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种类,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两种,其构成条件各异。
(二)累犯成立条件累犯成立条件,是指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方面的要件普通累犯所犯的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1条明文规定,构成累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2)客观方面的要件成立普通累犯的客观方面要件包括罪次条件、罪质条件、时间条件三个方面。罪次条件,即指累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屡次犯罪为必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次犯罪,是构成累犯的先决条件。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犯罪,则不存在累犯问题。如果行为人屡次犯罪且屡受处罚,仍不悔改,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新罪,也只能按刑法第61条之规定,在新罪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次数的多寡影响其从重的程度。罪质条件,即指初犯与再犯之罪均为重罪。如果前后犯罪是轻罪,或者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轻罪,均不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累犯的罪质条件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如判处管制、拘役刑的则不构成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的“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再犯之罪实际上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不是分则条文中该罪的法定刑包含有期徒刑。时间条件,即指法律规定初犯与再犯之间的时间间隔。刑法对累犯前后犯罪的时间间距明确规定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五年内故意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这就是说,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即使附加刑仍在执行中,也不影响累犯的成立。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是累犯成立的特定时间界限。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则不能成立累犯,应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五年之后,也不成立累犯,应视为再犯。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特别累犯,亦称特殊累犯或同种累犯。指曾犯一定之罪后,又犯与此同一之罪或同类之罪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所以,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这里,对成立特别累犯的时间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构成特殊累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罪和后最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至于是否构成一般累犯,还要根据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加以认定。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以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的时间长短的限制。特别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的,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严重,所以在立法上也比一般累犯规定的更加从严,这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是性质最危险的犯罪必须从严、从重处罚的精神和加强控制打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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