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的处罚是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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