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1. 为了保障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2. 本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 第三条 定义
1. 动火作业:指对涉及火源或产生火花的设备、设施或部位进行焊接、切割、喷灯、打火、喷焊、热剪、点焊、电焊等作业,或通过燃烧装置点火或加热操作的作业。
2. 动火许可证:是指化工企业根据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要求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查、评估后发给作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其可以安全进行动火作业。
3. 动火区域:指化工企业内划定的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 4. 动火人员:指具备相关技能和证书的人员,可以参与化工企业的动火作业。
5. 动火管理人员:指化工企业内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监督和组织的人员。
第二章 动 火 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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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动火申请
1. 作业单位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2. 动火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2)动火作业地点、时间、持续时间; (3)动火作业的内容和范围;
(4)动火作业可能引起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5)动火作业的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和证书; (6)动火作业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第五条 动火评估
1. 动火申请提交后,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将进行动火评估。
2. 动火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动火作业对周围环境和设备的影响;
(2)动火作业可能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风险; (3)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
(4)动火作业所需的防护措施和紧急救援措施。 第六条 动火许可证
1. 动火评估合格后,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将颁发动火许可证给作业单位。
2. 动火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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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地点、时间、持续时间; (2)动火作业的内容和范围; (3)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4)动火作业人员名单;
(5)动火作业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第三章 动 火 执 行 第七条 动火操作
1. 执行动火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严格按照动火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2. 动火操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严禁在未经安全检查和防范措施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2)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或压力设备周围进行动火作业;
(3)必须使用指定的防护设施,如防火毯、隔爆板等; (4)必须提前准备好逃生通道和安全疏散设施;
(5)在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随时监测火焰、烟雾、气体等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条 动火监督
1. 动火管理人员负责对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作业的安全进行。
2. 动火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核对动火许可证,确保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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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对动火作业地点和范围,确保符合许可证的要求; (3)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完好有效; (4)及时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并进行相应处罚; (5)协助处理动火作业中的紧急事故和非常情况。 第四章 动 火 安 全 第九条 灭火设备
1.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材。 2. 灭火器材必须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 3. 动火作业现场还必须配备其他灭火设备,如消防水管、消防栓等。
第十条 防护设施
1. 动火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配备警示灯和警示栏,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2. 动火区域必须设置行人隔离设施,禁止未参与作业的人员进入。
3. 动火区域周围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如隔离带、防护栏等,防止火灾扩大。
第十一条 作业培训
1. 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关的证书。
2. 动火作业需定期组织培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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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
1.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动火管理人员报告。
2. 动火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紧急措施,保证人员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章 违 反 处 罚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
1.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动火作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违反动火管理人员的指令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审查和修订。
以上为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如有不适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敬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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