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二、用自己的语言详述合同的几种形式及各自的优缺点,合同订立的过程(即要约与承诺的形式),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变更应如何处理,以及合同发生争议后如何处理,乃至合同如何解除的全过程。
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优点:简便易行。缺点:信誉较低
2.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优点:不易发生争议,即使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容易解决。缺点:书面形式较口头形式复杂。
订立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置书面协议的过程。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各方就合同条款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即要约与承诺的形式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因为变更可以终止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还是应当履行,否则就是违约。
解决当事人间的合同争议,有四种可以选择的途径,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是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捷、专家断案、气氛平和、保密性强、裁决具有终局效力等特点,诉讼是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发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三、在路基施工过程中,遇有下列原因使工期拖延:
1.业主拟将某段路基改为高架桥(处于关键线路上),在口头通知承包商两个月后才下发正式文件和变更图纸;
2.在土方开挖(不处于关键线路上)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 3.6~8月份施工时遇到季节性降雨,雨量与往年相近;
4.在设计图纸中指明的借土场经取样试验,不能用于路基填筑(处于关键线路上),必须重找借土场,为此花费了7天时间。
承包商就上述问题按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及补偿停工期间窝工损失的申请。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并详述其原因。
1. 同意索赔及延期,并办理变更手续;理由:在口头通知承包商后两个月才下发正式文件和变更图纸,使得承包商在这两个月内无法施工或者不能大面积施工,由此造成窝工和延期,特同意索赔及延期,并办理变更手续。
2. 不同意索赔及延期,并办理变更手续; 理由:因为不处于关键线路上,所以对工程的影响不大,特不同意索赔及延期,并办理变更手续。
3. 不同意索赔及延期;理由:在造价里的措施项目费里已经有雨季施工费了,所以不用再做索赔及延期。
4. 不同意索赔,同意延期,并办理变更手续。理由:因为借土场的土不能用于路基填筑,属于业主方的责任,但是施工方又没有什么损失,所以不同意索赔,同意延期,并办理变更手续。
说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几种,并把各自所用的原则及其原则包含的意思用自己的语言陈述。
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
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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