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5、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登记办理程序:
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
4、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决定报民政局批准,并将撤销婚姻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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