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2个月。
人民法院对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应该在受理案件2个月内作出宣判,如果是可能判决死刑、死缓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等的案件,经法院院长的批准,是可以延长2个月的,如果需要再延长的,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应该按照一审的程序进行审理,而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一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自受理案件2个月内作出宣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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