条件的党员处理,增加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等内容。

三章11条,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取消比照处理内容,调整了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条款内容,其中将从重、加重条款由6项减少到3项,新增了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其中减少了内容作为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的主要内容。

四章8条,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这章内容是变化比较大的,新增了4条,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值得注意的是第三十二条,对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的党纪处分予以明确;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等内容。

五章10条,对预备党员违纪及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



以及处分决定的执行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最长时限。取消了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定义。

分则部分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

涉及6 章共85 条,分别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

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

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这里,需要明确一下相关的概念:

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这次修订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



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组织和党员违反上述六类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需

要说明的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

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5 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

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人心向背,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

则中“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涉及18条,占分则总

条数的21.2%、“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涉及17

条,占分则总条数的20%、“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涉及25 条,占分则总条数的29.4%、“对违反群众纪律行

为的处分”涉及8条,占分则总条数的9.4%、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涉及13条,占分则总条数的15.3%、“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涉及4条,占分则总条数的4.7%,从条款数上和比例上可以看出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反映出当前需要规范的核心和侧重点。

如:“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目前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反映最强烈,对腐败最痛恨,对改进作风、廉洁自律要求最迫切。仅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3085起,处理71748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646人。今年19月全国查处违反中



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数据来看,高压之下,查处问题数、处理人数和党纪政纪处分人数仍高达23515件、31693人、20478人,且9月份的相关数据较之8月均有

增长。如果没有纪律这条“底线”,没有监督执纪问责,这

些党员干部还将会滑向怎样的深渊?新《党纪处分条例》抓住这个最突出问题,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及反腐败斗争中最新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

则中6类违纪行为调整的情况主要有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52

条)、对抗组织审查(57 条)、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58

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61 条)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

工作惯例(62条)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66条),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67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68条),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75条),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76条)等违纪条款。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权权交易(81

条),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82 条),赠送明显超出

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84 条),违规取得、

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87 条),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

营利活动(89 条),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




金(97条)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

吃大喝(99 条),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103 条)等违纪

条款。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

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105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107条)等侵害群众利

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收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110条),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111条)等侵犯群众知情

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114条),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118条),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119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120条)等违

纪条款。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

126 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128 条)等违纪条

款。

1.

附则”部分4 条,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

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

容。从旧兼从轻原则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

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

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

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二)新《党纪处分条例》“新”在哪儿?

1、以党章为遵循,维护党章权威。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遵循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此次《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2、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起来。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要严于国家法律。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如果党员都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党的先进性更是无从体现。所以,在管党治党中要坚持高标准在前,把党规党纪立起来、挺起来,党员不能踩到法律底线上,也绝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

3、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标杆和戒尺。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1016日,连续发布重磅消息:周本顺、杨栋梁、潘逸阳、余远辉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给大家读一则关于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周本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吃喝,频繁出入私人会所,生活奢侈、挥霍



浪费,违反中央精简会议文件、改进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礼品,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家风败坏、对配偶子女放任纵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私存涉密资料,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周本顺身为中央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周本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不同以往,此次通报通篇“纪言纪语”:看标题,“严

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之中没有了以往经常出现的

违法”二字;看正文,过去惯用的“收受贿赂”、“行

贿”等字眼也不再出现,行文布局主要体现违纪问题,而非违法问题。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就充分反映了这一改变,在分则6类违纪行为均使用了明确、通俗、具体、细化、清单式的语言进行表述,实现了党员的思想、

行动、工作、生活等的全覆盖,既是一份“负面清单”,明

确列出对党员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内容细化,可以“对

号入座”,可操作行强,做到了有规可依;又是一个行动标

杆和戒尺,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行为标准和底线,也为党员拉起了全天候通电、不可碰触的高压线,利于抓早抓小。

4、体现了管党治党必须“全面”和“从严”的要求。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对原有条款中不少违纪情形只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情况做出调整,明确“六大纪律”是



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和底线,规范对象“全覆盖”“无例

外”,规范领域和内容的“全覆盖”,绝不允许有特殊党员

存在。规范对象和领域的拓展,既是“全面”,也是“从

严”,全面意味着从严,从严也体现了全面。对广大党员来

说,全部被纳入规范对象,这本身就是一种震慑,意味着制度笼子越收越紧、越往后执纪越严,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的五大亮点

体来看,此次《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目标明确、定位精准、逻辑清晰,为执纪监督提供了新的依据,具有五个方面的突出亮点:

