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定的都能撤回,没有不准许之说。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是法律赋予的,既然是申请人自己的权利,申请人自己就享有处置权,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
一、行政复议申请撤回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二、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撤回复议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
(二)
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或者撤销了原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只有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才可认定为撤回。如果申请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行政复议应当继续进行;
(三)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四)申请人必须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是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请人的胁迫。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也具备了法定条件。
三、申请行政复议需要什么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