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的高利贷。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属于高利贷,超过年利率36%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返还。也就是说,私人高利贷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说,私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地下银行和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明确禁止民间高利贷行为,但中国人民银行没有权利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发布的任何文件只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这就决定了《通知》不具有作为国家规定的效力,其违规充其量只是违法,不是违法。相应地,民间高利贷行为只是违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将民间高利贷行为定义为民事行为。因此,行为人应承担的只是高利不受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对贷款利息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即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而超出法定范围的,一般认定为无效。此时,如果当事人无法偿还高利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认定高利贷部分无效,这样就不需要偿还高利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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