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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2021-11-24 来源:独旅网

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信用卡诈骗涉及复杂客体,侵犯公民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盗窃罪仅侵犯公民财产权。盗窃通过秘密窃取财产,受害人被动;而信用卡诈骗通过欺骗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主动。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规定,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法律分析

一、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干扰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拓展延伸

探讨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法律要素与定罪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要素和定罪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指的是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进行非法使用的行为,其要素包括:故意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通过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定罪标准则是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判断,需要证明被告人有意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并进行非法交易。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要素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占有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占有行为是主观故意的。定罪标准则是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判断,需要证明被告人有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虽然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涉及到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但其要素和定罪标准有着明显的区别。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涉及的客体和表现方式均有所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公民财产权,同时干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仅侵犯公民财产权,属于单一客体。在犯罪客观方面,盗窃罪通过秘密窃取财产,受害人处于被动状态;而信用卡诈骗罪通过欺骗手段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处于主动状态。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较盗窃罪更为严厉。因此,尽管两者都涉及非法获取财物,但其要素和定罪标准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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