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在人民法院发放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后,会放人。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释放后,看守所在确认前述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后,会放人。
被主管机关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在收到证明文件后,对其办理出所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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