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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如何进行立案?

来源:独旅网

经济犯罪嫌疑人死亡后立案不必要,已立案应撤销。公安机关负责大部分案件的立案侦查,但自诉案件和特定案件由法院、检察院或其他机关负责。涉税案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可移送给公安机关,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也应受理。经济犯罪嫌疑人死亡后,公安机关不需要立案,已立案应撤销。

法律分析

一、经济犯罪嫌疑人死亡如何立案

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死亡后,不需要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所以不需要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哪些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

犯罪是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最严重侵犯,公安机关正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公共安全的责任。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资源,亦使得其能够担负起侦查绝大多数案件的重任。

因此,相对于检察院和法院,公安局立案管辖的案件一般来说是最多的。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死亡后,公安机关不需要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

结语

经济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无需对其进行立案,已立案的应予撤销。公安机关在侦查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方面具备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手段,但需注意,涉税、破坏市场秩序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而伪证、拒不执行判决等案件则应由法院或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总之,对于经济犯罪嫌疑人的死亡,公安机关应及时撤销已立案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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