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档案保存:一、坚持档案保管时间的标准,即短期保管的档案年满15年,长期保管的档案年满50年。二、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必须进行鉴定,确认无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提出销毁意见。三、领导对销毁档案进行审查,并签批销毁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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