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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材料具体有哪些?

来源:独旅网

公司减资需要的材料包括投资申请、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减资流程包括股东会决议、编制财务清单、通知债权人等步骤。公司减资的客观前提包括资本过剩、业务缩减、连续亏损等。减资需经过程序才具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公司减资材料具体有哪些?

公司减资具体需要下列材料:

1、投资者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6、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由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原件)

8、省级以上报纸减资公告;(原件)

9、通知债权人回执;(原件)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13、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公司减资的流程

1.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公司减资的客观前提

其一、公司大量资金闲置,亦即书面语常讲到的资本过剩。这种情形下,即使公司资金存入银行,回报率较低,与股东投资的期望值差距较大。

其二、基于政策方针的变化或者经营不善,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及规模开始缩减。此时,公司资本已失去了证明公司资信状况应有价值。

其三、公司连年严重亏损,股东也因公司经常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因此,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为弥补亏损,调整资本而减少公司本身所有资本的行为。公司减资需要的材料众多,具体包括投资申请、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公司纳税证明等材料。公司减资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编制财务清单、公告并且通知相关的债权人这三个基本的程序,否则公司减资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结语

经过股东会决议、编制财务清单、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等程序,公司减资是为了弥补亏损、调整资本而减少公司所有资本的行为。公司减资需要的材料包括投资申请、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公司纳税证明等。减资过程中需注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减资的客观前提可能是公司资金过剩、经营范围缩减或连年亏损。减资的合法性和效力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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