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做了较多的限制,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些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如不能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企业经营困难、破产等情况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还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情况,即使在工伤期间或其他应当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在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生活负责,而不是以终止劳动关系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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