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一、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1、向商务委提交的文件
(1)行政许可申请表,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签字;独资企业且无董事会,则出具一份申请书,阐明变更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
(4)转股协议书。
(5)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
(6)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
2、向工商局提供的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公司设立;
(4)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注销公司需要什么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亲自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文件(原件1份);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文件(原件1份)(依照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且加盖公章)(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4、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经过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则免提交);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文件(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破产的公司则免提交);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文件(提交原件);
7、若是有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要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
8、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或者公章遗失的登报声明文件(原件1份);
9、经过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企业,还需要提交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原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需要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材料(原件)(注:可以由我局通过监察局的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免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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