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校车驾驶人一次记6分的情况如下:
1、校车车载人数量超过核定人数但未达20%的;
2、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但未达20%的;
3、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此外对驾驶校车的记分规定 1、一次记12分的情形:
(1)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3)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2、一次记2分的情形:
(1)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2)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3)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4)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5)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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