点一是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本次《条例》修订是在200312月原《条例》基础上进行的。随着党情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党的执政环境的日趋复杂,原《条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没有很好地与国家法律进行对接,一些条款与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区分。这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国家法律规范等同于对党组织和党员纪律标准的现象,本质上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在执纪中也容易陷入纪法不分、相互重叠的困境。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也强调指出,要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为了真正实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此次《条例》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去了与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和内容。据统计,新《条例》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重复的条款。在此基础上,为了明确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进行规定,《条例》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进行了解释,例如,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说明,删除了已有与法律重叠的条款,但并非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进行违纪处理,从具体内容看也真正做好了党纪严于国法。

亮点二是明确提出“六大纪律”类型
此次《条例》对违纪类型的重新划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意义。原《条例》中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样的分类看似全面,实际上不仅内容上与法律大量重复,而且也存在相互交叉冲突的可能。新《条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这样的划分,逻辑清晰、重点明确,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
质,做到了“纪律姓‘纪’ 亮点三是把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
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新修订《条例》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纪



律是党的生命,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我们党是肩负着历史使命的政治组织,必须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把政治纪律摆在“六大纪律”的首位,充分反映了政治纪律是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中央纪委在对《条例》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五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人心向背,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这说明政治纪律是“六大纪律”的重要核心,在党组织和党员心中必须排在第一位。从具体实践层面来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大量腐败案例也表明,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陷入腐败深渊,本质上都是由于没有严守好政治纪律。

亮点四是列出明确可依的“负面清单”
开列“负面清单”是此次《条例》修订的突出亮点,“负面清单”将一些抽象的要求规定具体化、形象化,更加利于《条例》的实际操作,也有助于学习理解。以往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过程中,由于有一些违纪行为在原《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不易量纪的现象,也出现了不同地区对同一违纪行为量纪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这大大降低了《条例》执行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为了杜绝这样的问题,此次《条例》明确列出“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特别是对一些新出现的违纪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真正实现了党组织和党员有纪可依,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有据。

亮点五是融入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八届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



效,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教育等要求和活动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应当也必须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这些方面的探索和经验,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一系列内容纳入条例。可以说,新《条例》集中反映了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政治智慧,也体现了党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政治勇气和决心。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我们党多年来始终坚持的治党理念,但是在党规党纪方面也确实经历了不断发展健全的过程。《条例》的修订正反映了党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党规党纪的特定规律。可以说,新《条例》回应了新问题、总结了新经验、提出了新要求,为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利器。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当前党面临的“四大考验”
四种危险”仍然存在,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依然繁重。因此,我们还必须不断推进《条例》的执行,不断总结新的经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

四、新《党纪处分条例》对纪检工作的指导意义
1、《党纪处分条例》取消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做到“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有利于纪委集中精力做好执纪监督问责工作,履行好监督职责,避免“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

2、违纪主体限定在党内的范围,具体明确,理顺了党纪处分与其他责任追究制度的关系,解决了条规适用困惑,定性有差异,执纪实效受影响等现实问题。例如,《行



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政纪处分纳入法治化轨道。《党纪处分条例》取消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等作为违纪行为主体,适用范围明确限定在党组织和党员,做到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违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各就各位、各负其责”在党纪处分后建议给予党外处分时,党纪的错误名与政纪错误名无法对应,造成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一致,严重影响了纪律的严肃性。如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3、规范的行为、领域和内容指向性更明确、具体,内涵也更丰富,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解决了原《处分条例》规定的很多违纪事实描述部分多为定性描述,缺乏定量描述,处分标准不清晰,自由裁量空间大,处罚可能畸轻畸重,惩处宽严不一,影响纪律处分的公信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等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纪检干部学习、掌握、运用和执
4、纪检干部要做学习践行的表率。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干部必须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措施,坚持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学习,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结合工作实践,做到学深悟透、学以致用,带头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坚持从严执纪,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联系实际带头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5、纪委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贯彻执行

《准则》和《条例》,各级纪委必须发挥带头作用。把纪律

挺在前面,是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又一次深化。要坚守党章赋予的职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既要立足当前,聚焦目标任务,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要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转变惯性思维,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到执纪审理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准绳,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王岐山同志9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

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州直各级纪检机关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坚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

抓小、动辄则咎,综合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把纪

律立起来、紧起来、严起来。要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和案件审理坚持用纪律对照,在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中体现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等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

州直各级纪检机关认真落实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是否有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是否按照两部党内法规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是否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对于



那些“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等贯彻执行不力的问题,对于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的现象,要批评教育、坚决纠正、督促整改、严肃问责,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要加强对两部党内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注意收集整理、调研分析贯彻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深化政策理论研究,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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