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程序:
1、在1年仲裁时效期间内,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4、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5、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6、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7、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8、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9、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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