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职权是什么,有什么用?股东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选举权和重大决策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称为年会。当出现特别情形时,应当在该情形出现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决定对策。这些情形包括: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19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未通知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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