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 法 教 案
王 鑫
政法系
2015学年度 第2学期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 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八章 物 第九章 民事行为 第十章 代理
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
参 考 资 料
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法国民法典 8.德国民法典 9.日本民法典 10.台湾民法典 10.苏俄民法典 二、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
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这是我国刑、民分立的第一个民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覆亡了。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但也未正式颁行。南京国民党政府以上述两草案为基础,借鉴法、德、瑞士、日本等国民法某些原则和条款,于1928年5月到1930年底制定民法典,分五编(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陆续公布。它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民法典,至今仍施行于台湾省。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 “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无民法典,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市民法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5年《中华民国民法草案》
1929.5.23公布《民法》总则
狭义的民法,仅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和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民法典,通常所称的民法系指广义的民法。
(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一定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我国无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制定民法典时机不够成熟,民事活动急需规定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在此情况下,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通则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款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不仅包括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
(四)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部门法)
民法 狭义(规范学、解释学)* 民法学(法学学科) 广义(哲学、社会学、史学等)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与性质。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
人的社会生活 人身--人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条件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一)财产
财产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二)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体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归属)和动态财产流转关系;
静态—所有关系(所有权等)
财产关系
动态—流转关系(债权等)
调整:调节、整理,使之条理化、秩序化
法律调整: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民法调整的特点: 自主、任意、选择、救济
(三)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有以下特点: l.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的建立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主和自愿; 3.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一般是平等交换、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一)概念和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人格权—人格关系
人身利益 身份利益—身份权—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指与公民、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如生命、健康、姓名、名誉等;
身份关系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平等、独立地享有人身利益,并平等的受到保护。 2.与人身密切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因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它一般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3.民法调整的并能用民事方法加以保护的那部分人身关系
多种部门法都涉及人身关系, 民法概括并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各种人格权和身份权,并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权,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法、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是用行政制裁和刑罚的方法。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针对世界上这么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了便于研究他们的共性和个性,比较法学家们使用了“法系”概念加以合理的分类,用它来涵盖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传统、实践和意识的同类法律体系,在当代法学特别是在比较法学和法理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当代法系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民法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所以民法的沿革需从罗马法讲起。
一、罗马法的编撰及其影响
BC451-450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已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公元6世纪《法学阶梯》、《学说汇纂》等法律中的私法部分对后世影响巨大。
TCI品牌价值为267.12亿元
最早成文法
罗马法对罗马奴隶制时期已较为发展的商品经济关系作了详细规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民法法系的形成,其法学理论基础与体系基础是罗马法。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为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为统一法律,法典编撰运动随之兴起。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法系法典的一个典型。 实、程分立先河《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的体系为基础,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是继1804《法国民法典》之后影响最大的民法典,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部法典。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进入20世纪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分别以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各自的民法典。 20世纪初叶,在内容上具有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制的先河。《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亦如此。
《日本民法典》实行民商分立制。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于1994年10月通过,第二部分于1996年1月通过,第三部分尚未颁布。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民法在西方社会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一直有重刑轻民的传统,民法并不发达。
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的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未公布,清王朝即灭亡。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分编分期公布施行。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制。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的组成部分民法典在内地失去效力。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主要依赖于指令性计划文件和直接管理经济活动的各项经济行政法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民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被大大削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进行,颁布了不少民事法规和具有民事内容的法规,并颁布了一批民事单行法。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最早反映商品经济的法律
实程分离
民商合一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1986年4月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民事立法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是我国新时期最重要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之一。《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不仅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的确立,而且使我国民事经济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建国后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组织起草我国《民法典》,1954年、1962年和1979年起草、1982年5月完成,上述民法典草案,均因政治、经济以及学术观点等原因,均未能颁布施行,第四次起草工作已做完。
第四节 民法与民法学体系
一、民法体系
(一)现行的民法体系
民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面非常广泛,庞大的民事立法相互之间构成统一的整体,成为一个体系。科学的民法体系应有总则、分则之分,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如果从1986年4月《民法通则》的颁布为界碑,至1999年3月《合同法》颁布为止,我国民法体系可以做如下表述:
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
民法通则是以传统的民法典总则部分为内容的基干,对传统民法典分则的一些内容作了简要规定,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主要民事法律
《合同法》的总则基本反映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分则对各种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婚姻法》、《继承法》对婚姻和继承关系作了具体规定,基本上相当于传统的民法典的亲属编和继承编,因此这三部法律是民事基本法的组成部分,分别是合同、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基本法。 3.商法、知识产权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制,在学理上称为商事法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成为民事特别法。
知识产权法包括的 《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也属于民事特别法。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规中的民事部分,也是民事特别法的组成部分。
(二)未来的民法体系
未来我国民法体系的重点在确立民法典的体系,主张民商合一制。新的民法典在体系上作了重大的调整。(参见《〈民法典〉草案》)
二、民法学体系
民法学的体系基本取决于民法体系。有民法典的国家的民法学体系基本与民法典相一致,我国现民法典还未颁布,所以大学法律专业民法教科书中,一般是根据现行民法体系,以《民法通则》为主线,参考外国民法典体系及民法学体系而形成,本书的体系亦如此。 (一)总则 (二)物权 (三)债权 (四)继承权 (五)人身权
(六)亲属权(另有教材) (七)知识产权(另有教材) (八)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 (九)商法(另有教材)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的渊源”是指法赖以确定的根据及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在内,狭义仅指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实质渊源是指法理学研究的对象,部门法学在研究本部门法的渊源时一般仅限于其形式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民法的形式渊源也就是民法的效力渊源,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
二、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
直接渊源、间接渊源
主要渊源、次要渊源
三、习惯(无)
在国外民法中一般将习惯作为法的渊源,无法律规定时,依习惯。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在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如1950年《婚姻法》有关通婚的效力问题。
从法理上讲,习惯必须有法律承认有法律效力后才能成为习惯法。在我国法律对习惯的效力未作一般规定而具体规定又少的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形式认可的习惯,可视为习惯法。
四、判例(无)
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判例制,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但从法律上看,不能说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一般说仅有指导或参考作用。。
对于在我国是否应当实行判例法制度,学术界认识不同:
1. 应当实行判例法制度;
2.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事实上是民法的渊源; 3. 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我国不应实行判例法制度(本书15页)
五、法理(无)
法理是指法律的原理,又称法律的自然道理。教科书、学术著作、外国立法例、判例均可作为法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但法理的作用不可忽视。
法理作为法律的渊源早在罗马法上已存在,“法学家的解答”是法律渊源之一,作为罗马法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学说汇纂》,其内容是法学家的著述,包括法学家的评论、法律解答汇辑、法律问题汇辑及其专门论著。
开法理为法源之先河的是1907年颁布的《瑞士民法典》,该法典的第1条、第2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我国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典参考《瑞士民法典》作了简明的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均未将法理作为民法渊源,但法律的学理解释、法学著作、法学原理,对法官裁决案例实际上起着重要的作用。通常在无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直接适用基本原则,在适用基本原则也难以处理的情况下,可采用正确的学理处理个案。这是各国的通例,对此我们也可借鉴。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在什么事件发生效力。正确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正确使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即适用于哪些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我国民法适用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动产适用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中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海、领空,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地方,即我国驻外的领使馆内,以及我国驶出国界的轮船和航空器内。具体地说,由于民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其适用的地域也不同:
1.中央制定颁布的民事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地方性民事法规在地区内有效。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的时间和失效的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在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一)生效
1.公布之日;
2.公布之后一段时间再生效 (二)失效
1.直接废止;
2.新旧抵触的部分失效;
3.颁布决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三)溯及力
民法的溯及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如《<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3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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