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具有的效力如下:
1、证明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
2、证明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范围的效力;
3、是股东转让出资或者受让出资发生效力的要件之一。
一、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按以下规定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权转让的问题有什么
股权转让的问题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对此,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
4、注意核查股权出让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拟受让的股权股份是否有作质押、冻结等情况。
5、注意验证股权出让方有无签署过含有禁止或限制拟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股权出让方有无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拟出让股份转移的情况。
三、什么是股权受让
股权受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单中股东的姓名、住所和出资额。受让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购买股票的价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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