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便利群众诉讼。让当事人在协作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2、依法办理。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3、联动协作。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强化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管辖法院指定专人实时办理跨域立案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管辖法院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管辖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管辖法院将上述文书及《送达回证》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当场送达当事人;
2、管辖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3、管辖法院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管辖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协作法院应做好以下工作:
1、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2、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3、协作法院应当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跨域立案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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