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和安全周排查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
食品安全改进方法如下:
1、强化责任意识:企业应依法依规依标准系统谋划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安排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强化人员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离岗、离职的,企业必须及时指定或调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管控责任,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档、不脱节。企业要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培养放在突出位置,科学持续组织教育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其发现问题。
3、强化保障激励:企业应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制定可操作性的奖惩政策,完善奖惩机制,以奖惩激发倒逼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综上所述,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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